加工合同 篇一
加工合同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企业将生产或加工任务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或加工的一种合同形式。加工合同的签订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是企业之间常见的合作方式。下面将从准备工作、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方面介绍加工合同的相关内容。
首先是加工合同的准备工作。在签订加工合同之前,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生产企业需要明确自己的生产需求和产品规格,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并对加工企业进行评估和筛选。加工企业需要了解生产企业的需求,评估自身的生产能力和资源情况,并制定相应的生产方案。双方还需要商讨加工费用、交付时间、质量要求等具体事项,确保双方达成一致。
其次是加工合同的内容。加工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基本信息、产品规格和质量要求、加工费用和支付方式、交付时间和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标准,以避免后期发生纠纷。双方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以适应生产需求和市场变化。
最后是加工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生产或加工。委托方需要提供充足的原材料和生产资料,确保加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受托方则需要按时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寻找解决办法,避免影响合同的履行。
总之,加工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企业合作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签订加工合同需要双方充分准备,明确合同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要积极配合,共同完成生产任务。通过加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可以实现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的互利共赢,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加工合同 篇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工合同在企业之间的合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加工合同的签订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本文将从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和终止、合同履行的经验教训等方面探讨加工合同的相关内容。
首先是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加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原材料供应不足、生产设备故障、质量问题等。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委托方可以要求受托方提供保证金或担保措施,以减少风险的发生。受托方则需要加强生产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交付时间符合合同要求,避免违约风险。
其次是合同变更和终止。在加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生产需求等因素的变化,双方可能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终止合同。合同变更应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双方应及时沟通,以避免影响生产计划和合同履行。合同终止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双方应依法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同时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合同履行的经验教训。在实际操作中,加工合同的履行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委托方需要对加工企业进行充分的评估和筛选,选择具备一定资质和信誉的企业进行合作。受托方则需要加强生产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以满足委托方的需求。
综上所述,加工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企业合作方式,对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加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要充分评估风险,明确合同内容,及时沟通协商,以实现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双方也需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合作方式,以提高合作效果和市场竞争力。
加工合同 篇三
甲方:XXX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把甲方在生产过程中筛选出的大块矿石能进行破碎,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就矿石加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生产场地。
2、甲方负责对矿石加工提出技术要求。
3、甲方负责对乙方生产现场进行管理监督。
4、甲方负责把矿石运送到乙方生产场地,并把加工后的成品及时倒运,以免影响乙方的生产,乙方不承担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5、甲方负责对加工后的矿石进行过磅计量,入库保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
2、乙方所需的设备车辆及劳保防护用品由乙方自行配置。
3、乙方负责支付用电费用、氧气、乙炔、液化气的费用。
4、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三、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证日产量(每天不少于500吨)。
四、加工费结算价格为15元/吨,每月月底凭过磅单现金结清加工费。
五、承包期限:暂定 ,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签。
六、在合同签订后
七、如发生争议,由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X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加工合同 篇四
甲方: (以下简称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 乙方)
经双方协商,利用双方优势互补,在“质量合格、交期保证、双向选择、平等互利、相对稳定”原则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正式确定建立产品表面处理(热镀锌)战略合作关系。
第二条 品名,规格,单价(以附件为准)
第三条 交付条件及付款条件:
一、甲方提供产品给乙方进行热镀锌加工,乙方需在甲方要求的交期内将加工好的合格产品交给甲方,提货及送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付款条件为:月结45天(结账日为每月的25号,每月26号前乙方将对账单传真到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对账单后,在27号之前核对好,将签字确认后的对账单传真至乙方,乙方需在每个月的28号之前将发票送至甲方)
第四条 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发货给乙方加工,乙方必须返还加工好的同等数量货物给甲方,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货物丢失,如果数量缺少,乙方需按照甲方的材料成本价2倍进行赔偿给甲方;(如小件必须有1‰的损耗。)
二、甲方根据需要可参与乙方的动态管理;
三、当乙方在产能、质量方面不能满足甲方100%的要求时,甲方有权将订单量进行调整同时要求乙方提供改善措施并根据双方签订《质量协议条款》来处理;
四、甲方有权对乙方随时实施现场稽核;
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施成本降价措施;
六、乙方必须优先满足甲方的需求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热镀锌加工;并保证每天产能最少50-150吨以上;
七、乙方需及时响应甲方的其他合理要求,如:客户第三方验厂;
八、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的降低成本要求,给予甲方优惠的市场价格和提供甲方技术支持,当乙方因生产效率提升或其他方面改善带来单位制造成本下降时,也应与甲方共同分享此部分成果。
九、乙方有责任每次在正式订单生效前就交期、工艺、质量书面回复甲方,方便甲方及时跟踪;
十、乙方需要建立完善的品质保障系统;
十一、乙方需要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持续改善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十二、对于国外订单,甲乙方须建立专门的生产线和区域来管理和生产;
十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包装要求进行打包,并在每包上贴上标签,注明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厂商。
十四、乙方送货到甲方时应附乙方的送货单和出厂检验单;
十五、检验标准
1、乙方送货至甲方工厂时,甲方应当场验收;
2、当甲方验收之后确认货物无质量问题,装箱出货后,乙方不再承担任何产品质量问题。
第五条 送货方式:乙方提货,送货。
第六条 合作企业双方,本着“双向选择、平等互利”原则为基础,签订本协议。如发生下列情况,本协议终止:
一、双方任意一方管理混乱,不能有效履行本协议条款,另一方认为合作关系无存在意义的;
二、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的质量、交期要求时;
三、其他不具备合作条件的情况下。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之复印件或传真件等同原件有效。
第八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加工合同 篇五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因甲方生产需要,特委托乙方为甲方开发制造相关生产用模具并生产相关注塑零件。本着公平、互利的交易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拟定本合同。
一、 模具要求及费用
1、 本合同约定订制模具计 套,合计金额¥元( 整) ;详见附表“零件及模具组合报价清单“。(本合同相关单价金额为不含税价,如需开具增值税票,相应单价金额上浮 %)
2、 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零件设计文件和工艺说明要求,并根据约定模具组合方案设计开发模具并负责相关零件的成型加工生产。
3、 乙方在模具制造前,应根据甲方的零件工艺需要和质量要求审查相应的零件设计文件,及时对设计文件中能存在的问题向甲方技术人员提出并协商进行修改。如未提出,而导致模具不能按时交付使用或交付后的模具、零件不合甲方零件品质、工艺要求等而造成模具改造损失由乙方负责。
4、 甲方提供的零件设计文件、图纸及相关清单附件中提及的技术要求,是为本合同协议的重要补充,经甲方签章的书面要求、电子文件光盘或经由甲方授权负责人发出的电子邮件原文件与本合同同时生效。
5、 在模具制造过程中,如甲方提出较大的零件修改而导致模具生产成本和时间的增加,双方签订“设计修改的补充说明”,相关费用及相应交期的调整以双方重新协定为准。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对甲方提供的零件设计及要求进行过仔细审查,如因乙方的疏忽而导致合同签订后投入生产的零件修改造成加工费用增加和时间延误由乙方负责。
二、 加工验收及付款
1、 本合同签订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模具总额的 % 即¥ 元作为模具订金,乙方即投入模具的生产。
2、 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乙方须完成本合同约定模具的设计和全部生产制作,由乙方完成试模并提供经验收合格的全部零件至少 个予甲方检测测试,甲方再即时向乙方支付模具费用的%即¥元;
乙方应保障在甲方对送样零件测试检验无误10天内,根据甲方小批量试产订单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合格零件(小批量试产每个零件用量不超过20xx个);
本合同所涉及的模具余款,由甲方在乙方完成甲方小批量试产所需的零件订单交付3个月后付清。
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验收,是经由甲方技术、品质人员签封后方为合格,零件验收标准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相关产品要求为准。
如乙方未能如期按前述要求提供相关的合格零件供甲方检测测试或未如期按甲方小批量生产要求完成试产零件订单,每迟交一天,乙方按合同总价的1%即¥元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超出10天仍未达到完成上述要求,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应按甲方向乙方已支付款项的双倍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本合同的模具所有权为甲方,在模具试样合格后,乙方应将相关的模具图纸交予甲方;乙方有义务在生产过程中对相关模具进行保管和维护,确保模具的完整和良好;如因乙方多次无法按甲方零件品质和约定交货时间要求交货经协商仍无明显改善,或双方对生产合作无法达成一致时,甲方有权选择将相关模具收回,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4、 本模具在乙方生产数量达到台时,乙方向甲方返还模具款项的 %,达到 台时,再返还余下的模具款项。(乙方向甲方返还模具款项后,模具所有权仍为甲方所有)
5、 在模具制造完成后,双方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相关的零件订单为甲方进行相关的零件生产,相关零部件的验收标准以双方封样及约定的其它检验要求为准。如所加工零件不符合检验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按期重新生产交货;乙方为甲方生产的零件交货地为甲方在广东佛山的工厂所在地;如因质量不合格或乙方的其它生产原因,导致乙方延误约定的订单交期又未能取得甲方谅解时,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按订单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 甲方向乙方订购相关零件价格见附件表所述,所发生的货款以以下方式结算:乙方根据甲方订单要求,当月乙方所交付验收合格的零件货款账务于次于5日双方进行财务对账,甲方根据对账单于对账完成后5日内向乙方付款;如双方对付款方式达成新协议按新协议执行。如甲方要求乙方开据增值税发票,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将发票提供(含税开票单价见报价单所述)。
7、 本合同约定交易货币为人民币。
三、 知识产权及其它约定
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设计图,甲方保障其不侵犯其它方的知识产权,如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图纸涉及第三方的技术或知识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
2、 乙方需保障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信息的保密性,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亦不得得用相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模具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模具设计和零件生产。如乙方违背此约定,甲方有权根据本项合同约定按本合同总额的两倍向乙方索取违约金,并有权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法相关法规对乙方提起诉讼。
四、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现,即双方签章后即行生效,与合同原件相符的传真件同等有效。
五、 如因合同表述不详或因其它原因产生合同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时间:20xx年 月 日时间:20xx年 月 日
加工合同 篇六
甲方合作人:身份证号:
乙方合作人:身份证号:
第一章 合作宗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印花染色车间的行为,保护合作人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二条 合作印花公司性质为合作,乙方出印花设备:一台圆网、两台平网;甲方提供厂房,同时提供两台韩国产2.8米定型机、前处理、后处理等配套设施,具体细节见甲乙双方设备清单。
第三条 合作印花染色公司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协议签字之日算起,协议期满6个月前,合作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作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第四条 合作公司名称为:嘉善顺天印染车间
第五条 合作公司经营生产场所:嘉善杨庙顺天毛绒有限公司内。
第三章 合作目的和合作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作目的:甲方有印染厂厂房,乙方有印花染色设备,甲方有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甲方保证每天排污量不少于1000吨。
第七条 合作公司经营加工范围:染色、印花。
第四章 合作人合作方式、金额和分利方式
第八条 合作人甲方将自己名下顺天印染厂房作为合作场地,提供两台韩国定型机、前处理、后处理等配套设备,同时提供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占股70%;乙方负责购买印花设备(一台全新圆网、两台进口旧平网),占股30%。购买价格需经双方认可,并且新设备有厂家发票、设备资料齐全,同时确保旧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 合作人甲方须在清理出合作的厂房,乙方需 天内设备到位。
第十条 合作期间各自资产归各自所有,不得随意请求转让、分割、担保、抵债,合作终止后,合作方各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运行成本费用按顺天公司运行成本计算,并提供给乙方真实成本数据。国家规定的费用按国家规定费用缴纳给甲方,如排污费、电费、管理费。
第十二条 合作印染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 双方各委派一名执行人和会计,负责工厂生产管理和监督,工资报酬由合作公司按月支付。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用按实际费用上缴。
第五章 合作人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合作方甲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厂房内的杂物,并保证电力、蒸汽管道接进合作公司内,甲方负责锅炉、电力、蒸汽,但要变更厂房内的布局乙方需经甲方同意。甲方负责协调当地政府与百姓关系,乙方不承担各债权债务。
第十六条 在合作期间甲乙方安全工伤问题由双方处理或赔偿,保险由甲乙方共同解决。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盈亏分担办法
第十七条 账目必须由甲乙双方审核,甲方负责开具发票,但是开票额度不能超过进账发票。甲乙双方派统计一名、出货两名、监理一名,每天发货由甲乙双方确认方可发货。如发现做伪账,双方有权追查各方责任和后果。每月对账由甲乙双方指定人选。
第七章 合作公司的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各派一名执行合作事务,并具备如下条件:
1. 有印染厂管理经验。
2. 对印花染色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成本分析非常熟悉、精通。
3.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合作双方执行人对合作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1. 对外开拓业务,培养生产技术人员。
2. 主持合作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关注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
4. 制定合作公司内市场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 指定合作公司的具体的管理和规章制度。
6. 提出经营和管理技术中的问题。
7. 制定合作双方发展方案。
8. 每月向合作双方报告合作公司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确认原材料价格。
第二十条 对合作公司执行人行为约束
1. 不准合作公司执行人亲属在公司内担任管理、统计、技术员、仓管员、发货员,一旦发现免职并查是否有工作中的漏洞,并扣两个月的工资。
2. 对市场加工价格虚报的,或低于合作人品种价格的,上报合作人方可执行。
3. 如发现合作公司执行人有损害合作人利益的,以权谋私,开除并追究经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部分责任。
4. 合作公司执行人工资由甲乙合作人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合作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时,经合作人双方表决通过,在合作公司能达到预期利润、提成时,合作执行人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合作人的权利
1. 有权监督执行人在合作公司事务执行情况、
2. 合作双方有权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随时查阅合作公司账簿。
3. 被委托执行合作公司的执行人不按照本合作协议执行事务的,有权撤销该委托。
4. 合作人分别有权对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该停止事务上的执行,协商后再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合作人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 合作人在同地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与本合作公司相竞争的业务,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禁止合作人以合作公司购买私有物品,一旦发现,以现金方式退回合作公司。
3. 禁止合作人再加入同地区相同合作行业。
4. 禁止合作人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一旦发现全额退回合作公司,并承担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下列事务必须经合作人同意:
1. 改变合作公司的合作人。
2. 改变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与地点。
3. 处理合作公司的不动产。
4. 转让或处理合作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合作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6. 聘用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公司
的执行人。
第八章 新合作人加入、合作人退出和更换合作人
第二十五条 新合作人加入,按下列进行:
1. 需经一方合作人同意。
2. 合作人需承认本合作协议。
3. 原合作人必须告知新合作人原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 依法订立合作协议。
5. 合作新合作人对合作前公司的债务承担合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作人退出按下列顺序进行:
1. 需要有正当理由方可退出,但需另一方合作人同意。
2. 不允许在合作公司亏损时退出。
3. 退出前需提前30天告知另一方合作人。
4. 合作人退出,对合作期间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合作人合作份额。
合作人退出,对退出前已发生的合作亏损或债务按规定承担。
5. 退出人有未了结合作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6. 合作方退出,不论何种方式合作,均按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由另一
方合作人决定结算货币还是设备实物、
7. 退出前必须负责把合作公司欠款要回方可退出。
第二十七条 合作人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合作人:
1.
2.
3.
4. 合作方转让需经另一方合作人同意。 合作人依法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利。 转让给本合作人以外的第三方时,按合作公司规定对待。 合作人依法转让、出售,另一方合作人同意受让人经修改合作协议,
即成为合作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 合作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可解散:
1.合作期届满,合作人不愿意继续合作的。
2.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双方合作人决定解散。
4.合作公司没有达到合作目的的。
5.合作不具备各项责任规定的。
6.政府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搬迁的。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公司解散后,按下列程序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在出现清算事由15日内由合作双方同意提定一名或两名清算负责人,不能确定的由会计事务所或人民法院指定。
2.合作公司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合作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和清算有关合作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盈余,按合作协议规定分配。
6.清算合作人各确认无误后,合作人对合作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按规定承担。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由单方合作人造成本合作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合作协议及法律规定在合作期间未满擅自推出的,向合作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造成合作公司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合作事务执行人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作人违反本合作协议及法律规定,造成另外一合作人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协议生效后,合作人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附加条款
第三十五条 合作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定变更之处,按合作协议有关规定,合作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作人各一份,公正一份,存档一份。
合作人甲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合作人乙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公 证 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