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篇一
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确保了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同时也确保了保险公司能够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的要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用、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等。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需要保险的财产或利益,可以是房屋、车辆、人身安全等。保险责任则是指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承担的赔偿责任,它通常在保险合同中以条款的形式详细描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费用是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通常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而赔偿限额则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最多可以支付的赔偿金额。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被保险人应该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被保险人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赔偿的条件,在有疑问的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询问。同时,被保险人还应该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不隐瞒重要的事实,以免影响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的处理和赔偿。
保险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是一种信任的体现。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向被保险人承诺,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则通过签订合同向保险公司承诺,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只有双方都遵守合同约定,才能够维护保险行业的良好秩序,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总之,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被保险人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赔偿的条件,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只有双方都遵守合同约定,才能够实现保险的目的,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 篇二
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还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保险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既保障了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也确保了保险公司能够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合同的签订需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共识和双方的自愿。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会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被保险财产的价值、风险等级等。基于这些评估结果,保险公司会确定合适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并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中。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赔偿的条件,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责任通常以条款的形式详细描述,包括赔偿金额、赔偿条件、赔偿方式等。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仔细阅读保险责任条款,了解自己可以获得的赔偿范围和条件,在有疑问的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询问。只有明确了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才能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到及时的赔偿。
保险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是一种信任的体现。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向被保险人承诺,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则通过签订合同向保险公司承诺,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只有双方都遵守合同约定,才能够实现保险的目的,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被保险人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赔偿的条件,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只有双方都遵守合同约定,才能够实现保险的目的,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 篇三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保险合同 篇五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八、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附件: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BAO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的FEI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三)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四)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XX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被保
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提供全部在册执业会计师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的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应予以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中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要求其执业人员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责尽力维护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调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第十九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款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十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保险合同 篇六
甲方:永丰县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签订以下协议:
一、 乙方自20xx年6月1日起开始参加养老保险,但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乙方自愿放弃参保后,不得中途要求参保或获取其它补助;
二、 缴费标准按永丰县社会保险局的规定,当年全县职工工资最低标准28%计算缴费,其中甲方负担20%、乙方负担8%,并由甲方在发放乙方当月工资时扣除85应缴费用。会同甲方的20%统一上缴社保局。
三、 乙方必须连续在甲方工作12个月以上。否则,辞工时应将甲方20%的养老保险金全额退回甲方方可办理正常辞工手续。包括结清工资,养老保险手续转出。
四、 甲方需在乙方满试用期并领导同意转正后,开始参保。即工作满12个月后,乙方要求辞工、调出,甲方应无条件办理相关手续。
五、 甲方应营造环境,搭建平台,使乙方施展才华、努力工作。
六、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争当优秀员工、
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七、 有下列情况,甲方应继续为乙方交纳养老保险金。
1、 乙方因工受伤《经县级部门认定》治疗,康复期间; 公司决定放假,不发全额工资,只发生活费期间; 因特殊情况并有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
八、 有下列情况,甲方终止为乙方续缴养老保险金。
1、 玩忽守职,给公司一次性造成损失金额1000元以上的; 无故旷工、表现不好,受到大记过处分一次以上的; 打架斗殴,违法乱纪,触犯法律,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因本人自愿辞工或被公司开出及除名的。
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各执一份。
甲方:永丰县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