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 篇一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为了解决争议而在合同中约定,在争议发生时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的、中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程序的约定、裁决的效力等。下面将详细介绍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
首先,仲裁协议需要明确选择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或者国内仲裁机构作为仲裁机构。常见的国际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伦敦仲裁院等,国内仲裁机构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等。选择仲裁机构的原则是根据争议的性质、涉及的国家以及当事人的意愿进行选择。
其次,仲裁协议还需要约定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管辖权、证据的提交、听证会的进行等。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或者多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约定由特定的仲裁员担任主审仲裁员。仲裁庭的管辖权是指仲裁庭有权裁决争议的范围,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管辖权。证据的提交和听证会的进行是仲裁程序中重要的环节,当事人可以约定提交证据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最后,仲裁协议还需要规定裁决的效力。裁决的效力主要包括裁决的可执行性和裁决的终局性。裁决的可执行性是指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裁决的决定,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的终局性是指裁决是最终的决定,一旦裁决作出,当事人不能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仲裁协议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并履行仲裁协议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协议的,一方要求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其次,裁决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效力,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最后,仲裁协议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便捷性,当事人可以选择专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加快争议解决的进程。
总之,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程序的约定、裁决的效力等。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解决争议并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考虑并明确约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顺利进行仲裁。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 篇三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
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意思表示。按其外在形态和订立时间可以分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独立的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内容
按照仲裁法规定,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协议有明确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内容。该仲裁的意愿确定无误,如果协议写“发生争议既可申请仲裁,也可提起诉讼”则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指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为便于争议全部彻底解决。仲裁事项应该尽可能宽泛,具有包容性,如写“因合同引起和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仲裁事项过窄(如合同部分纠纷),可能使同一案件须通过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审理,增加了诉累和扯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于新组建仲裁机构一律为地名加“仲裁委员会”字样,因此,当事人签订仲裁机构名称时,一定将名称写准确,不要随意添、减字,变更名称。如将名称写成“北京仲裁委员会”或“*
* * 仲裁机关”等等。否则,将引起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轻则拖延仲裁审理,重则导致协议被认定无效。4.其他内容。如果争议具有涉外性质,仲裁协议还应明确下列内容:
(1)仲裁地点。一般讲,在合同或仲裁协议没有适用的法律时,仲裁地点是仲裁庭考虑适用法律的重要因素,在哪个国家仲裁,就容易适用该国法律。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引起不同的裁决结果。对当事人来讲。仲裁地点最好选择我国境内。仲裁地点,也涉及仲裁成本。如果仲裁机构在国外,当事人的旅差费、律师费、翻译费等将大大增加。
(2)仲裁程序。一般讲仲裁协议约定在哪个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但是,有的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的仲裁规则。当事人要想排除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最好写明适用的仲裁规则。
(3)仲裁的效力。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有无约束力。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但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可以上诉。为避免这种麻烦,尽量写明仲裁的终局性质。
5.仲裁协议格式条款(例)。
(1)国内争议。如,仲裁协议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涉外争议。如,仲裁协议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签订仲裁条款也是双方当事人在谈判中的较量,现在外商到中国投资是为了占领中国的市场,中方当事人应据理力争,尽量争取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我国境内的仲裁机构。
二、仲裁协议效力
1.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1)约定的仲裁事项违法或超过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如规定贩私交易仲裁,或规定婚姻纠纷仲裁等;(2)仲裁协议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事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2.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处理方法:(1)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涉及争议案件是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2)在仲裁中,提出异议的时间应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在诉讼中,为法庭首次开庭前。一方当事人在法庭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3)受理的机构。当事人既可向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也可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协议的效力。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的,则法院关于协议效力的裁定,为终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