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优秀3篇】

时间:2011-04-02 03:33:3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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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我在此代表被告方就本案提出答辩意见。

首先,我们对原告方提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事持有异议。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双方确实存在一份买卖合同,但原告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导致了合同纠纷的发生。我方认为,原告方应对其自身的过失负责,并不能单方面要求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我方认为原告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我方的证据,原告方在合同签订之前隐瞒了重要的信息,导致我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了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欺诈行为应当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我方要求法庭将此情况考虑在内,并减少我方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方认为原告方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原告方提出的赔偿金额超出了实际损失的范围。我方要求法庭对损失进行合理评估,并依法判决适当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我方对原告方提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进行了答辩,并提出了合理的反驳意见。我方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此案,依法判决。感谢法庭的审理。

代理人:XXX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我在此代表被告方就本案提出答辩意见。

首先,我们对原告方提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事予以否认。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双方并没有达成有效的买卖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因此,我方认为原告方无权要求我方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即便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我方认为原告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我方的证据,原告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其义务,导致我方遭受了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方应对其违约行为负责,并赔偿我方的损失。

最后,我方认为原告方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原告方提出的赔偿金额不符合实际情况,并且超出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范围。我方要求法庭对损失进行合理评估,并依法判决适当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我方对原告方提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进行了答辩,并提出了合理的反驳意见。我方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此案,依法判决。感谢法庭的审理。

代理人:XXX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炳炎, 联系电话:13807095398

  委托代理人:万里涛,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东光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

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东光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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