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因权益受到侵害,特此向贵院提出答辩状,望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裁决。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声称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要求我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我对此予以否认,以下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逐一答辩。
1.1 关于借款期限
原告指称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我确实在期限届满时归还了借款,没有发生逾期情况。同时,我还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和相关证据,证明我按时归还了借款。
1.2 关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原告要求我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我认为该要求不合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可以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然而,在本案中,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因此,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是不合理的。
此外,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应当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计算的,但原告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也未能证明我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因此,原告的违约金要求也是不成立的。
二、关于借款用途
原告声称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资金,但我对此予以否认。根据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经营资金周转,我确实按照约定将借款用于经营资金,并提供了相关的经营账户流水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原告所称的借款用途不符事实,是对我的诽谤和诬陷。
三、关于合同的有效性
原告还声称合同无效,但我认为这一主张是不成立的。合同是我与原告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均在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签字盖章确认。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况。因此,原告所称合同无效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要求贵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借贷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因权益受到侵害,特此向贵院提出答辩状,望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裁决。
一、关于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原告声称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要求我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然而,我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但事实上,我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已经全额归还了借款,没有发生逾期情况。此外,我还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和相关证据,证明我按时归还了借款。因此,原告所称的借款逾期和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二、关于借款用途的合法性
原告声称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资金,并要求我偿还全部借款。但我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供了相关的经营账户流水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购买设备,我确实按照约定将借款用于购买设备,并提供了购买设备的发票和相关证据。原告所称的借款用途不符事实,是对我的诽谤和诬陷。
三、关于原告的违约行为
原告声称我存在违约行为,但我认为这一主张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签字盖章确认。在借款期限内,我按时归还了借款,没有违约行为。因此,原告所称的违约行为是毫无根据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要求贵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借贷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三
借贷合同纠纷答辩状
导语:答辩状分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它是与诉状和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借贷合同纠纷答辩状怎么写?下面小编为您推荐借贷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今天我作为被告(甲公司)的代理人,现在围绕合议庭总结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
一、本案属于借款纠纷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二、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三、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在此逐一发表以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属于借款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理由如下:
(一)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来看。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获得借款,用以盘活其生产经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也无外乎是对甲公司放贷,尔后实现借款本息的回收,故从签订合同的最初目的来看,该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二)该案讼争的标的属于借款合同纠纷。针对原、被告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该案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所以,本案属于借款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二、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
首先,在该借款合同中有两项内容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一)是借款本金的确定。经过庭审查实:甲公司迫于资金压力,同意了张某的条件,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将940万元打入甲公司账户,甲公司向张某出具1000万元借条,其中有现金60万元,另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时就扣除当月利息,但借款金额不变”。依据我国合同法第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对于原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反我国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对于张某的借款只能按照实际提供的借款940万作为本金,并以此金额作为本金来计算计息。
(二)是借款利率的约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每月6%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属于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原告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率也不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其次,上述两项合同内容不影响借款合同的其它部分的合同效力。故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
三、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从刚才的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我们不难看出,被告是在迫于巨大的资金压力之与原告张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在签订时明显具有胁迫性质或显失公平之嫌。
另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以商品房买卖之名掩盖高利借贷之实的违法目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难看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张某明显具有以以买卖之名掩盖高利借贷之实的违法目的,该买卖合同严重挑战和破坏了我国金融的监管秩序,故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始无效,由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此本代理人恳请法院依法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以还社会一个公序良俗,以案说法,依法维护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
综上,该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始无效,由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被告的借款本金只能认定为940万并以此作为基数计算利息,另对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也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