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精简4篇】

时间:2017-06-07 09:26:4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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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您好!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我代表被告方就本案提出答辩意见。首先,我要对原告方提出的指控表示异议。原告方声称我们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其产生了损失。但是我们认为原告方的指控是不准确的。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我们承诺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是有限的。我们只负责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保持小区的安全秩序,而不涉及私人房屋的维修和管理。原告方所声称的私人房屋维修问题,并不属于我们的责任范围。因此,我们不应对原告方的损失负责。

其次,我们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我们按时对公共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营。而原告方所声称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无法满足其需求的说法是不实的。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们在合同期限内提供了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原告方对我们的服务也没有提出过任何质疑。

最后,原告方所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且不合理。根据合同约定,我们对于无法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给予原告方相应的赔偿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原告方所要求的赔偿金额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承受能力,并且与其所声称的损失不相符合。我们认为原告方的赔偿要求是不合理的,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方的指控是不准确的。我们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并没有给原告方带来任何损失。同时,原告方所要求的赔偿金额也是不合理的。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并做出正确的判决。

特此答辩。

被告方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您好!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我代表被告方就本案提出答辩意见。在此,我想对原告方提出的指控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和辩护。

首先,原告方声称我们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但是我们认为原告方的指控是不准确的。根据合同约定,我们只负责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保持小区的安全秩序,并没有承诺对私人房屋进行维修和管理。原告方所要求的私人房屋维修问题并不属于我们的责任范围。因此,我们不应对原告方的损失负责。

其次,我们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我们按时对公共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营。原告方所声称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无法满足其需求的说法是不实的。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们在合同期限内提供了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并没有给原告方带来任何损失。

最后,原告方所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且不合理。根据合同约定,我们对于无法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给予原告方相应的赔偿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原告方所要求的赔偿金额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承受能力,并且与其所声称的损失不相符合。我们认为原告方的赔偿要求是不合理的,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方的指控是不准确的。我们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并没有给原告方带来任何损失。同时,原告方所要求的赔偿金额也是不合理的。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并做出正确的判决。

特此答辩。

被告方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南京**物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男,1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口区**141栋1单元401室。

  答辩人南京**物业管理公司因被答辩人**向贵院提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收费有合法依据。

  1、答辩人的该收费行为,是基于《浦口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经区物价局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区物价局在市规定的范围内核定。”的规定做出的,是一种企业正常经营的合法行为。

  2、根据浦口区物价局浦价发(20XX)29号《关于**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中明确了露天车位每车每月的费用为80元。

  二、被答辩人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认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而得出答辩人对于地上露天车位无权收费的结论。

  答辩人认为系被答辩人对法条的片面理解,答辩人并不否认地上露天车位系业主共同所有的事实。

  但答辩人认为收取的该合理费用是被告对整个小区车辆的统一管理和看护。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形成是车位服务管理合同法律关系。

  且被答辩人已据此缴纳了服务费,合同已处在正常履行过程中。

  现被答辩人以无效合同要求撤销该合同,答辩人认为该请求不能成立。

  三、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多收了一个半月的管理费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答辩人在20XX年4月16日就已经下发通知要求业主在4月30日前缴纳该管理费。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没有在4月30日前缴纳管理费,却一直在使用该停车位,直到20XX年6月15日才开始缴纳该管理费。

  故答辩人认为从5月1日开始计算与事实相符合,并无不妥。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驳回。

  此致

  浦口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京**物业管理公司

  二〇〇八年 月 日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 ,男,汉族,19 年 月 日生,住址地合肥市 区 花园 号楼。

  答辩人就合肥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公司)诉答辩人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作以下答辩:

  一、安 公司并非答辩人所在的. 花园物业管理单位,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根据 花园《用户使用手册》、《管理公约》的约定, 花园的物业管理人为 梁行,而非安 公司,因此安 公司无权要求答辩人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二、安 公司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无权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从安 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可以看出,安 公司直到20XX年8月29日才取得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然而20XX年7月14日其却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无物业服务资质却签订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应属无效。

  三、安 公司进驻 花园不合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然而,20XX年 花园的物业管理企业还是 梁行,后来安 公司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也未通知广大业主即进入小区。

  安 公司既非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被选聘的,程序上违法,又不具有相应资质,因此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四、退一步说,即使安 公司对 花园进行了管理,其管理也是混乱的,达不到《管理公约》承诺的管理水平,答辩人有权拒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

  根据答辩人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 花园物业管理混乱,存在会所无人管理,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消防器材丢失、过期,照明灯具破损,环境卫生差,装修混乱,治安管理差等问题。

  广大业主的意见非常大,进而都投诉到了政府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

  安 公司远达不到《管理公约》承诺的管理水平,违反了其中的管理者义务和责任,因此答辩人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安 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安 公司的起诉。

  答辩人:

  年 月 日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精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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