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优秀3篇】

时间:2014-03-02 03:35:2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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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本案系原告与被告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审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二审诉讼。我作为被告的辩护人,特向贵庭提交我方的答辩状如下:

一、关于原告对被告的指控

原告指控被告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然而,我方对此予以否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等不可预见的风险时,可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所声称的风险事件符合保险合同的赔偿条件。因此,被告拒绝赔偿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合理行为。

二、关于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原告在一审中提供了一些证据来支持其指控,然而,我方认为这些证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首先,原告提供的医疗记录并不完整,缺乏必要的证明文件,无法证明其所声称的伤病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存在着矛盾和不一致之处,使得其证据的真实性受到了质疑。因此,我方请求法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

三、关于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诚信性

被告在此次纠纷中始终秉持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并未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公司一直以来都是以客户利益为重,履行赔偿义务,并积极推动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却试图通过诬陷被告的方式来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这是对被告公司的不公平对待。被告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判断。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辩护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保险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方是本案的被告,现就原告提起的保险合同纠纷二审诉讼,特向贵庭提交我方的答辩状如下:

一、关于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被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并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了保险服务。然而,原告却以被告拒绝赔偿为由提起诉讼。对此,我方表示坚决否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只有在原告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时才有赔偿的义务。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所声称的风险事件符合保险合同的赔偿条件。因此,被告拒绝赔偿是合理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关于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原告在一审中提供了一些证据来支持其指控,然而,我方认为这些证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首先,原告提供的医疗记录并不完整,缺乏必要的证明文件,无法证明其所声称的伤病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存在着矛盾和不一致之处,使得其证据的真实性受到了质疑。因此,我方请求法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

三、关于被告的诚信和良好商业信誉

被告公司一直以来都是以客户利益为重,履行赔偿义务,并积极推动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然而,在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拒绝赔偿为由提起诉讼,试图通过诬陷被告的方式来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这是对被告公司的不公平对待。被告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判断。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辩护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保险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篇三

保险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河区建设南路35号

  负责人:陈建权, 公司经理

  因原告乌海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1、原告主张的蒙XXXX号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10万,机动车损失险32.3万,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 但是本案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的事故形成原因:“认定被告安海祥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且安海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1款,35条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28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条、第18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6条第7款的第4小项:“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本案原告所请求赔偿项目不属于保险

  合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 承保范围。

  原告要求答辩人在保险合同险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求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车辆施救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

  4、鉴定费系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鉴定费是原告的间接损失、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5、关于诉讼费问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

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等规定可知,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及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同时,答辩人对蒙LLS825号肇事车辆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而不是对事故受害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答辩人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因事故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以及诉讼的形成,没有任何过错。

  该费用明显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故答辩人不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再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XX年5月13日

  答辩人现答辩【2】

  1、原告投保情况:原告主张的蒙XXXX89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0000元。

  2、答辩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意外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的保险。

  本案原告在车辆静止状态下因下雪路滑摔倒受伤,与交通意外无关,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承保范围。

  原告要求答辩人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请

  求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关于诉讼费问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等规定可知,答辩人没有对原告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因事故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以及诉讼的形成,没有任何过错。

  该费用明显赔偿范围内,故答辩人不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再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磴口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XX年5月12日

保险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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