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优选3篇】

时间:2012-06-08 04:14:2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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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篇一:建筑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建筑内部承包合同是指在一个建筑项目中,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在建筑行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将探讨建筑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首先,建筑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来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是法律的基础,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只要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就是具备的。

其次,建筑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还受到合同自身的约定和双方的履行情况的影响。建筑内部承包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合同的约定是合同效力的重要依据之一。另外,合同的效力还取决于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建筑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还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建筑行业是一个受到政府监管比较严格的行业,国家对建筑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建筑项目的招标投标有具体的规定,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此外,还有一些特定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进行了限制和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最后,建筑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还受到法院的保护。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判决争议。法院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综上所述,建筑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是具备的。它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来确定的,受到合同自身约定和双方履行情况的影响,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同时也受到法院的保护。建筑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确保了双方合同权益的实现,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发展。

建筑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篇三

建筑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建筑行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建筑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吧。

  建筑行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一、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概念

  企业内部承包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个新名词。

  企业内部 承包合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合同类型,它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制为前提,把竞争机制引进企业内部,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达到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有很多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与内部承包职工之间通过签订一份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企业内部职工来完成一定生产(销售)任务的经营方式”。

  另一种观点将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企业将自己的一个部门或分支机构,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管理形式”。

  还有一种观点将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以上概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有几个特点:

  一、企业将特定的经营任务交由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完成;

  二、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

  三、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以下简称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企业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建筑企业相比于一般的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由于建筑企业产品的特点所决定的,和其他工业产品相比,建筑产品体积大、复杂多样,价值巨大,更重要的是,建筑产品关系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产品的质量及安全极为重视,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结合建筑企业的特殊性与内部承包合同的一般特征,我们可以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建筑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协议,将以企业名义承接的工程项目交由承包人组织施工,建筑企业对财务、工程质量、技术等方面加以管理、监督,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建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合同。

  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指的是其属于哪一种合同关系,适用何种部门法。

  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企业内部实行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及企业的车间与工人之间订立责任制合同,这些都只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措施,是一种生产管理手段,当事人之间仍然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应属于劳动法等法律调整,不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就内部承包合同而言,双方具有签订合同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同的内容具有对价性,合同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地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一种类型,其受合同法的调整,还是受劳动法的调整,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之争,体现出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二:其一、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其二、劳动法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

  民法属于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劳动法属于经济法,调整劳动法律关系,虽然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事实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平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的权利,劳动者有服从管理的义务,基于此,国家通过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非常明显,《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劳动法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事人依法自愿签订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而劳动法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能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劳动法成为独立部门法的主要原因,“民法上个人自由主义的雇佣契约既然不足规律劳动关系,劳动法乃应运而生,发展成独立的法律领域”。

  (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确立的是劳动关系,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保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有一个基本的特征,那就是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劳动关系。

  内部承包合同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建筑企业与承包人的约定是围绕着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技术、管理费等方面内容进行权利义务的分

配,这些都不同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

  因此,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2、劳动部劳办发[1993]224号《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也指出:“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

  (三)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是否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所谓合同,王泽鉴先生指出:“系当事人依其合意自主决定其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判别标准: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内容表现为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

  (3)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

建筑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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