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经典3篇】

时间:2013-01-08 06:25:3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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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 篇一

随着零售业的蓬勃发展,零售企业雇员的权益保障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零售业雇员的权益,建立一份总集体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总集体合同是指由零售企业与雇员代表团体共同签署的合同,规定了雇员的权益保障、薪酬福利、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关系解决等方面的内容。它不仅能够确保雇员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还能够为零售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谐的劳动力资源。

首先,总集体合同能够保障零售业雇员的权益。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雇员的基本权益,如工资、福利、工时、休假等,确保雇员能够获得合理的待遇和权益保障。同时,合同中还规定了雇员的权益保护机制,如雇佣期限、解雇程序等,保护雇员免受不公平解雇和歧视待遇。

其次,总集体合同能够促进零售企业的稳定发展。合同规定了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通过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零售企业能够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稳定的劳动力资源。

最后,总集体合同能够提升零售业的整体竞争力。通过合同的签署,零售企业可以展示其对雇员权益的重视和关心,提升企业形象和声誉。这不仅能够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企业,还能够增强企业与供应商、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建立一份总集体合同对于零售业雇员的权益保障和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合同的签署,雇员能够获得更好的待遇和权益保障,企业能够获得稳定的劳动力资源和提升竞争力。因此,零售业应积极推动建立总集体合同,共同促进雇员和企业的共同发展。

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 篇二

随着零售业的快速发展和竞争的加剧,雇员的权益保障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零售业雇员的权益,制定一份总集体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总集体合同是一份由零售企业与雇员代表团体共同签署的合同,规定了雇员的权益保障、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关系解决等方面的内容。它不仅能够确保雇员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还能够为零售企业提供稳定、和谐的劳动力资源。

首先,总集体合同能够保障零售业雇员的基本权益。合同规定了雇员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和休假等方面的内容,确保雇员能够获得合理的薪酬和权益保障。此外,合同还规定了雇员的权益保护机制,如雇佣期限、解雇程序等,保护雇员免受不公平解雇和歧视待遇。

其次,总集体合同能够促进零售企业的稳定发展。合同规定了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通过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零售企业能够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稳定的劳动力资源。

最后,总集体合同能够提升零售业的整体竞争力。通过合同的签署,零售企业可以展示其对雇员权益的重视和关心,增强企业与供应商、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这不仅能够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企业,还能够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声誉。

总的来说,建立一份总集体合同对于零售业雇员的权益保障和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合同的签署,雇员能够获得更好的待遇和权益保障,企业能够获得稳定的劳动力资源和提升竞争力。因此,我们呼吁零售业积极推动建立总集体合同,共同促进雇员和企业的共同发展。

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 篇三

??甲方:萨尔州零售商州联合会(已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址:萨尔布吕肯)与乙方:萨尔州贸易、银行与保险工会(地址:萨尔布吕肯),德国职员工会莱茵兰--法尔茨--萨尔州分会(地址:美茵茨)签订如下总集体合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集体合同:
  
  ??1.空间范围上:适用于萨尔州。
  
  ??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萨尔州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雇佣和试用期
  
  ??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短工
  
  ??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有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可以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企业组织法》第87条不受此影响。
  
  ??5.1991年1月1日起,可以根据38.5小时降为37.5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短工雇员同意缩短周工作时间或同意对劳动合同作适当修改时,方可根据38.5与37.5的比例缩减周工作时间。不能违反雇员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时间,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业保险义务。
  
  ??6.在配备非短工的岗位人员时,如不损害企业利益,雇主应首先考虑安排企业内愿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雇员。
  
  ??第四条?临时工
  
  ??1.临时工是指在雇佣时申明只是暂时性雇佣且其劳动关系最长3个月后应予以终止的雇员。如3个月后劳动关系仍未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在计算3个月的时间时,不考虑雇佣暂时中止的情况,但中止时间加起来总共不应超过1个月。
  
  ??

如在6个月之内雇佣临时工达4个月以上,则其劳动关系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2.在雇佣临时工的第一个月内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雇要求。
  
  ??如雇佣临时工持续1个月,没有间断,且事先没有商定雇佣期限,则应在解除雇佣关系前一星期通知该临时工。
  
  ??第五条?受培训人(学徒)
  
  ??1.有关培训关系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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