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个人与法人(推荐3篇)

时间:2011-09-04 08:28:4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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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个人与法人 篇一

借款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范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它是一种约定,规定了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保证了借贷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在借款合同中,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有一些显著的不同之处。首先,个人借款合同一般是由个人与个人之间签订的,而法人借款合同则是由企业或机构与个人之间签订的。这意味着在法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一方是企业或机构,出借人一方是个人。其次,由于法人借款合同涉及到的金额一般较大,所以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上会更加详细和严谨。

借款合同中的关键信息包括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对于个人借款合同来说,借款金额一般较小,还款期限较短,还款方式一般是一次性还清或分期还款。而对于法人借款合同来说,借款金额一般较大,还款期限较长,还款方式一般是按月还款或按季度还款。

此外,借款合同还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借款人有义务按时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并有权收取相应的利息。借款合同还规定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提前还款或延期还款的条件和手续。

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出借人是个人,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保证出借人的合法性和诚信性。如果出借人是法人,借款人可以要求法人提供相关的企业资料和证明文件,以保证借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总之,借款合同是个人与法人之间借款行为的重要依据。它规范了借贷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证了借贷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借款合同 个人与法人 篇三

借款合同 个人与法人

  合同号: ( )保借字第 号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准,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月利率 %.
  
  第四条 划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 季 (月、季或年)付息。
  
  第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八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七、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一、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四、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
  
  按约定利率加收 50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3)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 第十三条 争议的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若发生的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
  
  三、本合同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的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六、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执二份,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借款合同 个人与法人(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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