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股本贷款合同 篇一
营业股本贷款合同是指公司将其营业股本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合同。这种贷款方式常见于上市公司或有相对较高市值的公司,用于满足其短期资金需求或扩大经营规模。以下是一份典型的营业股本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
本合同由贷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公司)共同订立。
贷款金额及用途:
合同明确规定了贷款金额及用途。借款人需准确报告贷款所需金额,并承诺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活动、项目投资或其他事先约定的用途。
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
合同约定了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常见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按季度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借款人需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质押股份:
合同明确规定了借款人需要质押的股份数量及质押比例。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将其营业股本质押给贷款人,以作为贷款的担保物。
违约责任:
合同明确规定了各方的违约责任。贷款人享有在借款人违约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的权利,借款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逾期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等。
合同期限:
合同约定了贷款的期限。借款人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借款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保密义务:
合同规定了各方对于合同内容及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合同文件,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透露合同内容。
争议解决:
合同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常见的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
其他事项:
合同还可能包含其他相关的事项,如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
以上是一份典型的营业股本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签订合同前,借款人应详细阅读合同的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借款人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择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签订合同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营业股本贷款合同 篇三
营业股本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一、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二、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三、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_组建(合作)____厂的投资股本。
四、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为月息 ‰(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五、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六、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七、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 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能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2)对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100%。
(3)对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的贷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主动扣收,或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
(6)向担保人追索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除由于贷款违约原因外,借款人或贷款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十、其他
1.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的贷款申请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各条款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按月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