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最新3篇)

时间:2018-09-09 04:23:2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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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篇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该条款,劳动者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者劳动场所或者劳动工具;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形;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通过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

首先,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的情形。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其劳动的回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也应当提供劳动者所需的劳动保护条件,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合适的劳动场所或者劳动工具,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该条款规定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形。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或者困难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该条款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的灵活性充分考虑到了各种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确保合同解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出台,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条款明确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保障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者在遇到问题时可以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篇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一条款的出台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的情形。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的回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劳动者所需的劳动保护条件,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合适的劳动场所或者劳动工具,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该条款规定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形。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或者困难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该条款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的灵活性充分考虑到了各种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确保合同解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出台,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条款明确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保障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者在遇到问题时可以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篇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案例1:王某于2007年7月初从某高校毕业后,通过朋友介绍,应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公司与王某签订了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

病经医院治疗,后一直病假在家。2008年6月底,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王某,因医疗期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收到通知后即与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联系,经多次交涉均未果。于是,王某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自己虽身患慢性疾病病假休息在家,也很想尽快恢复健康,早日上班,但现在实在不能正常上班。由于本人尚在病假之中,企业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因而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自己的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企业在庭审答辩时称:因为医疗期已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已经给他充分休息,但他仍不能正常工作,所以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2007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该企业。企业与之订立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同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一直病假在家。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某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所提出的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案实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的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此可见,王某即使合同期未满,但医疗期已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中,王某要求仲裁委员会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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