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猪购销合同 篇一
种猪购销合同是双方在种猪交易过程中达成的法律约定,旨在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具体内容如下:
一、买卖双方信息
1.1 买方信息:
买方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1.2 卖方信息:
卖方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交货时间和地点
2.1 交货时间:买卖双方约定的种猪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具体天数)内完成交付。
2.2 交货地点:种猪将在卖方的养殖场交付给买方。
三、货物描述
3.1 种猪品种:(买卖双方约定的种猪品种)。
3.2 货物数量:买卖双方约定的种猪数量为(具体数量头/只)。
3.3 货物质量:种猪的平均体重为(具体重量)。
四、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
4.1 交易价格:买卖双方约定的种猪单价为(具体价格)。
4.2 支付方式: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的(具体天数)内支付全款给卖方。
五、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若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5.3 若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6.2 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七、其他约定事项
7.1 本合同一式两份,买方和卖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交付完成之日止。
买方(签名/盖章): 日期:
卖方(签名/盖章): 日期:
种猪购销合同 篇二
第二篇内容
种猪购销合同 篇三
甲方:
乙方: 县 村委会
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现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斯格父母代种猪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凭县扶贫部门开据的提猪证明信(标明种猪品种、数量、体重、金额等)到甲方提猪,甲方负责免费送猪到村,并提供所有种猪耳号和系谱档案。乙方负责分猪到户。
二、产品品种及数量
产品名称
性 别
公斤/头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提货时间
备 注
合计
三、种猪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的种猪优质纯正,符合国家的种猪销售标准,并经过了科学免疫程序免疫和严格检疫。
四、2006年扶贫项目斯格种猪价格为:父母代65公斤以上种母猪每头1100元,种公猪110公斤以上达到能够取精配种或直配要求的每头6000元。
五、服务承诺:
1、由于运输等原因,从供猪到户七日内死亡或有伤残的包换,病死猪由县扶贫办商京安公司处理。
2、对不孕母猪,经
过技术人员人工配种两次以上,仍不受孕的,按每公斤7.2元由京安分公司回收。继续养猪的,农户按当时商品猪市场价交款,购回一头60公斤同品种母猪;不愿继续养猪的,周转到期时每头偿还300元。对不能配种的公猪,在供猪到户半月内,经技术人员签定,由于种公猪本身原因的,由京安分公司调换一头110公斤以上的合格的种公猪。
3、负责为养殖户提供不同品种、不同阶段的饲料配方。对饲养户使用本公司4%预混料的按对本公司内部价供应。
4、负责组织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建立技术服务巡回小分队。按300头种母猪配备一名包村技术人员,服务期限一年。对包村技术人员、村技术人员和养殖示范户进行系统培训。
5、搞好统一防疫和配种服务。种母猪从供猪到户开始到第二窝产仔,种公猪从公猪到户一年内,第一窝仔猪从出生到育肥出栏实行免费供应疫苗,统一防疫。对养殖户种母猪第一次受孕采取免费配种,以后配种实行市场运作、费用自负。
六、争议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由扶贫部门协调解决。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与扶贫部门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参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县扶贫办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