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精简6篇)

时间:2019-06-03 05:15:3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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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性及其要点

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性及其要点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房屋买卖合同有助于明确交易的内容和条件。合同中应清楚地载明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权属证明等基本信息,以及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时间等交易细节。这些信息的明确规定可以避免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买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卖方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卖方则需在交割时保证房屋的完好状态,并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的文件。双方还可以约定其他的条款,如装修和维修责任、税费和过户手续等事项。这些约定对于双方的交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房屋买卖合同还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在签订合同之前,买方可以通过核查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相关法律文件,确保房屋的所有权合法。卖方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买方的付款方式和交割时间,保障交易款项的安全。此外,合同中还可以约定一些交易的保障条款,如违约金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以进一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最后,房屋买卖合同是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处理,如协商、调解或仲裁等。如果无法解决,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的要点和法律效力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交易中起着重要作用。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性及其要点可以帮助交易双方明确交易内容和条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因此,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房屋买卖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房屋买卖合同 篇二:如何避免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常见陷阱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很容易遇到一些常见的陷阱。为了避免这些陷阱,交易双方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双方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明确和具体。合同中应清楚地载明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权属证明等基本信息,以及交易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交易细节。合同中的条款应尽量避免模糊和含糊不清,以免给交易双方留下漏洞和争议的空间。

其次,双方应注意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违约金的数额。买方应特别注意卖方的违约责任约定,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护。双方可以通过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约定来规避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此外,双方应特别关注合同中的交割时间和交付状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割时间,并约定在交割时房屋的状态和交付的具体要求。买方应在交割时仔细检查房屋的状态,并确保房屋的完好无损。卖方则应在交割时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的文件。

最后,双方应注意合同中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或仲裁等。双方可以通过合同中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来规避潜在的纠纷和诉讼风险。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对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沟通,并尽量选择一种公平和公正的方式。

总之,避免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常见陷阱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双方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明确和具体,关注违约责任约定、交割时间和交付状态,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相关的建议和指导,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通过谨慎和审慎的态度,交易双方可以避免陷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常见陷阱,保护自身的权益。

房屋买卖合同 篇三

  卖方: (附身份证复印件)(甲方)

  买方: (附身份证复印件)(乙方)

  一、甲方将其位于民族路120-1号的合法房产一四层半楼房一栋卖给乙方。该房屋土地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以合法证件上的标示数据为准。该房屋房产证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

  二、房屋买卖价格双方确定为人民币捌拾捌万元整。乙方分两期向甲方付清。

  三、因甲方需另行购房,乙方一期向甲方付房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二期等甲方搬迁后,乙方再付余下的贰拾捌万元房款。

  四、乙方一期向甲方付款陆拾万元后,甲方即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由乙方保管。

  五、根据甲方另行购房和装修的实际,乙方给予甲方一定的过渡期。甲方应在20xx年9月20日前搬出,全部移交房产,同时过户水电等。

  六、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保护好房屋及设施现状,不得造成房屋和设施新的损伤。如有损伤,按市场价格予以赔偿,乙方从余款中扣除。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X月XX日 20xx年X月XX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四

  售房人(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人(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宜昌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的房屋(一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

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证号: ,所在楼层/总楼层: / ,结构: ,面积: (此房屋面积为原房产证面积,新产权证面积以房管实际测量为准)。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该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过户费用按照相关部门核算为准)。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过户当日支付房款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整)。

  2、按揭付款:乙方于签署按揭合同时支付首付房款人民币,贷款人民币

  第五条

甲方承诺于收齐全款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成交总房价款的2%,若因不可抗力造成逾期交付房屋,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不可抗力的证明方可免除前款责任。

  第六条

甲方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属纠纷或债务纠纷,有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

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成交总房价款的10%。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对于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余四份用作办理过户手续。各种手续办理完毕,本合同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五

  购房者购买二手房时候,遭遇一房多卖情形,数份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实际出资却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等,该如何处理?

  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4、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5、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7、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房屋买卖合同 篇六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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