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篇一
赠与合同是指出自愿,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合同。赠与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可以用于各种不同的情况和场合。无论是个人间的赠与,还是企业间的赠与,赠与合同都是一种实践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赠与合同是个人间的常见合同形式。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常常会发生财产的赠与行为。例如,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作为婚房,夫妻之间相互赠与礼物等。这些赠与行为可以通过赠与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赠与人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赠与合同的签订可以起到明确双方权益,防止纠纷的作用。同时,赠与合同还可以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赠与合同在企业间的运用也十分广泛。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之间常常会发生资产的赠与。例如,一家公司将一项专利技术赠与给另一家公司,以促进合作和发展。这种赠与合同的签订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为后续的合作提供保障。赠与合同的签订可以使赠与方在赠与后不再对该财产享有权益,确保受赠方能够合法地使用和处置所获得的财产。
赠与合同的实践意义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赠与合同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赠与行为,富有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需要的人,实现资源的流动和再分配。其次,赠与合同可以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和谐度。赠与是一种爱心的表达,通过赠与行为,人们可以传递善意和友爱,增进社会的和谐与团结。再次,赠与合同可以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通过赠与行为,企业可以分享自己的技术和资源,促进产业的合作和创新,实现共同发展。
总之,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不论是个人间的赠与,还是企业间的赠与,赠与合同都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为后续的合作提供保障。赠与合同的签订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和谐度,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因此,赠与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篇二
赠与合同是指出自愿,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合同。赠与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可以用于各种不同的情况和场合。无论是个人间的赠与,还是企业间的赠与,赠与合同都是一种实践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赠与合同在个人间的运用较为常见。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常常会发生财产的赠与行为。例如,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作为婚房,夫妻之间相互赠与礼物等。这些赠与行为可以通过赠与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赠与人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赠与合同的签订可以起到明确双方权益,防止纠纷的作用。同时,赠与合同还可以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赠与合同在企业间的运用也十分广泛。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之间常常会发生资产的赠与。例如,一家公司将一项专利技术赠与给另一家公司,以促进合作和发展。这种赠与合同的签订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为后续的合作提供保障。赠与合同的签订可以使赠与方在赠与后不再对该财产享有权益,确保受赠方能够合法地使用和处置所获得的财产。
赠与合同的实践意义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赠与合同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赠与行为,富有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需要的人,实现资源的流动和再分配。其次,赠与合同可以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和谐度。赠与是一种爱心的表达,通过赠与行为,人们可以传递善意和友爱,增进社会的和谐与团结。再次,赠与合同可以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通过赠与行为,企业可以分享自己的技术和资源,促进产业的合作和创新,实现共同发展。
总之,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不论是个人间的赠与,还是企业间的赠与,赠与合同都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为后续的合作提供保障。赠与合同的签订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和谐度,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因此,赠与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篇三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向乙方定期提供_________________,并与乙方达成以下赠与协议。
第一条 乙方获自甲方的赠与只得用于_________________,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条 甲方于每年_______至_______分两次向乙方无偿赠与人民币各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前述赠与自_______年_______,计_______日,_______时至_______时止。
第四条 合同履行其间若乙死亡,可继承其受赠者地位。
第五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获赠与的`使用,若乙方不当使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
第六条 如乙方疏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篇四
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而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诺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而实践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立法一般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而德国、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则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该法在第572条中规定:如果允诺是以适当形式含有在将来无偿移转财产或者权利于特定人或者解除某人的财产性义务(允诺赠与),视为赠与合同并对允诺人有约束力。
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主张,但在实务中一直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平,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减少赠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作接受赠与的准备,付出的费用得不到救济,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平。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是采取了两分的方法加以规定,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原则上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赠与在没有履行前就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等于合同没有成立。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合适的。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既然是“撤销赠与”就说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将一般赠与合同理解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销问题了。因此,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同时也允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