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篇一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法律行为。在这种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权益无偿地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则接受这份赠予。赠与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比如亲友之间的礼物赠送、慈善捐赠等。
赠与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赠与人、受赠人和财产。赠与人是指将财产进行赠予的一方,受赠人则是接受赠予的一方。财产可以是物品、金钱、房产等。此外,赠与合同的成立还需要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受赠人的接受。
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要进行公证。这是为了保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益,防止赠与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欺骗。
赠与合同的效力一般是不可撤销的。一旦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就无法撤回赠予,受赠人也无法拒绝接受。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解除赠与合同,但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赠与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善意赠予和接受的需求。通过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表达对受赠人的关爱和祝福,受赠人则可以收到赠予的礼物或财产。赠与合同不仅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和友情,也有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赠与合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首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应注意自己的财产状况,确保不会因此而陷入经济困境。其次,受赠人在接受赠予时应尊重赠与人的真实意愿,并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最后,赠与合同的公证和登记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双方应积极配合完成相关手续。
总之,赠与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它体现了人们之间的亲情和友情。通过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表达自己的关爱和祝福,受赠人则可以收到赠予的财产。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遵守法律规定。只有合法和公正的赠与合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的愿望和利益。
赠与合同 篇二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法律行为。在这种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权益无偿地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则接受这份赠予。赠与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比如亲友之间的礼物赠送、慈善捐赠等。
赠与合同的主要特点是无偿性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合同中,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而受赠人则接受这份赠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赠与合同成立的前提。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可撤销的。一旦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就无法撤回赠予,受赠人也无法拒绝接受。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解除赠与合同。此外,赠与合同的效力还需要进行公证和登记,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赠与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要进行公证。这是为了保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益,防止赠与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欺骗。
赠与合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首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应注意自己的财产状况,确保不会因此而陷入经济困境。其次,受赠人在接受赠予时应尊重赠与人的真实意愿,并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最后,赠与合同的公证和登记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双方应积极配合完成相关手续。
总之,赠与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它体现了人们之间的亲情和友情。通过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表达自己的关爱和祝福,受赠人则可以收到赠予的财产。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遵守法律规定。只有合法和公正的赠与合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的愿望和利益。
赠与合同 篇三
赠与人xxx(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xxx(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议定下列赠与事宜,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下列土地及建筑物无偿赠与乙方。
不动产标示:
土地:
坐落于xx市xx路xx号
面积:xx平方米
建筑物:
木造瓦屋二层:一楼:xx平方米
二楼:xx平方米
第二条 前条的赠与于甲方死亡时生效,赠与物件的所有权亦于当时归属乙方。
第三条 甲方应于xxxx年x月x日前会同乙方办理所有权的移转及保全手续。
第四条 甲、乙双方若均死亡,则本契约失效。
第五条 乙方若对甲方施予重大的羞辱、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依刑法有处罚的明文规定时,甲方可撤除本契约。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
住址:
受赠人(乙方):
住址:
xxxx年x月x日
赠与合同 篇四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协议书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武汉市 区 街路 号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武汉市 区 街路 号
甲方与乙方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为帮助乙方在武汉市区购房,甲方拟赠与乙方一定金额的货币,乙方需对甲方克尽孝道与瞻养义务,为此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无偿赠与乙方人民币 万元,该笔赠与款项仅限于乙方购买武汉市区的住房,乙方不得挪着他用,更不得用于个人挥霍消费。
二、乙方接受该笔赠与款项后,应以如既往地对甲方克尽孝道,并履行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应尽的瞻养义务与责任。
三、在甲方有生之年,乙方任何时候不再对甲方履行上述义务时,甲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将甲方赠与的款项如数奉还。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名(并公证)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20xx年月日
赠与合同 篇五
合同法颁布之前,尽管学术界对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明确规定,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并运用于审判实践,成为基本共识。合同法颁布以后,对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论比过去更为激烈,不仅理论界主张不同的观点,审判人员在学习新合同法的过程中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现这种情况,说明合同法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不十分明确,容易让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笔者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启示。
赠与合同 篇六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据笔者的了解,多数学者都持此种观点。其主要理由在于:
1、如果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成立,则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背道而驰的①。
2、合同法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条规定已明确表达出这样的意思:赠与合同经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时即成立②。
3、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诺即成”,因而是诺成性合同③。
4、合同法第188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是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证。
(二)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接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诺成合同的效力较弱,如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④基于相同的理由,有人称赠与合同为可以撤销的诺成合同⑤。不管是效力较弱的还是可以撤销的诺成合同,实质都是承认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质,其主要依据都来自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三)口头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书面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⑥。口头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赠与物的实际交付。而当事人如以书面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一旦达成书面协议,赠与合同即已成立,而无需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四)动产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动产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⑦。其依据来自于对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理解,认为该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赠与房屋的,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如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房屋赠与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并办理过户手续为条件,而不要求必须交付房屋。
(五)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为例外⑧。该观点认为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依据在于:
1、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已经交付了赠与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销赠与⑨。
2、合同法第188条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规定,说明这两类赠与属于实实在在的诺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