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精选3篇】

时间:2011-04-02 05:18:3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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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篇一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建设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的住房。为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关系,保护双方权益,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本合同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自愿订立,双方应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出租住房信息

出租人应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详细信息,包括住房地址、房屋面积、房屋状况等,并提供房屋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条 租金缴纳

1.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租金应在每月的指定日期前支付至出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 出租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调整租金,但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 本租赁合同签署后生效,租赁期限为X年。双方可以协商续租或终止合同。

2. 若承租人需要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四条 房屋维修

1. 出租人应保证住房的基本设施正常运行,并负责维修和维护。如因承租人故意损坏房屋设施,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2. 承租人应负责日常的房屋保洁和小修小补。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若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果承租人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迁出。

第六条 纠纷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约定

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中约定其他事项,并在合同生效前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 合同解除

1. 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2.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严重损害的;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的。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出租人和承租人各持一份。

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签订,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双方应遵守合同规定,共同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秩序和稳定。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只有通过合理的管理和有效的合同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篇三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 、 、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 区 的住房(产权人为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 元,每月为 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 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 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 元。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 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 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签章):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设施设备名称

数量

完好状态

  甲方确认签字(盖章): 乙方确认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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