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关系 篇一
借款合同和借据是在借款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件,它们在保证借款双方权益和约束双方行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将重点讨论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关系。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约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内容。借款合同的签署是借款活动的起始点,它规定了借款人应当如何使用借款,以及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和义务。借款合同的签署对于保证借款活动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非常重要。
借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的一种书面证明,证明了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借据一般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借据的签署是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的确认和承诺,对于保证出借人权益和借款人还款责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借据的签署是借款活动的终结点,它规定了借款人应当如何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还款。
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借款合同是借款活动的约定和依据,它规定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和义务,保证了借款活动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而借据则是借款活动的确认和承诺,证明了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承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还款。借款合同和借据的签署是借款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它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保证借款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之,借款合同和借据是借款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它们在保证借款双方权益和约束双方行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借款合同规定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和义务,而借据则是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的确认和承诺。借款合同和借据的签署是借款活动的起始点和终结点,它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保证借款活动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因此,借款人和出借人在进行借款活动时应当重视借款合同和借据的签署和约束力,以确保借款活动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关系 篇二
借款合同和借据是在借款活动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们规定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和义务。下面我们将重点讨论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关系。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约定,它规定了借款人应当如何使用借款,以及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和义务。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内容。借款合同的签署是借款活动的起始点,它是借款活动合法性和可行性的重要保障。借款合同的签署对于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借款和还款。
借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的一种书面证明,证明了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借据一般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借据的签署是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的确认和承诺,对于保证出借人权益和借款人还款责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借据的签署是借款活动的终结点,它规定了借款人应当如何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还款。借据的签署是借款人承认借款事实的证明,也是借款人还款责任的确认。
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借款合同是借款活动的约定和依据,它规定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和义务,保证了借款活动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而借据则是借款活动的确认和承诺,证明了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承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还款。借款合同和借据的签署是借款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它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保证借款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之,借款合同和借据是借款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它们规定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和义务。借款合同规定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和义务,而借据则是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的确认和承诺。借款合同和借据的签署是借款活动的起始点和终结点,它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保证借款活动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因此,在进行借款活动时,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重视借款合同和借据的签署和约束力,以确保借款活动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关系 篇三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关系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关系是怎么样的?你真的分的清楚吗?借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不同?看看下面吧!
借款合同和借条借据的三个区别【1】
区别一:对是否已还款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借款合同。
合同通常不止一份,持有该合同不能直接证明义务人是否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
如果债权人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借据借条。
借据通常只有一份正件或一式几联(复印件除外),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如果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
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
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区别二: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与履行相分离。
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与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区别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或签名)一份,并在收到款项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款项,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借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不同【2】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
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
的作用。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
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四、结论
借款合同同借据存在着上述明显的区别,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尽相同,二者不应等同。
不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也与“借据”有着前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借据”的作用、法律意义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
在司法程序中,债权人用持有“借据”来证明自己的下列主张,可以成立,尽到了证明责任,达到了自己应达到的证明标准。
但是否据此定案,还应经质证和允许对方提出抗辩:
1、借款已交付债务人;
2、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
3、债务人超出借据上约定的偿还时间没有偿还构成违约(如果“持有”时的时间已过偿还时间)经质证和抗辩后,如无相反证据(对方陈述除外),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其主张。
但债权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
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陈述”进行立案,进行举证,但一旦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主张不应被司法机关支持。
“借款合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如何应用【3】
1、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简而言之:“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借贷双方曾经有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证明借款已经给付的事实。(编者语:为了便于读者阅读,特此注明一下:本文中“出借人”一般是指债权人,“借款人”一般是指债务人。)
郭飞律师提醒: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即双方当事人有“借贷的合意”和“借贷给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而“借款合同”仅是代表借贷的合意。
2、“借款合同”的证明力(编者语: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一般来讲证明力越大,就越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借贷双方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其他证据,原告还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凭证,否则很有可能被法院以借贷关系不成立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在只有“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偏弱。
3、“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务必保留好相关付款凭证,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付款,尽量不要直接给付现金,转账后及时让对方出具“借条”。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或者短信等方式留存证据,便于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