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场租赁合同 篇一
农村养殖场租赁合同是农村养殖场主和租赁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该合同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在农村养殖场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和租金。租赁期限是指租赁方使用养殖场的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建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明确的时间段。租金是租赁方使用养殖场所需支付给养殖场主的费用,应该明确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双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养殖场的实际情况来商议租金的具体数额。
其次,在农村养殖场租赁合同中,还应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养殖场主有义务保证养殖场的基本设施完好,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确保租赁方能够顺利进行养殖活动。租赁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养殖场,并负责养殖场的管理和维护。双方还可以约定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以满足双方的实际需求。
此外,在农村养殖场租赁合同中,还应该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违约方需要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争议解决方式是指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应该如何解决。一般来说,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友好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最后,在农村养殖场租赁合同中,还应该明确约定合同的终止方式。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合同期满终止和提前终止两种情况。合同期满终止是指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合同自动终止。提前终止是指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双方应该进行结算,并进行必要的交接工作。
综上所述,农村养殖场租赁合同是农村养殖场主和租赁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期限和租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合同的终止方式等。该合同的签订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农村养殖场租赁合同 篇三
随着农村养殖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将自己的农场出租给他人进行养殖,以获取更多的收益。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农村养殖场租赁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各项事项,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第一条:租赁双方
本合同的出租方为农场的所有者,承租方为希望在该农场进行养殖的农民。出租方应具备农场的合法所有权,并有权出租给他人进行养殖。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应当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一般情况下为一年。如果双方希望继续租赁,可以在合同到期前进行续租协商。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是合同中的核心内容。租金的数额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规定支付方式和时间。一般情况下,租金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租金数额。
第四条:养殖规定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养殖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养殖种类、养殖数量、饲养条件、疫病防控等。出租方有责任对养殖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养殖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维护责任
养殖场的维护责任应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保证养殖场的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设施设备损坏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条:合同解除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争议解决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八条:附则
合同附则部分可以对合同中未尽事项进行明确规定。例如,合同的生效日期、合同的变更、合同的终止等。
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农村养殖场租赁合同 篇四
农村养殖场租赁合同 篇五
甲方(出租方):永富力山养猪专业合作社
法人:
乙方(承租方):
由于甲方另有发展,无精力、人力经营管理养猪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场地)出租给乙方。为了满足乙方发展生产的需要,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签订本租赁协议:
1. 甲方同意将位于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出租给乙方,用于生猪饲养及销售,乙方若需改变用途须经甲方同意;
2. 租赁期限为肆年,即2012年 月 日起至2016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如果希望续租,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 该租赁物为包括生猪饲养棚,平房(办公及宿舍),年租金总计 元,每年租金乙方提前贰个月支付。合同签订第二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10%;同时,甲方提供适量空地场所作为乙方生产、生活使用。
4. 乙方生产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好周边
兄弟单位及群众的公共关系。
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养殖生产所需的水、电供乙方使用;租赁期内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 甲方应配合乙方,努力争取养殖场母猪、肥猪、小猪等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给乙方(饲养方)。
7. 租赁期间,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乙双方出面向相关政府部门协商理赔事宜,属于猪苗、生猪搬迁、养殖等补偿金应补偿给乙方;属于甲方投资项目及建筑物、水、电、设施等赔偿应补偿给甲方。
8. 租赁期间,乙方在该场地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注意安全,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 租赁合同到期或者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乙方有权将投资的可移动的设施自行处理,固定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10.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一方须赔偿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200%.
11.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商定执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原2012年2月7日签订的出租协议作废,以本合同为准)。
1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所属村委会壹份,主管部报存壹份。
甲方: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专业合作社
乙方:
联系电话:
甲方法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