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土地买卖合同 篇一
土地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就土地的买卖事宜达成的协议。此合同是保证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买卖合同的要点。
首先,土地买卖合同应明确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买方和卖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有助于确认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合同应详细描述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权属证明等。这些信息对于土地的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确保买卖双方对土地的了解一致,避免因土地状况不符合预期而引发纠纷。
第三,合同应明确交易的价格和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土地的交易价格,并明确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具体方式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还应注明交易款项的支付账户和支付期限,以确保款项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第四,合同中应明确土地的所有权转移方式。一般来说,在土地交易完成后,卖方需要办理土地的过户手续,将土地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合同中应明确过户的时间和方式,并约定过户手续的办理责任和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第五,合同还应明确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其他违约方式。同时,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最后,合同应包含其他必要的条款。例如,合同是否可以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的解除条件等。这些条款有助于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综上所述,标准土地买卖合同是土地买卖交易的重要依据,其中包含了双方的基本信息、土地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所有权转移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标准土地买卖合同 篇二
土地买卖合同是土地交易中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下面将介绍土地买卖合同中的一些特殊条款。
首先,土地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关于土地权属的条款。买卖双方应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以证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情况。合同中可以约定,如果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或纠纷,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其次,合同中应包含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约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权。合同中应明确土地的使用权是否转让给买方,以及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范围。如果土地使用权有限制条件或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合同中应包含有关土地的限制和约束条款。土地的使用和开发受到各种限制和约束,例如土地用途规划、环境保护、建设标准等。合同中应明确土地的限制和约束条件,并约定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买方违反了土地的限制和约束条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第四,合同中应包含有关土地的附属设施和权益的约定。土地交易中可能涉及到附属设施和权益的转让,例如房屋、建筑物、道路、排水系统等。合同中应明确这些附属设施和权益的归属情况和转让方式,并约定相关手续和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最后,合同中应包含有关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条款。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其他违约方式。同时,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综上所述,标准土地买卖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包括土地权属、土地使用权、土地限制和约束、附属设施和权益的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双方的意愿和权益,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标准土地买卖合同 篇三
标准土地买卖合同模板
土地买卖合同【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协 商一致的原 则,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 国用 第 号),总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中的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转让地块位置详见红线图或宗地图)。
第二条
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为 ,原 土地出让年限为 年,建设年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转让给乙方(房屋转让契约另订),并向 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条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甲方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每平方米为 元(币种: )。
总金额(大写)
元(币种: )。
第六条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时,愿意承担甲方原 出让合同(合同号: 号)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 天内,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国土局和税务部门及财政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须严格按照原 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如需改变须经 市国土局和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
甲乙双方须在本合同批准之日起 天内向 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付清全部税费后,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另一方支付转让总额 %的违约金,并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土地买卖合同【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
一、 基本情况:
1、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 ________号厂房______层,厂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场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 土地使用权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二、 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 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2、 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厂房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
违约金按厂房和土地总价的10%计;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房产二证,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四、 其他规定:
1、 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契税、工本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2、 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
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3、 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秘备的.简易棚手续。
4、 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的项目。
5、 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6、 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9、 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五、 本合同主体及责任:
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连带及担保责任)
六、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执一份,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名盖章): 代表( 签名盖章):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集体土地买卖合同书【3】
我国的物权制度向来将土地及其上的不动产看作两个独立的权利客体,而所谓“房地一致”原则即是要求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一同转让、抵押。
其在立法上的体现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 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47 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 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应当注意到,上述法律调整对象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解决的是在房地不可分的物理现象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间的权利冲突问题。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条规定从形式上看好像也体现了“房地一致”的原则,但仔细分析,该规定只明确了“地随房走”,
而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9月11日颁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
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第十三条规定“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
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置。”
由此可见,所谓“地随房走”也是在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实现,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物所有权之间从没有法律规定两者的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并无适用“房地一致”原则的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