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篇一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它们在合同对象、合同性质、权利义务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区别。
首先,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合同对象不同。雇佣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雇主雇佣劳动者为自己提供劳动服务。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提供劳动。
其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主要依据《合同法》进行约定和执行。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主要依据《劳动法》进行约定和执行。这意味着雇佣合同的约定可能更加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调整,而劳动合同的约定则受到劳动法的限制和规范。
再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同。在雇佣合同中,雇主享有对劳动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权,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和调整。同时,劳动者也有义务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按时履行合同约定。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但权利范围相对较小。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享有较多的权利,如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权益。
最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方式不同。雇佣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因为合同期限到期自动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受到劳动法的规定和限制,需要符合法定的终止条件,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等。
综上所述,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合同对象、合同性质、权利义务以及终止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了解和理解这些区别对于雇主和劳动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来说,也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这些区别,以便为雇主和劳动者提供准确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篇二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它们在合同对象、合同性质、权利义务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区别。
首先,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合同对象不同。雇佣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雇主雇佣劳动者为自己提供劳动服务。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提供劳动。
其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主要依据《合同法》进行约定和执行。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主要依据《劳动法》进行约定和执行。这意味着雇佣合同的约定可能更加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调整,而劳动合同的约定则受到劳动法的限制和规范。
再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同。在雇佣合同中,雇主享有对劳动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权,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和调整。同时,劳动者也有义务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按时履行合同约定。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但权利范围相对较小。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享有较多的权利,如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权益。
最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方式不同。雇佣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因为合同期限到期自动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受到劳动法的规定和限制,需要符合法定的终止条件,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等。
综上所述,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合同对象、合同性质、权利义务以及终止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了解和理解这些区别对于雇主和劳动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来说,也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这些区别,以便为雇主和劳动者提供准确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篇三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当事人一方 (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 (或契约)就是雇佣合同。下面的是小编分享的与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应届毕业生公文网!
雇佣合同:
定义:即 "雇佣契约"。当事人一方 (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 (或契约)。
劳动合同
定义: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区别:
雇佣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但是区别很大! 雇佣合同是临时用工性质,但是在解除合同的时候要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不向对方支付补偿。 雇用期间属于临时性的劳动,可以不买
保险的。 如果是劳动合同就不行了,要按照新的劳动法实施!与劳动合同相关比较
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风险负担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 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劳动者本人是否承担责任, 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可依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做出规定。劳动者若发生工伤, 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 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 12 条规定, 劳动者从理论上讲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 9条,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可以向雇员追偿。这里, 雇主和雇员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只能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和其他相关条文处理, 但从理论上讲, 雇员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相关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