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特征 篇一
担保合同是指在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时,第三方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担保合同的特征是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首先,担保合同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担保合同属于保证合同范畴,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行为。担保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包括合同的订立形式、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对象等。同时,担保合同的法律地位也体现在其对借款人和贷款人权益的保护上。担保合同的存在,可以增加贷款人的信心和安全感,提高借款人获得贷款的机会。
其次,担保合同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担保合同的生效对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权益产生约束力。一旦借款人违约,担保人作为第三方,有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担保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担保人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这意味着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贷款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先行履行义务。这种连带责任的特点使担保合同具有更强的保障借款人权益的能力。
此外,担保合同还具有可撤销性和可变性的特征。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一种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任何一方都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随时解除或变更合同。当借款人偿还了相应的债务,或者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担保合同自动解除。同时,担保合同的内容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进行变更,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总之,担保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担保合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其对借款人和贷款人权益的保护上,以及具有可撤销性和可变性的特点。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借款人提供了更多的贷款机会,同时也为贷款人提供了更多的安全保障。对于担保合同的理解和应用,有助于提高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担保合同特征 篇二
担保合同是一种保证合同,是借贷双方在借款过程中,第三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责任的合同。担保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担保合同是一种有条件的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合同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需要约定借款人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和利率等重要条件。同时,担保合同的成立还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可和登记等手续。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才能生效。
其次,担保合同是一种有限责任合同。担保合同的特点之一是担保人的责任是有限的。担保人只承担相应担保金额或担保范围内的责任,并在担保金额范围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通常会明确约定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条件等。担保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不会超出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
此外,担保合同是一种债权保全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债务。担保合同的存在,使得借款人的信用得到了增强,提高了借款人获得贷款的机会。同时,担保合同还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保障措施,以确保债权人在借款人违约时能够及时获得偿还。
最后,担保合同具有可撤销性和可变性的特点。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一种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任何一方都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随时解除或变更合同。当借款人偿还了相应的债务,或者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担保合同自动解除。同时,担保合同的内容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进行变更,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综上所述,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有条件的合同,具有有限责任、债权保全、可撤销性和可变性的特征。了解和掌握担保合同的特征,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担保合同,提高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担保合同在借贷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合同特征 篇三
担保合同特征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于担保合同的特征,欢迎阅读!
1、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
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