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优秀3篇】

时间:2013-06-06 09:12: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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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篇一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指在试用期内,雇主或员工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据法律进行计算。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的规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提前通知对方,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应当支付试用期期间已经工作的工资、加班费以及未享受的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

其次,在试用期内,如果雇主或员工一方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相关的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但不能低于试用期工资的一倍。另外,如果在试用期内,员工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最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试用期满后,雇主没有通知员工继续工作,也算作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当支付试用期期间已经工作的工资、加班费以及未享受的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同时,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也可以约定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总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据法律进行计算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应当支付试用期期间已经工作的工资、加班费以及未享受的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约定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内员工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篇二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劳动关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雇主和员工双方来说都具有一定的风险。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据法律进行计算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雇主没有事先通知员工,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当支付试用期期间已经工作的工资、加班费以及未享受的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

其次,在试用期内,如果雇主或员工一方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约定补偿金的数额。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偿金不得低于试用期工资的一倍。另外,如果在试用期内,员工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最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试用期满后,雇主没有通知员工继续工作,也算作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当支付试用期期间已经工作的工资、加班费以及未享受的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另外,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也可以约定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总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据法律进行计算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应当支付试用期期间已经工作的工资、加班费以及未享受的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约定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内员工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篇三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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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有以上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有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不用赔偿),否则造成损失的就要进行赔偿了,不然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还没有同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和另一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那个公司如果知道你和该公司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还同你签合同,那么该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如果私自离职,那么劳动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若是因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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