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优选3篇】

时间:2013-07-08 03:39:1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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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篇一

合同法是指规定和保护合同关系的法律。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达成的协议。合同法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了保障。

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成立是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有意思表示;二是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三是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有当合同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合同。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约定,就需要履行这些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该遵守合同的约定,完成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还对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变更。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法对合同的违约责任也有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合同法的规范和保护使得合同关系更加稳定和可靠。同时,合同法的实施也增加了当事人对合同法律责任的意识,促使其更加自觉地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 篇二

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平等自愿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基于平等的地位进行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自由意志,合同就不能成立。平等自愿原则保证了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相互信任,诚实守信。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公平合理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符合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公平合理原则的遵守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根本目的。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的成立条件、履行义务、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交往形式,合同法的规范和保护使得市场经济可以更加有序和稳定地进行。合同法的完善和实施还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合同法 篇三

合同法52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

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对方。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例如,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由于这种合同被掩盖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本法把此类合同也纳入了无效合同中。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从本条的规定可知,只有违反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情形;对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如我国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法规。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合同法【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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