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最新6篇)

时间:2018-09-03 05:32:4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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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 篇一

实践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实践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实践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实践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报酬等重要事项,以确保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文将通过分析实践合同的重要性和编写实践合同的注意事项,探讨实践合同在实践活动中的作用。

首先,实践合同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实践活动通常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缺乏明确的约定可能导致纠纷的产生。通过签订实践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实践的具体要求和条件,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实践合同的存在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合同规定,提高实践活动的效果和质量。

在编写实践合同时,有几个注意事项需要考虑。首先是合同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实践合同应该明确约定实践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报酬等重要事项,避免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这样可以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和误解,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实践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合同中的条款应合理合法,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编写实践合同时,双方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实践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约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不满意的地方,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签订实践合同是一个自愿的过程,双方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和签约。

总之,实践合同在实践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签订实践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减少实践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和纠纷。编写实践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的明确性、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有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的约定,才能够保障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实践合同 篇二

实践合同是指在实践活动中,双方就实践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报酬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的合同。实践合同的签订可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实践活动的进行,提高实践活动的效果和质量。本文将从实践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两方面,探讨实践合同在实践活动中的作用。

首先,实践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实践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报酬等事项。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应该明确约定,包括实践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等。时间和地点是实践活动进行的基本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确保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报酬是实践活动的一种回报,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报酬的形式和金额。实践合同中的这些内容可以帮助双方明确实践活动的要求和条件,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其次,在编写实践合同时,有几个注意事项需要考虑。首先是合同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实践合同应该明确约定实践的具体要求和条件,避免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这样可以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误解和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实践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合同中的条款应合理合法,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是合同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实践合同的条款应具有可执行性,双方应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只有合同具有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才能保障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

总之,实践合同在实践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签订实践合同,可以明确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和条件,规范实践活动的进行。合同的签订应注意合同的明确性、合法性和合规性,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有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的约定,才能够保障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实践合同 篇三

  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中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赠与合同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中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中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运输合同

  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为将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建议修改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合同 篇四

实践合同 篇五

  二、 什么是要式合同,哪些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 什么是从合同,哪些合同是从合同?

  四、 哪些合同是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

  五、 什么是要约,要约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六、 什么是承诺,承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七、 承诺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八、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九、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十、 合同的效力分哪几种

  十一、 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哪些情形下合同可撤销? 十二、 无效合同怎么处理,可撤销合同怎么处理? 十三、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十四、 如何行使代位权,如何行使撤销权?

  十五、 什么是违约责任?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如何适用?

  十六、 哪些是约定担保,哪些是法定担保?

  十七、 什么是保证担保,什么是反担保?

  十八、 抵押合同何时成立。抵押权何时生效:

  十九、 质押合同何时成立。质押权何时生效:

  二十、 留置权如何行使?

  二十一、 比较不可抗力和情势变迁

  质押合同及抵押合同中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

  抵押合同什么情况下合同会成立会生效什么情况下不会成立和生效

  两者有什么区别有什么不同有什么关联起到什么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两种合同都是在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一般就是合同签订之时起生效。只不过你的问题可能是要问:质押权什么时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情况下不成立生效?抵押权什么时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情况下不成立生效?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212条)那也就是说不交付就不生效。

  2.抵押权分情况:(1)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抵押不登记不生效。

  (2)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动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东西不登记仍然生效,只是不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另外一个以登记为生效或者对抗要件。

 

实践合同 篇六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这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后,得以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质押物的交付,不在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对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现交换的目的。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个允约,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两种:“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方式。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形式逐渐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及“诺成契约”的分类所取代。要物契约出现于共和国末年,是通过物的交换而缔结的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存和质押四种类型。这四种合同都是无偿的,即当事人缔结契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种特定的关系(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和寄存的缔结是基于相互信赖的关系)或为了特定的目的(质押是依附于借贷合同的,是以保证借款的归还为目的)。这种无偿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给予一方当事人以特殊的保护。要物契约的出现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虑作为‘契约’观念的一个重大革新”。诺成契约的出现晚于要物契约,是指通过合意而形成无须任何手续的契约。在它诞生之初,仅适用于买卖、租赁、合伙、委托,但它摆脱了形式的束缚,“开创了契约法的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的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

  罗马法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与罗马法有所不同,是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一种实践合同,即“本义上的寄托”。(所谓“本义上的寄托”是指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动产进行无偿保管,并负责返还原物行为。类似于古罗马时的寄

托与中国的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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