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篇一
案号:XXXXX
法院:XXX人民法院
审理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案件概况:
本案为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XXXX年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工作,但被告未按时支付工资,并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未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赔偿金。
审理过程:
本案经过合法召开的庭审程序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单、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被告未支付工资和赔偿金的事实。被告在庭审中提出了辩护意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试图证明其按时支付了工资,并对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赔偿金提出异议。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充分发挥了中立、公正的角色,采纳了双方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并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评估。同时,法庭也对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释和适用,确保了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裁判结果: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法庭经过认真研究和综合权衡,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共计XXXX元;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的赔偿金共计XXXX元。
判决理由:
法庭认为,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劳动义务,而被告未按时支付工资和赔偿金的事实,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的赔偿金。
以上为裁判结果,判决生效后,原告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以获取应得的赔偿。
审判人员签名:XXXXX
审判长:XXXXX
书记员:XXXXX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篇二
案号:XXXXX
法院:XXX人民法院
审理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案件概况:
本案为一起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原告诉称,其在XXXX年XX月XX日驾驶自己的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被被告驾驶的车辆追尾,导致车辆受损并且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过合法召开的庭审程序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明细等证据,用以证明其车辆受损和人身伤害的事实,并且认定被告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在庭审中提出了辩护意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试图证明其对事故并无过错。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充分发挥了中立、公正的角色,采纳了双方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并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评估。同时,法庭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释和适用,确保了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裁判结果: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法庭经过认真研究和综合权衡,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车辆修复费用共计XXXX元;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医疗费用共计XXXX元;
三、被告应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受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XXXX元。
判决理由:
法庭认为,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车辆受损和人身伤害的事实,并且认定被告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庭判决被告承担车辆修复费用、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为裁判结果,判决生效后,原告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以获取应得的赔偿。
审判人员签名:XXXXX
审判长:XXXXX
书记员:XXXXX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篇三
1、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篇四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1xxx年11月24日出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电话:13xxxxxxxx90。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xxx年9月26日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xx)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的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1xx年认识, 1xx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维,xxxx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
1xx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平方的6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25万元。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20xx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
42岁,广西玉林容县,女士,寻找一位年龄在45-52岁之间,居住在广西南宁的男士。
婚姻状况:离异
学
历:高中及以下
职 业:自由职业
月 收 入:2001-3000元
住房条件:已购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们住在一起
身 高:158厘米
籍 贯:广西玉林容县
对此,被申诉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
(20xx)容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
20xx年10月,被申诉人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11月容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申诉人干脆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经营文明商店,
所有营业款和经营利润仍旧由被申诉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来申诉人认为长此下去,被申诉人可能会卷走全部营业款和双方积蓄下来的近100万存款(注:发生纠纷前,被申诉人曾经跟申诉人说过有上百万存款了),
鉴于申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在申诉人的要求下,被申诉人被迫同意,双方每天须共同核对营业收入,因此,从20xx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27日,
夫妻双方按约定每天到店核对当天经营收支情况并签字确认,双方相安无事。
但20xx年12月31日,被申诉人和母亲朱依容到文明商店,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从柜台抢走一大叠营业款,申诉人闻讯赶到店时,
被申诉人等正欲骑车离开,申诉人上前拉住被申诉人的摩托车,要先点清钱款再走......被申诉人把此钱塞给母亲,
申诉人电话报警,警察到后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进行处理,但没有判决书所说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
判决书这样描述: “……其中,20xx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3收入款项系原告收取(元),20xx年12月4日至20xx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项系被告收取(元)……
20xx年12月31日,原告与母亲及妹妹(注:只有刘某某和朱依容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没有在场)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费时,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原告母亲上前劝阻时,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
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将家里所有现金拿走,.....。
____ (20xx)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此后,被申诉人不断唆使街上的烂仔到店内搔扰滋事,强抢强拿店内的商品,20xx年2月10日,是申诉人大哥许文杰帮忙看店,被申诉人伙同父亲刘广森、母亲朱依容、欧阳、黄媚、明胡红等6人再次到店搬运物品,
已经把二楼仓库的商品特出商店门口,申诉人闻讯赶到阻拦,但被申请人父母上前纠缠住申诉人大哥许文杰,许文杰为避免物品受到哄抢,奋力挣脱,
在撕扯过程中,被申诉人母亲跌坐地上.....申诉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把店内部分商品转到别处存放.....
被申诉人又到工商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成刘燕芬名字,企图强占文明商店的经营权,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然而,到了一二审法官的手上,判决书被偷龙转凤成:
“20xx年2月10日,被告(申诉人)将“文明纸品店”价值元的库存商品全部转移搬走。
由于店铺货架上已无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进货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辅面进行经营(注:刘燕芬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自己进货进行经营? 一二审法官把当事人当成什么了?),双方由此多次发生争执。
____ (20xx)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许某某存在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和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再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____ (20xx)玉终民一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
20xx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诉人经营文明商店。
期间,20xx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处理文明商店的协议:内容如下:
《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电车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3000元,发电机,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750元。
工商银行存款一万元,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5000元。
20xx年到20xx年(美洁、老七、雕牌、纳爱斯货商,许某某、刘某某签章欠款,许某某与刘某某各承担一半费用)除外,刘某某签名欠款与许某某无关。
以后文明商店两间铺面由许某某经营,工商、税所等一切费用由许某某承担,两间铺面租金、房产税由许某某承担。
备注:从20xx年3月3日至20xx年3月9日刘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备注:2),每月房屋按揭款,许某某、刘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号)
3)、现有的四个货架未付款(刘某某预支的2000元)四个货架做好后,许某某应付刘某某2000元,以后四个货架款由许某某支付、许某某使用”
签订协议后,被申诉人在20xx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经营,此时商店内除货架、无法搬运的物品外,商店已经被被申诉人清扫一空,《协议书》基本履行完毕。
20xx年3月10日开始,申诉人举债自筹资金进货,勉强恢复了文明商店的经营,被申诉人答应此店从此与自己无关,属于申诉人自己的个人财产。
但被申诉人没有按协议交付按揭款,作为对应申诉人也没有按协议支付给被申诉人协议约定10750元。
20xx年8月11日,被申诉人再次起诉离婚。
同时,被申诉人申请对申诉人个人经营的文明商店进行财产保存,20xx年8月24日上午,容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卢粤惠在调查时发现,其实文明商店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已经按3月2日《协议书》处置完毕!
(法官)问:因为双方于20xx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篇五
我所在部门为派出法庭,农村民事案件居多,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都在经受这次疫情的严峻考验。我每次与当事人通话都会第一时间问一下他们的身体情况,然后再进行调解工作。自疫情管控以来,我已远程调解成功两件民事案件,结案9件。
从2022年3月2日社区封控开始至今已有一月有余,4月8日,我们终于迎来了吉林市社会面清零的好消息。我坚信上下同欲者胜,同舟共济者赢,所有在沉寂中积蓄的力量,必将会迎来最绚烂的绽放。
文字 | 昌邑法院 朱洪超
审核 | 郎 玲 于利涛
复核 | 孙丽萍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篇六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5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12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201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3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201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2012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201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3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201×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