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报告范文 篇一
事故经过报告
报告人:XXX
报告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一、事故概述
本次事故发生在XXXX年XX月XX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地点位于XXXX路XXX号附近。事故涉及两辆车辆,车辆A为一辆小型轿车,车辆B为一辆货车。事故造成了车辆A的损坏以及驾驶员和乘客的轻伤。
二、事故经过
根据目击者的描述以及现场勘查的结果,事故经过如下:
1. 车辆A行驶至交叉口时,由于未按规定减速并观察交通情况,未能注意到交叉口有车辆B正从右侧驶来。
2. 车辆B驶至交叉口时,按照规定减速并观察了交通情况,但由于车辆A突然冲入交叉口,导致无法及时避让。
3. 车辆A与车辆B发生碰撞,造成车辆A的前部和车辆B的右侧受损。
4. 碰撞后,车辆A的驾驶员和乘客均出现轻微的头部和颈部不适症状,经医生初步诊断为软组织挫伤。
三、事故责任
根据以上事故经过以及我部门的调查结果,事故责任主要归咎于车辆A的驾驶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减速慢行,并观察交通情况,但车辆A的驾驶员未能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因此,车辆A的驾驶员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四、处理措施
1. 对车辆A的驾驶员进行警告教育,并要求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
2. 对车辆B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其在交通拥堵时要保持警惕。
3. 将本次事故作为教育案例,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
五、结论
本次事故主要由于车辆A的驾驶员未按规定行驶,导致与车辆B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轻伤。我们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处理,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经过报告范文 篇二
事故经过报告
报告人:XXX
报告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一、事故概述
本次事故发生在XXXX年XX月XX日下午3点左右,地点位于XXXX路XXXX号附近。涉及两辆车辆,车辆A为一辆中型货车,车辆B为一辆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了车辆A的轻微损坏以及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受伤。
二、事故经过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以及相关证人的陈述,事故经过如下:
1. 车辆A行驶至XXXX路时,由于车速过快且未能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行驶的电动自行车B发生碰撞。
2. 电动自行车B驾驶员未能及时察觉车辆A的来车,也未能及时避让。
3. 碰撞造成车辆A的车头和电动自行车B的前轮受损。
4. 电动自行车B的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经医生初步诊断为手臂骨折,并送往医院救治。
三、事故责任
根据以上事故经过以及我部门的调查结果,事故责任主要归咎于车辆A的驾驶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并注意观察交通情况,但车辆A的驾驶员未能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因此,车辆A的驾驶员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四、处理措施
1. 对车辆A的驾驶员进行警告教育,并要求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
2. 对电动自行车B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其在交通中要保持警觉。
3. 将本次事故作为教育案例,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
五、结论
本次事故主要由于车辆A的驾驶员未能保持安全距离,与电动自行车B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受伤。我们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处理,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经过报告范文 篇三
为加强我车队源头管理,切实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减缓事故,及时上报。根据《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车队实际情况,特制订志丹县润东运输公司危货运输车队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井区是原油运输的始发站,是安全管理的源头,车队要严把“三关”,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车队如发生一般及以下的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隐患,车队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立即报告运管所。派出所、队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三、车队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管理人员及时制止并立即报派出所、站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四、车队发生重大以上级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机关、消防大队,请求救援,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作好记录。
五、安全责任将遵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发生事故未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影响严重的给予下岗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六、车队将安全事故情况月底汇总报队长备案
事故经过报告范文 篇四
(一)监测
(二)预警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卫生、食堂餐饮、小卖部食品、饮用水、周边环境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资料档案。对学校发生可能导致重大、较大、一般食品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及时分析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三)报告
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机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上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将发生事故情况报市教育局职能处室,并立即协调xxx门开展医疗救治。若有证据或理由怀疑有人投毒,应当立即报警。
1、报告范围
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和对师生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食品安全隐患均属报告范围。
2、报告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发现)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校长,校长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xx市教育局和上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报告,同时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总结报告。
3、报告程序
初次报告:尽可能详细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受伤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及报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修正和补充。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过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对事故的发生、引发事故原因分析、事故鉴定结论、提出处理事故意见和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事故经过报告范文 篇五
1.目的
为做好各类工伤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积极采取各项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大众汽车(含沪外工厂、上海上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
3.定义
工伤事故:本规定所称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未遂事件:是指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包扎/急救事故:经过医药箱药物或在医务室简单处理,不需要进一步去医院处理即可继续工作的伤害事故。
可记录事故:指所发生的伤害经医院处理后暂时难以继续原工作内容,但不损失第二个工作日的伤害事故。
轻伤事故:指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损失工作日大于1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工伤事故
重伤事故:指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工伤事故。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在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范畴内,并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疾病。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4.责任
消防与安全(MSF)是公司内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公司内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整改跟踪和管理工作。
安全保障规划与控制(MSP)负责工伤的认定申请和工伤假期、工伤档案的管理工作。
职业健康(MSH)是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工伤康复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工作。
人事(MP)是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工伤待遇的管理工作。
事发各级部门是事故处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抢救、事故的上报、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伤材料的提交、工伤员工及家属的安抚、整改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工会参与并监督各类职工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以及善后工作。
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或配合)沪外工厂工伤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整改落实、医疗救助、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假期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工伤员工及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5.规定
工伤事故报告
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K2部门,涉及人员伤亡的还应报告MSH/沪外工厂行政管理,并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发K2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所属K1/R1部门,所属部门工会,分工会,MSF,MP或沪外工厂行政管理,并在工伤事故发生的12小时内将工伤快报发送公司MSF。
事发所属K1/R1部门、MSF、MP、分工会、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后,应分条线直接或逐级电话快报上级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
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分条线及时报告上汽集团安监中心,区安监、公安、检察、工会等相关部门,并由上汽集团依法上报市局相关行政部门;沪外工厂负责人、工会主席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分条线及时报告上海大众汽车总部,并依法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当地xxx门和人民检察院。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部门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e)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f)事故控制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
(g)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事故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新的情况主要指:
(a)事故发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b)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拍摄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情况紧急的场合,各相关人员均可越级报告。
收到事故快报后,应根据公司规定或领导要求快报两办,并责成督促工伤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工伤事故现场处理
工伤事故事发K2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亲自或指定人员赶到现场,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标记,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发K2部门应立即组织事故现场的作业人员,召开现场会,通报事故情况,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总结事故教训,并做好继续生产的准备。
工伤事故调查小组组成:
未遂事件、包扎/急救事故、可记录事故由事发K2部门牵头,组织K2部门工会、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轻伤事故由事发K1/R1部门牵头,组织事发K2部门,事发K1/R1部门工会、分工会等相关的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重伤、死亡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区安监局、区总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沪外工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当地安监局、总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部门应牵头,组织事发K1/R1部门、分工会和公司工会及相关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协助小组。
事故经过报告范文 篇六
1、适用范围
凡发生的由于人为过失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以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伤死亡事故、火灾事故的,适用于本预案。
(1)一次死亡3 人以上,或伤亡10 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1 人以上或重伤2 人以上的工伤事故;
(3)一次直接损失30 万元以上,或重伤(死亡)3 人以上的火灾事故;
(4)其它社会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重特大车辆安全事故。
2、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当事人除了拨打110 、119 、120 电话外,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车辆安全管理员)。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车辆安全管理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道路交通事故按《车辆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的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2)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车辆安全管理员),事故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号码和驾驶员姓名或操作人员姓名等;
B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C 、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D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3)事故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伤亡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补报。
3、现场处置制度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现场处置方法:
A、立即停车。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都要立即停车。
B、立即抢救。停车后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受伤人员,应立即施救并拦截过往车辆,送就近医院抢救;如伤员身体某部位被压或卡住,应立即设法将伤员救出,同时应标出事故现场位置。
C、现场保护。保护现场的主要内容:肇事车的停位、伤亡人员的倒位、各种碰撞碾压的痕迹、刹车拖痕、血迹及其他散落物。
D、保护方法。寻找现场周围石灰、粉笔、砖石、树枝、木杆、绳索等便利器材,采取措施,积极施救。因抢救伤员需要搬动现场物品的,应如实记录并标明位置。设置保护圈,阻止劝导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或绕道通行。
E、及时报案。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当地xxx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报案,然后向本企业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如下:肇事地点、时间、报告人的姓名、住址及事故的死伤和损失情况。交通警察和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服从组织指挥,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2)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车辆安全管理员)在接到发生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立即组织人员和相应的救助设备和工具赶赴现场,并保护好现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处置和善后及后勤保障工作。
(3)要想方设法抢救伤员,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伤亡人员的增加,努力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事故处理制度
(1)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并提交事故情况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室。
(2)重特大车辆安全事故经过调查核实后,除国家公安、劳动、消防等部门按法律法规已结案处理外,公司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事故损失、责任,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