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社会实践报告 篇一
我校法学专业社会实践活动于近期顺利完成。本次实践活动旨在通过参与法庭观摩、社区调研和法律咨询等形式,提升学生对法律实践的理解和实践能力。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深入了解了法律职业的内涵和要求,同时也认识到了自身在法律实践方面的不足。
首先,我们参观了当地一家法院,观摩了多个法庭的审判过程。通过亲眼目睹法官的庄重严肃、律师的辩护技巧以及被告人的各种态度,我们对司法实践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法官在辩论中的公正和冷静,律师们的专业知识和口才表达能力,以及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这些都让我们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我们组织了社区调研活动,走访了附近的社区居民。通过与居民们的交流,我们了解到了他们在法律方面的需求和困惑。很多居民对于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等法律知识了解不够,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在与居民们的互动中,我们尽力为他们解答疑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这不仅增加了我们的实践经验,也让居民们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最后,我们还举办了一次法律咨询活动,为校内外师生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在活动中,我们遇到了很多不同类型的法律问题,如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问题等。通过与来访者的交流和解答,我们不仅提高了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和处理能力,也帮助了许多人解决了实际困扰。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学专业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章制度,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以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同时,我们也认识到自身在法律实践中的不足,需要更多的实践机会和培训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们将更加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积极参与各类法律实践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专业素养。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实践,我们相信自己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法本社会实践报告 篇二
我校法学专业的社会实践活动在近期圆满结束。本次实践活动旨在通过参与法律援助、调解工作以及社会公益项目,增强学生对法律服务的理解和实践能力。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深入了解了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和挑战,同时也认识到了自身在法律服务方面的不足。
首先,我们参与了一次法律援助活动,为经济困难的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在活动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家庭纠纷、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通过与来访者的交流和解答,我们不仅提高了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和处理能力,也帮助了很多人解决了实际困扰。在与来访者的互动中,我们深刻感受到了法律援助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要性,也意识到了法律服务的难度和挑战。
其次,我们还参与了一次调解工作,协助当地法院解决社区内的纠纷。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和调解,我们学习到了很多解决纠纷的技巧和方法。在调解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中立和公正,同时也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谈判能力。通过这次实践,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调解在法律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也意识到了自身在调解方面的不足。
最后,我们组织了一次社会公益项目,为社区内的学生提供法律知识教育。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和互动活动,我们向学生们普及了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通过与学生们的交流和互动,我们帮助他们了解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提高了他们的法律素养。通过这次公益活动,我们不仅为社区做出了贡献,也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教育能力。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学专业的实践性和社会责任。法律服务不仅仅是为了个体的权益保护,更是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以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同时,我们也认识到自身在法律服务中的不足,需要更多的实践机会和培训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们将更加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积极参与各类法律实践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专业素养。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实践,我们相信自己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学专业人才,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法本社会实践报告 篇三
法本社会实践报告
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1】
我从一个交通事故案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
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
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
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
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
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
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
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
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
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
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
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
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
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
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
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
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权的违法行为。
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
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
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
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
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
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
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
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
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
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
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
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
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
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
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
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
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
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
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
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
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
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
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
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权。
"滥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
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
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社会实践报告范文【2】
经过长途跋涉,我们终于走进了吕梁,走进柳林,也走进了一个陌生的世界。
我对山区的认识是从贺家坡乡的杨家凹开始的。
为了支持我们的活动,县里专门派车接送我们,协助我们的工作。
对我来说,两个月前玩过山车时游客们的尖叫声还回荡在耳边,今天我们就坐上了名副其实的“过山车”。
黄土高原的山路,除了固有的崎岖回环外,有平添了几分艰险。
一边是高山峭壁另一边就是万丈深渊。
从车窗向下看去,直接就是望不到底的深谷,生与死往往只有一线之隔,一步之差。
面对更真实的恐惧,车厢里的队员反而呈现了出奇的平静。
不是透过车窗看着远山,就是直视前方,看着一个又一个必经的险坡。
也许人们都再设想我们将要去的杨家凹是什么样的,抑或更具使命感的制订着自己的工作计划。
可以这样说,对于将要发生的一切,我们一无所知,除了设想还是设想。
而我的思绪仍就停留在刚刚离开的贺家坡。
一到贺家坡就听见孩子们用稚嫩的嗓子不断的喊着:“向来访者学习!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一种久违的亲切感顷刻间涌上心头,好久没有听到这样的声音,见到这样的场面了。
走过去,只见排成方阵的孩子们穿着不合季节的运动装,手中举着彩色的花束、花环,在老师的指挥下有规律的挥动着,汗水不断地顺着脸颊淌下去,一个个神情严肃而认真。
在乡领导的带领下,我们走进了贺家坡小学,那里已经聚集了许多的村民。
领导们开了一个简单的仪式,当时接近中午,烈日当头,我们这些身着短衣短袖的大学生已经觉得炎热难耐了,可那些孩子们依然静静地,直直地站着,任凭火一般阳光毫无保留地烤在他们身上。
我们看在眼里痛在心里,毕竟这一切是由我们造成的,况且他们怯怯而不敢直视的眼神也是我们所不愿见到的。
仪式过后,我们走到他们中间,帮他们脱去那厚重的外衣,让孩子们也凉快一下。
我们的这一举动消除了我们之间的陌生感和不该有的隔阂,气氛立刻变的轻松起来,不一会儿我们就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这种小小的欢乐渐渐在校园的上空弥漫开来……
杨家凹是我们小分队进驻的第一个自然村。
听司机师傅说,这还是一个交通相对便利的村子,其他邻村只能步行去,而且距离都相当的远。
那里,我们是不能去的。
村民们很早就在村长家等我们了,通过一些简单而直接的交谈,我们了解了好多。
这里的家长比我们想象的开通的多,他们普遍意识到教育对孩子的未来有直接的决定作用,一般家庭都会尽最大力量供孩子读书。
杨家凹已经连续五年大旱了,贫瘠的土地上,本来就不宜种植粮食,而赖以生存的枣树,长势也极为可怜,当时已经接近收获季节,可每棵枣树的枝条上却不见结枣,可见今年又将是个歉收年。
这里的教育水平很落后。
教师授课以自己制定的教学计划和班里的尖子生的掌握状况为准,其他大部分学生很难跟上老师的授课进度。
落后的教学方式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升学率的滞下,这个村应届生升学率为0,而经过复读的学生升学率也不过10%,况且是要去柳林一中补习的,在那儿一年下来得花费两千五百元左右,对于一个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普通农民来说,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呀!在本地复读虽然便宜,但效果很难让人满意,据说,有的孩子读了三年也没能考上高中。
这些山里的孩子们就在经济条件与教学条件之间左右为难着,最终家庭稍困难的学生就此失去了读高中的机会。
当然这并不是绝对。
宋老师就是一个例外。
说实话,第一次看见宋老师让我想起了电影《凤凰琴》中的校长。
棱角分明的脸上架着一副大大的近视镜,薄薄的两片嘴唇紧紧的抿着,一副教师所特有的单薄的身体,更显憔悴。
宋老师是负责我们与孩子之间联络的,很多资助孩子上学的费用,都是通过他中转的。
他的家住在废弃小学的旧窑洞里,简单的陈设中大部分是各种书籍,电视机是我所见到的唯一家电,但平时怕影响孩子学习是很少看的。
宋老师不但是一个成功的教师,也是一位成功的父亲,他的女儿是全校唯一应届考上高中的学生,并成为我们首批奖学金的获得者。
这道让我想起一首歌曲:世间自有公道,付出总有回报,说到不如做到……
村民对我们可以说是热情备至。
他们总是出于人性中最善良的本质为你默默的做着一切,他们质朴而憨厚的笑容时时触动着我心灵的深处。
程田雨是我资助的一个孩子,为了迎接我,他拿出了家里最好的,也是平时很少吃的白面,做了南瓜白面条(他们这里四季都吃不上蔬菜,一切以面食为主,很多家庭吃的还是玉米面、高粮面)。
饭是为我一个人做的,当我吃面的时候,他们专注的看着我,脸上露出了满足的笑容,仿佛嚼着白面条的是他们而不是我。
在这里我是不敢剩饭的,田雨的妈妈看着被我吃干净的碗,眼神中流露出无比的欣慰,生怕我这城里娃,感到不习惯而吃不下。
可是此刻,我的心里却早已是酸甜苦辣什么味道都有了。
这里有一个习惯,晚上要喝小米稀饭,俗称“喝汤”。
第一天晚上,我们是在刘爱军家度过的。
他的父亲为了让我们去他家喝汤,在村长家等了足有一个半小时。
在他的盛情邀请下,我们去了他家。
当时天很黑,原本崎岖不平的山路,在夜幕下更显得艰险难行。
在我们后,刘爱军全家才在厨房的一角开始吃晚饭,一切的一切都在我们吃完以后,我们只是后悔当初为什么不早一点来!晓辉给爱军补习了会儿英语。
天渐渐的晚了,他的父亲执意要送我们回去,要知道走一趟至少得用半个小时,而当时已经接近十一点,这将直接影响到他的休息,明天的劳作该怎么办呢?况且我们已给他们一家添的麻烦实在太多了,于是我们拿了手电筒独自往回走,路上田雨和他的母亲拿着灯光微弱的手电筒来接我们。
后来才知道,他们在村长家等了我们两个小时,实在等不及了才来找我们。
晚上我住在了他家。
由于一天的奔波与劳累,我一躺下就睡着了,梦里充满了老乡们和善单纯的笑容,孩子们期待信任的目光……在城市里长大的我,从来没有发现,自己原来可以给别人带来如此大的快乐与幸福。
他们尊重我、支持我、需要我,而我所做的却又那么微不足道!啊,这种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爱与被爱,关怀与被关怀的感觉多么好呀!第二天,田雨说我在睡梦中也是微笑着的。
是呀,这么甜的梦我能不笑么?
江平哥的妈妈总是那样自信的笑着,她家简陋的窑洞里陈设简单而朴素。
(江平哥家的穷是出了名的,以前就连卖豆腐的都绕过他家的门,到去别处卖。
) 面对贫穷,她以常人难以想象的毅力挺了过来,不仅添饱了肚子,而且将两个孩子培养成文化人。
如今两个儿子都已经走出了大山,成为了人民教师和脑科医生。
对此,她家的一副对联是最能说明的了:“无情岁月增中减,有味诗书苦后甜”横批:“苦尽甘来”。
那种甘甜的滋味,一定像那红红大大的枣子吧。
我们快离开杨家凹的时候,田雨的姥姥给我们拿出了储藏了很久的红枣(听说这是只有过节时才肯拿出来的),红枣上有一层灰蒙蒙的东西,要是在家里,我一定会冲了又冲,洗了又洗,可在这里根本没有任何必要,因为这的枣树不喷任何农药,完全的纯天然,如果是一层黄土,我就更高兴了,在这里黄土是绝对的主宰,所有的一切都在黄土里生,黄土里长,没有黄土就没有那里生存的根基,再没有什么比黄土更干净的了。
于是我毫无顾忌的吃了起来。
这里真不愧为红枣之乡,我从未吃过像这样甜的红枣。
姥姥又从柜里拿出了几块小冰糖分给了孩子们,这下他们可乐坏了,一个个美滋滋的含着糖,高兴得像过节一样,一种喜气洋洋的气氛洋溢在整个窑洞里,就连我也觉得自己到了儿时的童年。
多么不可思议,满足他们的仅仅是一块城里孩子不屑一顾的冰糖!什么肯德基、麦当劳他们从未听说过。
而城市里的孩子天天喝着“娃哈哈”,吃着巧克力,嚼着山珍海味,也无法体会这种发自内心的喜悦。
他们在物质上无可比拟,不可一视,但在精神上却缺少太多的感动与欢娱。
村子里的孩子们都相互认识,每天像兄弟姐妹一样生活在一起。
他们大部分时间都在村子或田间地头玩耍,充分地享受着大自然的呵护,每一种植物他们都能说出名字和用途,每一种昆虫都是他们的伙伴,什么捉蛐蛐、逮蝈蝈、打草虫样样精通,甚至连害人的蝎子也不怕。
大自然赋予他们健康的体魄,纯洁的心灵和质朴的本性。
他们的童年是快乐的,他们的成长是自然的,可偏偏缺少了能让他们获得更好的知识,没有知识这些山区孩子的未来是什么呢,他们的希望是什么呢
我们这些志愿者,正在用实际行动来点燃这些孩子的希望之火,让他们知道还有许多人关系着他们的成长,他们的前途是光明的。
虽然在成长中他们会经历的挫折与困难,但他们的精神不会垮,不会灭,因为有无数的志愿者在背后支持他们。
值得我们欣慰的是那些身处逆境,坚韧不拔的孩子。
他们坚持与困难作斗争,从来没有放弃过,那黑黑亮亮的眸子不正是这种精神的凝结吗?同时也是这些孩子教会了我,人生中有许多事是不能由自己决定的,但我们可以选择抗争,用自己的力量去征服它,摆脱它,让自己在生活的惊涛骇浪中不断前进!也许是我们给他们带去了希望,但更是他们教会了我:要自己给自己寻找希望,奋斗希望!
时光飞逝,短短的行程就要结束了,我们小组的成员在最后一
天晚上,望着璀璨的星空,轻轻吟唱起了一首又一首歌曲,没有过多的语言交流,一切情谊与感受都融入了浓浓的歌声中。在莹莹的星光下,我们望着层峦迭嶂的高山,望着影影绰绰的枣林,我们的歌声一定会飘过去吧,让大山里所有的孩子都听得到。
他们定会听出这些大哥哥大姐姐对他们的殷切希望,让他们知道,大山是阻隔不了他们求学之路的,为了理想奋斗吧,为了希望奋斗吧,要知道在无限的爱心下,希望是永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