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市场调查报告 篇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债务催收市场逐渐形成并得到了快速发展。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作为专业的催收服务提供商,在这一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深入了解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市场的现状和问题,我们进行了一项调查研究。
首先,我们对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市场的规模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市场规模较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市场规模约为500亿元人民币。尽管市场规模较大,但相对于我国庞大的债务总额来说,仍然较为有限。这表明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其次,我们对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数量众多,竞争激烈。然而,由于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一些不具备专业能力和资质的催收机构也存在。这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另外,我们还发现,目前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主要集中在一线和部分二线城市,而三线及以下城市的市场竞争相对较弱,催收服务供给不足。
此外,我们还就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市场的监管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市场的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监管部门对于催收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尚未完善,导致市场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催收行为。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于催收机构的业务守则和行为规范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导致一些催收机构存在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加强对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监管,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其次,鼓励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加大对三线及以下城市的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催收服务的供给能力。最后,加强对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行为规范和业务守则的监管,加大对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综上所述,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市场在规模和发展潜力上存在巨大的优势,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通过加强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市场将能够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金融风险防范提供支撑。
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市场调查报告 篇三
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市场调查报告
关于中国债务催收情况的问卷调查主要针对消费金融领域债务催收问题,共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了10个具有代表性的省份(在东部地区选取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和浙江省,在中部地区选取了湖北省和江西省,在西部地区选取了陕西省和四川省,在东北地区选取了黑龙江省),共抽取110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和136个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作为有效样本。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催收情况调查分析。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主要内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委托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进行债务催收的情况、自身进行债务催收的情况等。1、基本情况。(1)42.7%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债务催收的总体政策或制度,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比例高于平均值,分别为47.7%、54.8%和57.1%。(2)79.1%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明确、有效的债务催收员工、流程管理的内部制度规范。(3)80.9%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在债务催收过程中,积极与债务人进行磋商,提供多种途径供债务人选择,包括重新签订合同、修改合同或债务减免等,帮助其脱离困境。(4)86.4%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当前债务催收业务的主要困难是“债务人诚信度较低”,选择“政策法规欠缺”、“专业人才欠缺”和“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业市场化程度不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比例也较高,分别达到60.0%、46.4%和45.5%。
2、委托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进行债务催收的情况。(1)1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共有8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进行债务催收的业务。(2)72.3%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务催收外包业务涵盖“信用卡”,对“个人零售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委外催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比例分别为45.8%和16.9%。(3)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对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进行定期审查,审查内容排在首位的是“债务催收的绩效”,占比79.2%,其次是“债务人的投诉情况”和“信息安全”。(4)有63.1%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备选的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名单库,并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定期更新。(5)73.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由专门的团队对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催收行为进行突击检查。
3、自身进行债务催收的情况。(1)72.7%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对本机构债务催收人员的职业背景、信用背景和法律背景进行审查。(2)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债务催收人员的激励政策主要考虑因素依次排序是“催收回款金额”、“催收过程的规范性”和“债务人投诉情况”。(3)“信用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己进行债务催收的主要类别。(4)92.7%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保存电话催收的全程录音及与债务人的所有其他联络。保存期限在“2-4年”的比例最大,为41.8%。(5)51.8%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表示存在债务人对催收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催收的情况。(6)68.2%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规定不得向债务人债务的担保方之外的第三人(包括债务人的家人及朋友)进行债务催收。(7)80.9%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了专门的债务人个人信息保密制度。
(二)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业情况调查分析。对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调查内容涵盖了基本情况、内部政策和制度框架、催收业务范围、催收方式、内部管理、债务人投诉及处理、对行业监管的建议等。1、基本情况。(1)71.3%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具有有关债务催收的总体政策或制度。(2)97.8%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具有员工管理、流程管理的内部制度规范。(3)54.4%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认为当前运营的最主要困难是“行业社会信用不高,社会认可度较低”,其次是“行业竞争度过高”,占比47.8%,第三位的是“专业人才欠缺”,占比47.1%。
2、员工情况。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对债务催收人员的激励政策主要考虑因素依次排序是“催收回款金额”、“催收过程的规范性”和“债务人投诉情况”。
3、催收业务范围。89.7%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从事“信用卡”债务催收,从事“房地产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比例分别为51.5%和42.6%。
4、催收方式。(1)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催收采用的主要方式包括“电话催收”、“实地催收”和“信函催收”。(2)60.3%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进行实地催收时对债务催收人员配备移动监控设备。(3)87.5%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进行电话催收时对电话全程录音。其中,在进行电话催收的全程录音时,84.6%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会告知债务人以及录音的目的。(4)在进行电话催收时对电话全程录音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中,96.6%的会保存电话催收的全程录音及与债务人的所有其他联络。保存期限在“2-3年”的比例最大,为68.1%。(5)47.8%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表示存在债务人对催收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催收的情况。
5、内部管理。(1)65.4%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时,会确认债权人未就合同中的债务聘请其他催收公司。(2)94.1%的债权人与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催收过程中,不得对债务人在言语上或行动上作出恐吓或使用暴力,不得采取骚扰性或不正当的催收手段。(3)69.1%的`债权人与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向债务人债务的担保方进行债务催收。(4)86.0%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具有催收过程中不得采取骚扰性或不正当的收债手段的制度性规定。(5)94.1%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制定了专门的债务人个人信息保密制度,同时也制定了专门的委托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
6、债务人投诉及处理。(1)89.7%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建立了具体的债务人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和工作流程。(2)91.9%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会将对债务人投诉的处理情况与催收人员的绩效挂钩。(3)投诉集中在减免问题、利息和滞纳金太高、怀疑信息泄露、催收态度不好、恶意投诉反催收等。(4)94.1%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会对债务人投诉进行系统性分析,找出投诉的潜在来源或系统原因,并及时进行整改。
(三)对行业监管的建议。1、93.6%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86.8%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认为有必要由国务院或金融监管部门出台《债务催收条例》。2、83.6%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75.0%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认为有必要明确一个政府部门承担起监管债务催收行业的责任。3、89.1%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85.3%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认为有必要由监管部门设定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行业准入方式。4、92.7%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88.2%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认为有必要成立债务催收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发布行业自律规范。5、93.6%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85.3%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认为有必要由国家出台《个人破产法》,对在业务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资不抵债的自然人进行救助或规范。
政策建议
债务催收市场作为金融市场、信贷市场不断成熟过程中的产物,是信用关系发达、整个信贷链条分工不断细化的一个表现。我国债务催收行业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亟须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管理,以确保其规范化、阳光化发展。
(一)明确债务催收行业行政主管机构。调查问卷显示,83.6%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75.0%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认为有必要明确一个政府部门承担起监管债务催收行业的责任。因此,建议尽快明确债务催收行业的行政主管机构,确定工作职责,建立监管体系,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推动出台债务催收行业法律法规,促进该行业的阳光化、规范化。本着“从易到难”的原则,可考虑由债务催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台该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对该行业的行为准则、业务范围、准入标准、从业资格等做出规范。其中一个重点就是消费者保护,即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出台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实现该行业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三)研究组建债务催收行业自律组织,出台该行业的自律公约。考虑到债务催收机构在我国已纷纷出现,债务催收业务快速增长,可研究在遵守相关法律及《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下,组建全国性的债务催收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出台自律公约,对该行业的准入标准、机构资质、行为准则、业务范围、自律管理、债务人合法权益保护等内容做出规范。比如,行业协会研究建立运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进行债务催收的行业规范,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对数据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安全性等加以明确规定,不得滥用和泄露个人隐私,在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间取得最优均衡。行业协会还可考虑引入评级机制,支持评定等级高的会员机构的更大发展,如接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进行联系方式的查询、账户信息的查询等。
(四)研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减轻甚至消除私力救济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助于克服“执行难”问题,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稳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是与健全个人信用制度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仍然是法律空白,当出现个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和个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金融机构对相关债权的处理也受到影响。尤其是在征
信系统中,若无个人破产制度,那些诚实的、陷于财务困境的消费者的负面信息永远无法删除。推出公平公正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陷入财务困境的金融消费者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摆脱财务困境,并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便于金融机构对相关债权进行处理,整体上润滑金融业务链条的运转。
(五)优化信用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结合我国目前实际,社会各方应合力营造“诚信光荣、逃债可耻”的社会氛围,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不断优化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