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总工会经审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篇一
近年来,县总工会在经审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通过对该工会的调研,我们发现了许多值得肯定和借鉴的地方。
首先,县总工会注重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该工会成功调解了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了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县总工会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其次,县总工会积极开展职工关怀工作,关心职工的生活和切身利益。他们通过建立职工之家、设立职工食堂等方式,为职工提供了便利和舒适的工作环境,增加了职工的生活福利。此外,县总工会还组织开展了各类文体活动和培训班,提高了职工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为他们的个人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再次,县总工会在职工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他们积极开展了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仲裁和劳动法律援助等工作,为职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此外,县总工会还积极参与劳动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职工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后,县总工会注重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他们加强了内部管理,建立了科学的工作机制和规范的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县总工会还加强了与上级工会的沟通与合作,不断学习和借鉴先进工会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综上所述,县总工会在经审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县总工会在经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工作手续不够简便等。因此,我们建议县总工会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县总工会经审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篇三
关于县总工会经审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范文
为摸清我县经审工作现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县工会经审工作的全面发展,按照市总经审办的要求,近日,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际走访的形式,对我县工会经审组织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我县工会经审组织建设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和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工作的建议等报告如下:
一、经审组织建设情况
我县现有经审组织565、经审委员565个。在组建工会或换届选举时,经审委员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都能做到“三同时”即同时筹备、同时选举、同时报批。县总经审会主任由副主席担任,下设经审办公室。
二、经审制度建设情况
今年县总工会分别制定了《关于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本级工会预、决算审计制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章》、《经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申报各种荣誉称号的审计制度》、《经审人员学习制度》、《对下审计整改意见书》,还制定并实施了对基层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通过各项制度的健全完善来规范工会经审工作,促进工会经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三、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县总经审委根据关于《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工会审计操作规程》和《工会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的规定,分别对县总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全县应拨交工会经费的企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应上解工会经费数进行了审查、核定。从审计情况看,县总工会在促进经费收缴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经费收入元,上解经费,比上年增长。上年结余元,期末滚存结余元。县总工会支出结构也逐渐规范合理,财务人员整体素质逐年有所提高,财务管理工作得到了一定加强,法律、法规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工会经审工作还没有真正得到工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安排工会经审主任级别高,懂业务知识、能实际具体操作的专职经审主任少。
2、经审干部队伍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①各单位经审机构多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设置配备,工作人员兼职过多,精力有限,不能较好的开展经审工作。
②工会经审干部不具备会计、审计等专业技能,对工会财经法规制度不熟悉,业务素质较低,难以胜任审计工作。
③有的经审干部特别是基层工会经审干部对自身工作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不能积极主动开展工会经审工作。
五、做好工会经审工作几点建议
1、继续抓好新建工会组织及工会组织换届时经审组织的健全完善;抓好经审干部的配备,把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有责任心的干部选调到经审部门,力争配备专职经审干部;重视对经审干部的培训,通过举办专业知识培训、以会代训、参加上级举办的审计干部后续教育培训班等灵活多样的业务培训方式提高经审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2、进一步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促进经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抓好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制定和实施,加大对基层工会经审工作考核力度,将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向基层工会延伸,使基层工会经审工作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经审人员素质提高以及审查审计职责的全面履行上逐步规范和完善,建立经审监督的长效机制,推动经审工作持久深入的发展,确保经审监督职能的正常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