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现状的调研报告 篇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于平等和包容的追求,残疾人就业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本文将对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现状进行调研,以期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该政策的效果和问题所在。
首先,我国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包括了多个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减免。此外,残疾人就业单位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如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教育费附加等。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残疾人就业单位对于政策的了解不足,导致没有及时享受到相关的减免政策。其次,一些残疾人就业单位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况,以获取更多的税收减免,这给政策的实施带来了困难。此外,由于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特殊性,一些特殊情况没有得到充分考虑,如对于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经营范围、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运用能力。其次,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此外,应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其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总结而言,我国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加强管理和监管,以及完善服务体系等措施,我们有信心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效果,为残疾人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
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现状的调研报告 篇二
残疾人就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本文将对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现状进行调研,以期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该政策的效果和问题所在。
首先,我国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较好。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已有大量的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到了税收减免的政策,这为残疾人就业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此外,在政策的支持下,不少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经济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然而,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由于政策的实施较为复杂,一些残疾人就业单位对于政策的了解不够深入,导致没有充分获得相关的减免政策。其次,一些残疾人就业单位存在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以获取更多的税收减免,这给政策的实施带来了困扰。此外,一些特殊情况没有得到充分考虑,如对于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经营范围、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运用能力。其次,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此外,应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其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总结而言,我国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加强管理和监管,以及完善服务体系等措施,我们有信心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效果,为残疾人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
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现状的调研报告 篇三
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现状的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国家日益注重通过立法手段保护残疾人利益,给予残疾人尽可能多的照顾。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一篇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现状的调研报告范文,欢迎参考阅读,希望您喜欢!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规定文件出台后,为残疾人更好地就业提供了平台,同时更好地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调查中发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些许不足,亟待逐步完善。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的主要变化和影响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方面。
新旧政策对比有以下几方面变化:(1)认定程序简化。《国
家税务总局 民政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第067号)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部门为当地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而旧政策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部门必须由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三家联合认定。与旧政策相比,新政策简化了认定程序,下放了审批权限,执法风险相应降低;(2)范围扩大。旧政策规定的福利企业,仅限于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新政策根据现阶段我国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状况,将福利企业范围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3)残疾类型增加。新政策将残疾类型由“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增加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增加了这部分残疾人就业机会;(4)安置残疾人员设置底限,安置比例适度下调。新政策规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至少10人,同时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新政策既有人数限制又有比例限制,而旧政策只有比例的限制,即只要达到35%或50%的比例就可享受优惠;(5)新政策加强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新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福利企业为残疾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同时对残疾人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方式及劳动合同等方面均作了硬性规定,使残疾人权益有了可靠保障。(二)税收优惠方面。
新旧政策对比有以下几方面变化:(1)增值税方面来看。旧政策按安置“四残”比例来退税,即安置残疾人比例50%以上的,全额退还已交的增值税;安置残疾人比例35%以上的,部份退还已交的增值税,以企业不亏损为限。新政策实行的是限额退税,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旧政策实行的是全额免税,新政策为退还的增值税部分免征所得税,同时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在税前可以加倍扣除。上述变化,一方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中潜在的执法风险。
二、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政策给企业人员管理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
残疾人在得知企业每月必须实际支付不低于590元工资标准后,少数残疾人开始“出工不出力”,请病假、事假的次数、人员同比往年明显增多。
(二)新政策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每月退税手续比较繁琐,再加上最近要求登记的三个台账,财务人员工作量加大。
(三)按月退税执行难度大。
新政策实行的是按月退税。由于福利企业情况复杂,审查工作琐细,退税审批周期较长,加上基层工作人员有限,按月退还增值税难度很大。如果不能按月退还,一方面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另一方面增加了国税机关的执法责任和执法风险,影响国税机关形象。
(四)部分残疾职工“参保”难。
根据社保部门有关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大龄职工不能参保、未缴足保险的不能参保等,这样,将导致部分残疾职工因享受不到社会保险而无法就业,造成了对最需要扶助特殊群体(如大龄残疾人)事实上的歧视,限制了他们的就业,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与制定政策的初衷是相背离的。
(五)退税限额计算依据的最低工资标准与缴纳保险金使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
文件确定的退税限额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来计算,同时不得超过每个残疾人每年3.5万元。然而,在交纳四项保险时,计算依据是实发工资,甚至高于实发工资,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企业提高残疾人的工资标准。同时过低的退税限额压缩了企业的安残收益和利润空间,不利于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