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权益工作的调研报告(优质3篇)

时间:2013-04-08 06:34:4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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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权益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一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权益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村土地权益的现状和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本报告将从农村土地权益的定义、保护与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农村土地权益的定义

农村土地权益指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合法权益。它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土地权益的保护与发展

农村土地权益的保护与发展是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我们调研发现,目前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了保护。同时,政府加大了对土地权益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农民的土地知识水平,增强了农民的维权意识。

三、农村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

尽管农村土地权益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地方存在着土地权益保护不到位、农民收益较低的现象。其次,土地规划和利用不合理,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农民利益受损。再次,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加大对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其次,完善土地规划和利用制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再次,加强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提高执行力度,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权益工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只有加大对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力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总字数:601字)

农村土地权益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二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权益工作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为了了解农村土地权益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本报告将从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集中优势,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我们调研发现,农村土地流转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土地流转的规模较小,流转意愿不强。农民对土地的情感较为深厚,对土地流转持有观望态度。其次,土地流转缺乏规范,合同约束力不强,导致一些农民的权益受损。再次,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问题,制约了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和理解,增加其流转意愿。其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的约束力,保护农民的权益。再次,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提供信息服务,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景展望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通过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保护与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权益工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只有通过加大对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总字数:607字)

农村土地权益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三

关于农村土地权益工作的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对农村的投入,“三农”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农村妇女的命根子,如果丧失土地权益,就会使农村妇女自身的生存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其他社会权利也就难以保障。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由于农村妇女受传统思想约束,经济地位独立性弱等特点,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的情况是法律未曾覆盖的,也易于对妇女土地权益造成侵害。比如城郊土地的征用,出现了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事例,土地稳定30年不变的政策,可能使婚变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等。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妇女婚姻状况的改变,对其享有土地权益产生了严重影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问题。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难以单独立户批房,如某城效村一离婚妇女,离婚时女儿判给她,原房屋判给前夫,本人没有房屋居住。村里一直没有批宅基地给她,她只好自己靠着经营小店还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在拆迁补偿分配时,她却拿不到补偿,村里的答复是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补偿款全部被她前夫家领走,要拿钱自己协调。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一)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

  一些法律政策表面上看来是中性的,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给女性带来不利,如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

  (二)土地承包政策导致的不公平。

  由于实行了 “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得承包地。

  (三)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规民约很多,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但是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了诸如“规定妇女结婚后,必须迁走户口或虽可保留户口,但不得享受村民待遇”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侵害了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

  (四)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

  目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五)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有残余。

  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仍留有残余的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力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部分村民重男轻女观念十分顽固,法律意识也很淡薄,认为“嫁出去的女儿”理应不和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是诸多损害“出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男性是“顶门立户之人”的观念在农村得到极为普遍的认同,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在农村几乎户主都是男性,女孩往往只被看作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得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当然包括土地权益。妇女出嫁后只有依靠丈夫在夫家及其家族中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从而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的争取上永远只能处于依附地位。

  (六)各类保障措施不力

  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农村妇女在找村干部解决问题时,村干部往往以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镇政府解决,他们认为土

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起诉到法院,由于法律条文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难度很大。即便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因此系统性的保障措施乏力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最重要原因。
农村土地权益工作的调研报告(优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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