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源化学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篇一
近日,滨源化学公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终于公布,该报告详细分析了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这起事故发生在去年年底,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调查报告的公布为我们提供了一次深入了解事故背后真相的机会。
根据调查报告,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滨源化学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安全规定,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调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安全管理漏洞,包括员工培训不到位、设备维护不及时等问题。此外,报告还指出,滨源化学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响应能力不足,导致救援行动效果不佳。
调查报告还对事故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报告认为,滨源化学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对员工安全培训和设备维护等工作缺乏有效监督。此外,监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并解决滨源化学公司的安全隐患,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报告建议,滨源化学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加强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针对调查报告的公布,社会各界普遍表示关注。人们对滨源化学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提出了质疑,并呼吁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管工作。一些专家认为,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滨源化学公司的问题,也反映出我国化工行业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亟待提高。他们建议,政府应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规定,并加大对化工企业的执法力度,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次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不仅为社会提供了真相,也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改进的方向。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滨源化学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篇二
滨源化学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近日终于公布,该报告详细分析了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这起事故发生于去年年底,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调查报告的公布为我们提供了了解事故真相的机会,也让我们意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据调查报告,滨源化学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首先,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安全培训和监督机制。其次,公司未能及时修复设备故障,导致事故的发生。此外,公司在事故后的应急响应能力不足,导致救援行动效果不佳。
调查报告还划分了事故责任。报告认为,滨源化学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将安全放在首位。同时,监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并解决滨源化学公司的安全隐患,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针对调查报告的公布,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人们普遍对滨源化学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提出了质疑,并呼吁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管工作。一些专家还建议,政府应加大对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规定,并加强对企业的执法力度。
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让我们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我们应该重视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培训和监督,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同时,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化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滨源化学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篇三
滨源化学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山东省正式公布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这起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基本结束。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山东东营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违法建设、违规组织试生产、违章指挥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5年8月31日23时18分,山东东营滨源化学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事故造成包括该公司副总经理在内的13人死亡,混二硝基苯装置框架厂房完全损毁,相邻的周边其他建构筑物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导致起火燃烧,大火炙烤附近的硝化反应釜并引发爆炸。同时企业在项目建设和试车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据参加事故调查的专家组组长、山东省化工研究院张雪峰研究员介绍,本次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制意识淡薄,未经批准进行项目建设。山东滨源
化学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在该项目未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相关许可及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擅自开工建设。二是不具备试生产条件违规组织试车。该公司2万吨/年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主要包括混二硝基苯装置及配套废酸处理装置、煤制氢装置、苯二胺装置、苯二酚装置、硫铵装置及配套公用工程装置。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发生时,仅建成了混二硝基苯装置,其余后续装置尚未完工,且混二硝基苯装置自动化控制设施还未配备齐全,仅具备温度远传显示功能。根据安全监管总局要求,该装置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但试车时该系统还未安装,紧急停车系统仪表柜仅为空壳。企业在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DCS控制操作人员只进行了12天的'专业培训)、试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尚未成立、试生产方案未组织审查、安全条件未组织确认等试生产条件完全不具备的情况下,不顾地方政府有关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的要求违规组织投料试车。
三是企业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从8月28日15时至29日24时,该企业先后两次组织进行投料试车,均因为硝化机温度波动大、运行不稳定而被迫停止。8月31日,企业负责人在上述异常情况原因未查明的情况下,再次强行组织试车,在出现同样问题停止试车后,又违规排放设备内反应物料,导致起火并引发爆炸。由于后续装置还未完工,事故发生前有多个外来施工队伍在生产区内施工、生活、住宿,造成事故伤亡扩大。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滨源化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按照规定编制规范的工艺操作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各级人员缺乏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安全意识淡漠。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最终酿成事故,教训极为深刻。
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司长孙广宇认为,“8•31事故”影响重大,教训惨痛,企业无知无畏,地方政府安全发展观念和红线意识不牢是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需要认真反思。孙广宇指出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招商引资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区域内化工行业快速无序发展,化工专业技术人才与发展速度不匹配,成熟的化工管理人才和产业工人短缺,加之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制意识淡漠,专业知识缺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很难落实到位;基层政府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缺乏懂专业的监管人员,执法不严,造成局部地区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全国其他地区应从中认真吸取教训,实现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