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篇一
事故概述:
在2021年5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位于某工厂的车间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导致3名工人受伤,其中1人伤势严重,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调查,事故原因主要是设备故障和操作不当。
调查过程:
1. 设备故障:经过初步调查,事故发生时,设备出现了故障。该设备是用于加工金属零件的机床,由于长时间使用没有进行维护保养,导致设备出现了故障。具体故障原因还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
2. 操作不当:在事故发生时,操作工人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根据目击者的证言,事故发生前,操作工人在使用设备时没有戴好安全手套,也没有戴好护目镜。这种操作不当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确定了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设备故障和操作不当。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 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工厂应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严格执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故障问题,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2. 加强员工培训:对所有操作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强调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员工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3. 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工人操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操作不当的行为,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4. 定期检查和演练:工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篇二
事故概述:
2021年6月10日下午3点左右,某化工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导致2名工人因化学物品泄漏中毒,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过调查,事故原因主要是操作人员疏忽和设备老化。
调查过程:
1. 操作人员疏忽:经过调查,事故发生时,操作人员在进行化学物品转运过程中疏忽大意,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他们没有戴好防护口罩和手套,也没有正确使用防护设备。这导致了化学物品泄漏,造成了工人中毒。
2. 设备老化:事故发生的设备是用于储存和运输化学物品的容器。经过检查,发现该设备已经超过使用寿命,存在老化和损坏的情况。设备老化导致了泄漏的发生。
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确定了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操作人员疏忽和设备老化。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对所有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强调操作规程的重要性,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防护设备。
2. 定期检查设备:工厂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老化和损坏问题。对于超过使用寿命的设备,应及时更换。
3. 安全监测和预警:在化学物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安装监测设备,及时监测化学物品的泄漏情况。同时,建立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问题,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4. 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对工人操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篇三
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日通报,据初步认定,广东省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目前检察机关已对zz市军埠镇副镇长zz明等3名公职人员以涉嫌逾越职权罪立案侦查。
据事故调查组初步查明,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是起火作坊主要经营者郑晓生3岁女儿用打火机玩火,引燃起火建筑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堆垛所致。
通报称,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作坊经营者擅自改变起火建筑用途和性质,将住宅楼改为内衣加工作坊,增加了建筑火灾危险性。
二是起火建筑安全条件差,内部仅有一条疏散楼梯,一楼楼梯口发生火灾后,海绵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迅速向上蔓延,封堵了人员主要逃生通道;建筑灭火设施配备不足,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三是起火建筑内堆放大量海绵等易燃物品,海绵被引燃后燃烧速度快、烟气温度高并且毒性大,导致大量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四是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员工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能力。
目前,除1名重伤人员外,其他受伤人员已治愈出院,12名死者的家属全部签订了赔偿协议,死者遗体已全部火化。事故后逃逸的5名责任人中,作坊主要经营者郑晓生等2人投案自首,1人被缉拿归案,公安机关仍在全力缉捕其余2人。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篇四
20xx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一辆由华坪红砖厂自派的自卸翻斗车(云P:13531)运送红砖到由xx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城区,在新区建设住宅二期工程30栋旁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卸出车内的砖块,司机就擅自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后车门未处置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农民工xx的头部,造成xx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宁蒗县医院,由于伤势较重,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12点37分,xx打电话到宁蒗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报案,称工地上一人被下砖的车门打着了,在送往医院抢救,不知道是否死亡。接到报案后,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徐礼芳及安全监督站的两位同xx和xx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安监局的xx副局长、毛应国、杨凯龙及大兴镇派出所的杨祖所长等单位同志到了现场,全面展开了“54”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下午,县政府和军强副县长进一步做了批示。5月5日上午9:00时左右,县安监局召集了监察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查看xx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和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教育记录等,到目前为止,事故情况已基本调查清楚,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背景情况
xx泸
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是经县政府招商引资到宁蒗开发宁蒗新区建设的施工企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发生事故的车辆云P:13531是砖厂自派的,运红砖到工地上卖砖给xx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与xx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该车车主是c,与司机李c(身份证:xx)是属舅侄关系.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
20xx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云P:13531自卸翻斗车运红砖到由xx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区开发建设住宅二期30栋旁,在自卸车翻斗车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云P13531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就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上翻的后车门未处理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沙尔哈头部,造成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县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由于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报告给安监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等有关部门。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4”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其中:沙尔哈,彝族,死亡,身份证号:xxx属xx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xx,xx,轻伤,现已经出院,属xx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划》的要求,“54”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运砖车辆云P:13531的驾驶员李勇违章指挥,违章 作业;
2、死者xx和同伙违反操作程序,违反劳动纪律,在自卸翻斗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时,没有固定好后车门,就在后车门下作业,造成后车门下落,并击打到沙尔哈的'头部,至使沙尔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宁蒗县建设局对该建筑企业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
2、xx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对该公司所雇用的农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该公司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所在。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后认定:20xx年5月4日上午12:00时左右发生在宁蒗县新城区二期工程事故属违章指挥、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xx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有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按制度对现场的施工作业进行认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xx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沙尔哈及同伙违反劳动纪律,在没有支撑稳定好后车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沙尔哈已经死亡,同伙属于弱势群体,其处罚由xx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承担,不再对其进行处罚。李学华等人重返生产一线前需要接受县建设局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1、建议县建设局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结合“全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行企业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等现状,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严厉打击现场管理混乱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杜绝“54”事故相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2、“54”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企业对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特别是设备和人员监管不力,通过对“54”事故的认真分析,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1)明确内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职责;
(2)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设备检修;
(5)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6)加强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和人员来往登记制度。
(7)对原材料的往来管理进行专人指挥,并跟踪督促落实。
(8)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脚手架、施工机具、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施工现场等部位加强管理。
调查组成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