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篇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房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为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长春市自2000年起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以下是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缴存情况:
截至报告年度末,长春市共有xxx家企事业单位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人数达到xxx人。全市共缴存住房公积金xxx亿元,较上年度增长xxx%。这一数据显示了长春市居民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可和支持。
二、贷款发放情况:
在过去的一年里,长春市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xxx笔,金额达到xxx亿元。其中,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占比最高,其次是用于住房装修和维修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为广大居民提供了便利和支持,促进了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三、资金运营情况: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营稳定,收益较上年度有所增长。报告年度内,住房公积金收益率达到xxx%,较上年度增长xxx个百分点。资金运营的稳定和收益的增长为未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四、政策调整和创新: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断优化政策、创新服务,提高了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例如,推出了线上办理服务,让缴存和贷款办理更加便捷;优化贷款申请条件,降低了居民的贷款门槛。这些政策的调整和创新得到了广大居民的积极响应和好评。
五、未来展望:
展望未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将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房地产市场的良性互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还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营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总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显示了这一制度的显著成效和积极影响。在未来,长春市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居民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服务。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篇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长春市自2000年起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以下是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缴存情况:
截至报告年度末,长春市共有xxx家企事业单位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人数达到xxx人。全市共缴存住房公积金xxx亿元,较上年度增长xxx%。这一数据显示了长春市居民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可和支持。
二、贷款发放情况:
在过去的一年里,长春市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xxx笔,金额达到xxx亿元。其中,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占比最高,其次是用于住房装修和维修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为广大居民提供了便利和支持,促进了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三、资金运营情况: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营稳定,收益较上年度有所增长。报告年度内,住房公积金收益率达到xxx%,较上年度增长xxx个百分点。资金运营的稳定和收益的增长为未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四、政策调整和创新: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断优化政策、创新服务,提高了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例如,推出了线上办理服务,让缴存和贷款办理更加便捷;优化贷款申请条件,降低了居民的贷款门槛。这些政策的调整和创新得到了广大居民的积极响应和好评。
五、未来展望:
展望未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将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房地产市场的良性互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还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营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总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显示了这一制度的显著成效和积极影响。在未来,长春市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居民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服务。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篇三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6名委员,2016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它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长春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计划执行情况和2016年计划编制草案情况》、《2015年住房公积金历史遗留涉险资金清收情况》、《长春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长春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9个处,10个分理处,8个分中心。从业人员295人,其中,在编173人,非在编12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9623家,新开户单位1059家,净增单位1007家;实缴职工80.18万人,新开户职工8.53万人,净增职工2.92万人;当年缴存额114.77亿元,同比增长15.07%。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771.48亿元,缴存余额374.0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48%、12.54%。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与上年持平。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73.09亿元,同比增长11.01%;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3.68%,比上年同期减少2.32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397.48亿元,同比增长22.54%。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8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8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33万笔98.49亿元,同比增长8.88%、24.28%。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0.07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
个人住房贷款18.98万笔493.98亿元,贷款余额337.7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99%、24.90%、25.40%。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0.32%,比上年同期增加9.26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2家,与上年相同。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未发生此类贷款。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1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150万元。
(四)购买国债:2016年无。
(五)融资:2016年无。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39.97 亿元。其中,活期0.75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32.6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6.62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90.32%,比上年同期增加9.2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13923.29万元,同比降低5.39%;存款利息收入15902.7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98020.51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55710.68万元,同比增长14.38%;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50777.18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4902.08万元,其他支出31.42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58212.61万元,同比降低18.81%;增值收益率1.64%,比上年同期减少0.4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9659.12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2747.9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5805.52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9336.7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4570.45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67144.42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93993.5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7298万元,同比降低3%。其中,人员经费4099万元,公用经费970万元,专项经费222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455.33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135‰。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新增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账面余额为57485.3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70%,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79%。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
2016年底,无逾期项目贷款,项目贷款逾期率为0。
未提取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50万。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0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为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9.04%、3.59%和15.07%。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9.23%,国有企业占8.15%,城镇集体企业占4.27%,外商投资企业占2.9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8.2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32%,其他占3.90%。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7.35%,国有企业占31.38%,城镇集体企业占4.29%,外商投资企业占6.5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5.9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71%,其他占1.79%。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6.41%,中等收入群体占40.64%,高收入群体占2.95%。
(二)提取业务:2016年,总计282229人次提取住房公积金(1233281人次包含每月职工的冲还贷次数) 73.09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4.7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4.8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9.72%,租赁住房占2.73%,其他占7.47%);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5.27%(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6.6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6.3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02%,其他占2.28%)。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37.56万平方米,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利率不做调整的情况下,职工在贷款存续期间可节约购房利息支出约27000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7.98%,90-144(含)平方米占55.21%,144平方米以上占6.81%;新房占79.25%,存量房占20.75%。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44.49%,双职工申请贷款占55.51%,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无。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3.80%,中等收入群体占52.58%,高收入群体占3.62%。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2534笔114439.6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46198.6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41628.30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未发放此类贷款。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市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4个,贷款额度10亿元,均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均已发放并还清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33.42%,比上年同期增加18.6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6年无机构调整,无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
(二)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435元/月,下限为1,480元/月;缴存比例上限为单位、个人各12%,下限为单位、个人各7%。2016年共为8990户单位、85.72万名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共为1593户单位、11.22万名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公积金存贷利率方面,自2016年2月21日起,缴存职工计息方式统一调整为按一年期定期利率计算,即1.5%。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2016年2月25日,经开分中心由原赛德广场吉林银行搬迁至世纪大街和营口北路交汇处。该新址为我中心自有产权的独立二层办公楼,办公大厅内宽敞明亮,各项服务设施完备。门前道路畅通,停车方便。
2016年3月25日,农安分理处进行了新址搬迁,新址位于农安县农安大路2011号。
2016年,我中心完成了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的需求分析和项目预算工作,全面做好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将其列为2017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
一是购置网络安全设备、定期做好业务系统维保升级服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互联网使用安全,中心完成网络安全项目的招标、安装、调试工作,网络安全得到有效加强。同时为确保信息服务系统有效稳定运转,维保升级服务正在周期性循环进行。
二是积极推进与住建部结算平台的对接工作。根据住建部结算贯标要求,该项目招标、安装、联调工作现已完成,平台实现顺利对接,项目开发单位的软件开发与部分业务相关银行并轨对接已经完成。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中心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三段式”执法模式,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或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依法进行催建催缴。推行“先教育、后整改、再处罚”的“三段式”执法。
2016年,中心对28户单位进行了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除4户单位确无缴存能力外,16户单位已在执法检查后纠正违法行为,8户单位同意改正、配合职工建户缴存并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因职工不同意补缴个人部分,导致补缴未果。因此,我中心在该期间未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
2016年度中心无管理人员违规行为。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016年中心承担1项《政府工作报告》改革任务,即“全面落实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4月13日常务会议精神及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吉建联发〔2016〕1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心归集业务实施以下规范:
1、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规范调整到12%及以下。全年缴存比例高于12%的987户单位、41606名职工已全部规范完毕。
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7%--12%之间调整的,由缴存单位自行确定,报我中心备案。全年共为156户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
3、企业资金不足,无能力按长春市规定的最低比例7%缴存的,可申请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全年共有3户单位提交降低缴存比例申请。
4、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无法按规定正常缴存的,可申请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全年共有5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