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优秀4篇】

时间:2019-08-05 06:36:2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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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篇一

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和指示,我作为调查员,对一起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了调查。经过详细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我将在本报告中提供详细的情况描述和分析。

案件涉及的主要内容是一起盗窃案。根据报案人提供的信息,案发地点是一家超市。事发当天,超市的监控录像显示一名男性进入超市,并将多件商品藏在他的衣物中。随后,该男子尝试离开超市,但被超市保安人员发现并拦截。经过搜身,保安人员发现了被盗的商品,并立即报警。

在调查过程中,我首先与报案人、超市保安人员和目击者进行了访谈。通过他们的证言,我了解到了案发当时的情况和相关细节。我还调取了超市的监控录像并对其进行了仔细分析。从录像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嫌疑人进入超市、将商品藏匿以及被保安人员拦截的全过程。

在进一步调查中,我还对嫌疑人进行了背景调查。通过他的个人信息和社会关系,我了解到他之前有多起类似的违法记录。这些记录包括盗窃、入室抢劫等。根据这些信息,可以推断出嫌疑人有盗窃的倾向并且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作案模式。

在收集和整理了所有相关证据后,我将其提交给了相关部门。这些证据包括超市的监控录像、保安人员的证言、目击者的证言以及嫌疑人的个人背景信息。根据这些证据,我认为嫌疑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我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规范,并保持了客观、中立的立场。我采取了科学的方法进行调查,并且对每一个证据都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希望此报告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此案的详细情况和结论,以便他们能够根据法律对嫌疑人采取适当的行动。

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篇二

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和指示,我作为调查员,对一起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了调查。经过详细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我将在本报告中提供详细的情况描述和分析。

此案涉及一起交通肇事案。根据报案人提供的信息,案发地点是市中心一处交通繁忙的路口。据目击者称,一辆小型客车在红灯处加速闯红灯,与正常通过绿灯的行人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多名行人受伤,其中一人伤势严重,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在调查过程中,我先与现场目击者进行了面对面的访谈,记录了他们的证言和描述。他们的证言一致认为肇事车辆是在红灯时闯入人行横道的,没有减速或停车的迹象。我还调取了现场的监控录像并对其进行了仔细分析。从录像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肇事车辆闯红灯并与行人相撞。

我还对涉事车辆的车主进行了背景调查。通过查询车主的驾驶记录和违章记录,我了解到他之前有多次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驾驶和闯红灯等。根据这些信息,可以推断出车主对交通规则的意识较低,并且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违法习惯。

在收集和整理了所有相关证据后,我将其提交给了相关部门。这些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者的证言、监控录像以及车主的驾驶记录和违章记录。根据这些证据,我认为涉事车辆的车主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我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规范,并保持了客观、中立的立场。我采取了科学的方法进行调查,并且对每一个证据都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希望此报告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此案的详细情况和结论,以便他们能够根据法律对涉事车主采取适当的行动。

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篇三

  一、 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 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

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 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

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篇四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XX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16.7%。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薛丽、薛晶与史顺利、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郑宏斌与尹前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认定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非常难。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有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想惹火烧身。

  (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规避既判义务,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逃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二、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的对策

  如何解决再审案件的调解难问题,提高再审调解率,以减少信访,维护稳定。笔者认为,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办法。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分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是应值得注意之处。

  (二)利用当事人厌战心理,抓住时机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有的身心俱疲,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提供一个言和休战的平台,对此类案件,再审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时机,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调解的张丽与李春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

  (三)强化庭审打好基础促调解。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无法作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使他们明事实、明法律、明利害,调解可顺势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实促调解。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通过审理事实不清,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通过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的原因,再审法官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认为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思想怨结。

  (五)适时转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调解。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解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对症下药促调解。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情况,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

  (七)善于利用监督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复杂,社会广泛关注,要区别对待,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如我院成功调处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诉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在办理该案时,承办人和院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法委汇报案情,积极争取县委、县政法委的支持,在两被告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由县里拨付原审原告司法救助款一万元,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调解结案。

  (八)巧借抗诉机关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与,还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去反映过、信访过,检察院较关心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些案件,如何调解结案,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要多与检察机关协商,交换个案的认识,争取得到检察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这样再审案件当事人会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说服教育下,改变错误的认识,达成调解协议。纠纷解决了,矛盾排除了,这不但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检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审结的张某与县人保公司劳动争议抗诉再审一案,法检两家联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九)转变观念寻找最佳观念促调解。再审案件要调解成功,再审法官还有个观念应该转变,就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无缺的判决结果,而要去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比例较大,笔者所在的法院,再审维持率近40%。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是同一结果,当事人还不服呢?出现这一情况,应该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没错,问题出在承办法官只追求了正确的判决结果,忽视了寻找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对待此类问题,再审法官只要跳出一审、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从而调解结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善于营造良好氛围促调解。热忱对待当事人,创造调解的良好氛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有当事人其缠诉、缠访的原因,在处理再审案件时,对当事人法官就热情不起来。外因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对原裁判有意见,有看法,所以对法院、法官是有意见的。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下,调解的基础和氛围与一、二审审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审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热情接待当事人,营造调解氛围;要从树立维护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大局出发,以纠正和改变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为已任,创造调解的基础。

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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