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调查报告(最新4篇)

时间:2014-08-07 01:13:4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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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调查报告 篇一

刑事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编号:2021-00123

案件名称:盗窃案

调查日期:2021年5月10日

一、案件概述

2021年5月10日,接到报案称在某商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据报案人李先生称,他在商场购物时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钱包内有现金2000元和一张银行卡。商场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一名男子在李先生购物的同时,将手伸入李先生的背包中,并迅速离开现场。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我们立即展开了调查工作。

二、调查过程

1. 现场勘查:我们立即前往案发商场进行现场勘查。通过勘查发现,案发地点为商场一楼的化妆品专柜,周围无明显的破坏痕迹。

2. 监控视频调取:我们调取了商场的监控录像,并仔细查看了案发时刻的视频。确认了李先生所描述的男子。该男子身高约1.8米,体型较为瘦弱,穿着黑色上衣和蓝色牛仔裤。

3. 目击证人询问:我们对商场附近的目击证人进行了询问。其中一位证人称,在案发时刻看到了一名与监控录像中男子相符合的人从商场出口处匆匆离开。

4. 银行卡使用情况调查:我们联系了李先生的银行,了解了被盗银行卡的使用情况。经过查询,发现在案发后不久,该银行卡被用于在附近一家便利店消费。

5. 涉案人员调查:通过便利店的监控录像,我们发现了使用李先生银行卡的嫌疑人。经过进一步调查,我们确认该嫌疑人为男子甲。

6. 嫌疑人甲的审讯:我们将嫌疑人甲传唤至警局进行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嫌疑人甲承认了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交代了详细的作案经过。

三、调查结果

经过我们的调查,确认了嫌疑人甲犯罪事实并取得了其自供。嫌疑人甲对盗窃李先生钱包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我们已将嫌疑人甲移交给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四、结论与建议

针对本案的调查结果,我们认为嫌疑人甲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建议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回被盗现金和银行卡。

刑事案件调查报告 篇二

刑事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编号:2021-00456

案件名称:故意伤害案

调查日期:2021年6月15日

一、案件概述

2021年6月15日,接到报案称在某酒吧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据报案人王女士称,她在酒吧与一名男子发生争执后,该男子突然拿出刀具将她刺伤。酒吧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争执发生后,男子拿刀追赶王女士,并将刀刺入她的腹部。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我们立即展开了调查工作。

二、调查过程

1. 现场勘查:我们立即前往案发酒吧进行现场勘查。通过勘查发现,案发地点为酒吧内的舞池区域,有大量的血迹和破碎的酒瓶。

2. 监控视频调取:我们调取了酒吧的监控录像,并仔细查看了案发时刻的视频。确认了王女士与男子的争执过程,以及男子使用刀具袭击的场景。男子身高约1.75米,体型中等,戴着帽子和口罩。

3. 目击证人询问:我们对酒吧内的目击证人进行了询问。其中一位证人称,他目击了男子持刀袭击王女士的瞬间,并随后迅速逃离酒吧。

4. 受害人伤情确认:我们联系了医院,了解了王女士的伤情。经过医生的检查,确认了王女士腹部被利器刺伤的情况,伤势较为严重。

5. 涉案人员调查:通过酒吧的监控录像,我们发现了男子的逃离轨迹。经过进一步调查,我们确认该男子为张某。

6. 嫌疑人张的抓捕:我们根据线索,成功将嫌疑人张抓捕归案。嫌疑人张对袭击王女士的事实供认不讳。

三、调查结果

经过我们的调查,确认了嫌疑人张犯罪事实并取得了其自供。嫌疑人张对故意伤害王女士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我们已将嫌疑人张移交给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四、结论与建议

针对本案的调查结果,我们认为嫌疑人张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建议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加强对酒吧等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刑事案件调查报告 篇三

  立案报告书

  ×公刑字(19××)第17号

  ××市公安局:

  19××年×月×日上午8时30分,我分局接到××贸易公司保卫科干部陈×电话报称:昨晚该公司财务科15万元现金被盗,现场已保护。接报后,我们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报案经过

  19××年×月×日上午7时30分,××贸易公司财务科出纳员严××推门进入办公室后,发现窗户玻璃被打烂,保险柜被撬开,

经清点,15万元现金全部被盗走。严××立即报告领导和保卫科干部陈×,陈×便向我局值班室报了案。

  二、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我区工人俱乐部门前,坐东朝西,半旧平房一栋,共25个房间,平房前有围墙,两侧开有大、小门,墙外是停车场。失窃的财务科是20号房,该房东西对开窗两个,房门朝西。西边窗口敞开,窗的铁条被掰开,窗台上有一残缺鞋印(已提取),窗玻璃有3枚汗液指纹(已提取),保险柜的锁已破坏,门口有汗液指纹一枚(已提取)。

  三、案情分析

  1.作案时间。据公司部分职工回忆,×月×日晚上,公司部分职工看电视至12时多一点儿才回宿舍,财务科的严××、肖××也与其他职工一起看电视,回宿舍前还检查过门窗。据此判断案发时间是在下半夜至凌晨。

  2.作案范围。据严××说,现金15万多元是当天公司营业收入,平时是存银行的,但当天是元旦放假,收市迟,清点后见天色已晚,就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存银行。由此看来,内部或内外勾结作案的可能性极大,同进也不排除流窜作案的可能性。

  3.作案嫌疑人。从作案现场分析,犯罪分子力气大,且熟悉保险柜开锁技术。从其他房间无异常、目标准确看,此案犯是十分了解并熟悉地形和内部情况的。

  四、立案依据和侦查工作意见

  根据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此案拟立为特大盗窃案侦查。并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侦查工作:

  1.立即印发协查通报,请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协查赃款下落。

  2.先从××公司开始,发动全体人员揭发作案人,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排队,查找疑点和嫌疑人。

  3.在辖区内发动群众,派出专案组成员明查暗访,发现作案的蛛丝马迹;清查外来人口,控制外部有前科人员。

  4.抓紧进行技术鉴定。从现场提取的痕迹中发现可疑人,排除无可能作案人,缩小侦查范围,抓住重点。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公章)

刑事案件调查报告 篇四

  近几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社会各界对此类案件也高度关注,为此,《侵权责任法》中就设专章对此类案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自《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本院共受理两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一件已调解结案,另一件为新收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从数据可知,本院辖区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为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治理的病例相对大医院而言少且简单,因而发生医疗事故的几率也相对较低。

  该类案件的特点是审理周期长、处理难度大,诉讼时双方常会发生冲突、哄闹等现象,调解难度大,且普遍存在着一个主要难点:鉴定问题。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其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大大的`超出了法官的认知水平,因而,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鉴定结论成为影响案件事实的具有杠杆作用的重要证据,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也成为当事人双方关注、争议的焦点。但目前,我国的医疗鉴定制度并不完善。

  一、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

  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平行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方式主要有两种: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社会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医鉴办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由鉴定组集体负责,鉴定人员不接受法庭质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库充分吸纳了医学专业的权威,为鉴定的科学性提供了坚实的保证,但是,由于医学会的性质,其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甚至有些专家就是由卫生行政机关的人员兼任,而专家库中的临床医学专家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多或少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具有一定的行业倾向性,因而其公正性受到患者一方的质疑,难以被患者认同。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由果及因的鉴定,鉴定目的主要是确认人身损害的方式、方法、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用等,鉴定人个人对鉴定结论负责,其鉴定结论相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具有较强的中立性,但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不是从事临床的医学专家,其对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及医务人员的可预见性认识较少,对临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权威性,因而难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两种鉴定方式对同一医疗行为难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而导致鉴定结论存在差异,甚至完全不一样。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两种鉴定方式的适用先后顺序、证明效力等级等作出规定,也未规定当医患双方就同一纠纷提出不同的鉴定方式时该如何处理,两种鉴定方式处于并存状态。

  二、“二元化”的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混乱,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显而易见,医疗事故鉴定对于医院方面而言更为有利,而患者一方则会更倾向于医疗过错鉴定,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及趋利避害的心理,当事人双方往往会要求选择不同的鉴定方式,以达到自己所期望的医疗纠纷情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此采取不同的做法:一、只做医疗事故鉴定,二、只做医疗过错鉴定,三、两种鉴定同时进行,四、先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地域上的不公平,且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能会让未被法院采取的鉴定申请一方对将来的鉴定结论产生心理上的不信任、不服从,这样不仅不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会激化矛盾。

  (二)延长审理周期,增加诉讼成本。由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不信任、不认同,往往会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来进行抗辩,使得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经历多次鉴定、重复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三)增加了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难度。对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可依据证据规则,结合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而对于医疗诉讼,具有高度专业化和技术性的医疗职业行为是一般人不了解的,因而难以判断医生诊疗的过程、细节是否科学合理,其大大的超出了审判人员的认知范围,正是基于此点,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但在面对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效力等级的情况下,审判人员难以分析采信,这样似乎使整个案件又陷入了一种矛盾之中,给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三、打破“二元”鉴定体制,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一)整合两种鉴定体制。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各有优异,笔者建议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鉴定制度的规定,将两种鉴定方式进行整合,对医疗损害鉴定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技术标准、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建立拥有专职鉴定专家,摆脱卫生行政部门干预的中立的医疗损害鉴定组织,同时鉴定内容必须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等。

  (二)明确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应接受质证。尽管鉴定结论由医学专家进行分析鉴定得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这种技术上的权威要经法庭认可,才能变

  成法律上的肯定,否则,将鉴定结论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实际上是鉴定权部分代替了审判权。因此,鉴定人应依法庭传唤,出庭参加法庭调查、质询,这样,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法庭询问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的质证,从而为审判人员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提供依据。在此,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所谓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当事人可以聘请医学专家,协助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这对于缺乏医学知识而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处弱势的患者方来说,能够切实提高其质证能力,增加其对鉴定结论的认同感,以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过程、审理结果的认同感,从而有效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冲突。

  医患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树立客观、公正及合理的理念,综合考虑医患双方的客观情况,一方面要考虑到患者属于弱势群体,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和举证能力,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医院的公益性和医疗事业的发展,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在审判实践中,还可以充分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有效化解矛盾,从而切实改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案件调查报告(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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