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 篇一
标题: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是负责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的相关人员,今天非常荣幸向大家汇报我们的工作情况。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紧密围绕国家对母婴保健技术的要求,积极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力求提高母婴保健技术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以下是我们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成果:
一、加强法规政策研究
我们深入研究了相关法规政策,及时掌握了最新的法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我们还通过组织专家研讨会、参加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我们对法规政策的理解和应用水平。
二、优化行政许可流程
为了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和便捷性,我们对行政许可流程进行了全面的优化。我们建立了电子化的行政许可系统,实现了申请、审批、审核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简化了材料的提交和审核程序,减少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三、加强许可监督和执法
为了确保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的有效实施,我们加强了许可监督和执法工作。我们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对许可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许可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同时,我们还加强了执法力量的建设,组织了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了执法水平和效能。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服务意识
我们坚持信息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的政策、法规和信息。我们建立了咨询服务平台,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咨询和服务,解答他们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问题和困惑。我们还加强了与媒体的沟通和合作,提高了社会对我们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同时,我们还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共同推动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的发展。
谢谢大家!
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 篇二
标题: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是负责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的相关人员,今天我将向大家汇报我们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
首先,我们紧密围绕国家对母婴保健技术的要求,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工作。我们加强了法规政策的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了最新的法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简化了材料的提交和审核程序,提高了行政许可的效率和便捷性。
其次,我们优化了行政许可流程。我们建立了电子化的行政许可系统,实现了申请、审批、审核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我们还加强了许可监督和执法工作,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对许可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许可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
另外,我们加强了信息公开和服务意识。我们坚持信息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的政策、法规和信息。我们还建立了咨询服务平台,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咨询和服务,解答他们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问题和困惑。我们还加强了与媒体的沟通和合作,提高了社会对我们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我们还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共同推动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的发展。
谢谢大家!
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 篇三
一、行政许可事项
扬州市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1997年4月30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对象
1、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开展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2、凡在扬州市范围内开展婚前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符合扬州市城区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婚前医学检查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6、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7、分别符合《江苏省婚前医学检查评审细则》、《扬州市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评审细则》、《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扬州市助产技术评审细则》等要求。
8、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医师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主检医师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生儿的经历。
3、掌握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及技术;
4、经过扬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岗前培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者;从事助产技术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的理论考试合格后,并通过扬州市级助产技术实践技能考核。
5、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免予专业培训和考核: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以上;三年内无医疗事故。
6、符合审批: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2、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3、相应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医护人员,应统一由其所在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或《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免试资格审批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3、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4、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不包括助产技术免试对象);
5、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还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六、审批程序
1、申请者提交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据。
2、材料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书。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评审小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审核合格者,及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
证》,注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及时颁发从事相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5、相关材料最后统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
七、收费标准
(一)工本费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10元;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5元
(二)收费依据:苏财综(1996)139号
苏价费(1996)361号
八、办理期限
:
申请人申请母婴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执业许可有效期限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
十、校验制度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实行年度校验制度。
(二)申请校验时间:各相关机构应当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校验提交材料: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一式叁份);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影印件及副本;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影印件;
4、相关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名单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影印件;
5、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年度工作总结。(四)校验程序:同上述审批程序。(五)校验期限:同上述办理期限。
(六)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本审批程序和办理期限向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重新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十一、其他事项
1、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相关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学时。
2、批准开展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变更服务许可项目,应当依照本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终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 篇四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加强专项技术服务和证件管理,促进医疗保健机构依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近日,根据《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卫生监督机构对所管辖的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现状进行调查。
经查,全市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工作卓有成效。一是依法审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按照“谁受理,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谁监管”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二是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审批,时限内审批,结果公示于各机构网站。
三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资质上报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印发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核发文件;统一提出相应的核发证件提交相关材料目录;统一在规定的法定时限内延续《许可证》、《合格证》,统一培训考核;四是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实行证件到期温馨提示、当场办结制、发放民情联系卡、开展网上邮件“直通车”等业务。
截止2016年6月30日,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婚前医学检查42家、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0家、结扎手术70家、终止妊娠手术77家、助产技术89家。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婚前医学检查166人、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0人、结扎手术362人、终止妊娠手术376人、助产技术1177人。
2015年度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婚前医学检查就诊67574人次、结扎手术262人次、终止妊娠手术19491人次、助产技术服务45158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