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本科论文开题报告 篇一
标题:中国古代儒家教育与社会阶层流动性的关系研究
摘要:
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国古代儒家教育与社会阶层流动性之间的关系。儒家教育作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教育体系,对于塑造社会的价值观、道德准则以及社会结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综合分析和比较研究,以及对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考察,来探讨儒家教育如何影响了社会的阶层流动性,以及这种影响是如何体现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
关键词:儒家教育、社会阶层、流动性、中国古代
引言:
中国古代的社会阶层架构相对稳定,社会流动性相对较低。而作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教育体系,儒家教育对于社会的影响力无疑是巨大的。儒家教育强调的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对于个体的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有着重要的塑造作用。本文将通过对儒家教育的分析,来探讨儒家教育如何影响了社会的阶层流动性。
正文:
1. 儒家教育对于社会价值观的塑造
儒家教育注重个体的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倡导的是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以礼仪之道规范行为。这种价值观对于社会的阶层流动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人们更加注重个体的品德和道德修养,而不是仅仅追求物质财富的积累。这种价值观使得社会不再只重视个体的出身,而更加注重个体的德行和能力,从而为社会的阶层流动性创造了条件。
2. 儒家教育对于社会结构的影响
儒家教育强调的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强调家庭的重要性和家族的责任。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家族在社会结构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儒家教育以家庭为基础,强调家族的传承和责任,使得社会的阶层流动性受到了限制。在这种社会结构下,社会的流动性主要通过家族的传承和关系网络来实现,而个体的能力和才干对于阶层流动的影响相对较小。
结论:
儒家教育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对于社会的阶层流动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儒家教育通过塑造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使得社会的阶层流动性更加注重个体的德行和能力。同时,儒家教育强调家庭的重要性和家族的责任,使得社会的阶层流动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本论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和数据来进一步验证这种影响,并对儒家教育与社会阶层流动性的关系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历史本科论文开题报告 篇二
标题:美国独立战争对于现代民主制度的影响研究
摘要:
本论文旨在探讨美国独立战争对于现代民主制度的影响。美国独立战争是世界历史上最重要的革命之一,不仅为美国争取了独立和自由,也对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综合分析和比较研究,以及对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考察,来探讨美国独立战争是如何推动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并对这种影响的具体表现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美国独立战争、现代民主制度、影响、研究
引言:
美国独立战争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历史事件之一,不仅为美国实现了独立和自由,也对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独立战争的成功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将通过对美国独立战争的分析,来探讨该战争对于现代民主制度的影响。
正文:
1. 美国独立战争推动了民主制度的发展
美国独立战争的成功为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示范作用。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使得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为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美国的独立和自由成为全球民主制度的象征,激发了其他国家推动民主制度发展的热情和动力。
2. 美国独立战争对于民主制度的具体影响
美国独立战争的成功对于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具体的影响。首先,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强调了人民的参与和决策权。这种参与和决策权的观念在现代民主制度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其次,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使得美国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为其他国家的独立运动提供了榜样和支持。这种独立运动的影响在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中也得到了体现。
结论:
美国独立战争对于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独立战争的成功为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示范作用。美国的独立和自由成为全球民主制度的象征,激发了其他国家推动民主制度发展的热情和动力。本论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和数据来进一步验证这种影响,并对美国独立战争与现代民主制度的关系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历史本科论文开题报告 篇三
历史本科论文开题报告
引导语:开题报告是提高选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它主要说明这个课题研究的意义以及可行性,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历史本科论文开题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在当代,判例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判例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成文法自身的缺陷也表现得比较明显,对判例法进行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中国当代法制建设仍然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而中国古代法律具有鲜明的判例法传统。在这种背景下,考察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能够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研究意义
笔者认为,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有以下意义:
第一,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能更深入的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过程及其发展历史。
第二,中国法律发展进程中,判例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判例在中国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价值。
第三,判例法特征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特性,对该
课题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中国古代法律特征的认识。第四,通过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明晰该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能够从判例法角度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资料来源和范围
(一)图书馆馆藏图书
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以下相关资料:张晋藩着《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等书籍。
(二)期刊数据库检索
主要利用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
在使用上述数据库搜索的过程中,笔者选择哲学政法类期刊,在“摘要”字段中,以“判例”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文章结果显示有20多篇相关论文,对笔者有直接参考价值的论文有:王贵东着《我国古代判例法的特征及其启示》、汪世荣着《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判例判词点评》、吴雪元着《谈我国实施判例制度的条件》、汤唯着《试论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道路》、武树臣着《“混合法”--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姚旸着《清代刑案律例发展的内因浅析》、李玉年着《元代法律体系之构建--元代法律组成解析》、汪世荣着《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谢天着《论中国古代法中的例》。
(三)WWW(world wide web)检索
主要利用百度和GOOGLE搜索引擎,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中国古代的判例”,主要找到以下文献:
1、周成泓着《古代中国判例法传统及其启示》,访问地址:
2、赵玉环着《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及其特征》,访问地址:
3、王铁雄着《中国古代判例法新探》,访问地址:
三、文献简介
笔者在通过各种方式所检索到的资料中,重点研读了张晋藩、武树臣、汪世荣、何勤华、王贵东、吴雪元、汤唯、姚旸、谢天、赵玉环、李玉年等学者的着作。
学者讨论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根据自己研究的题目灵活地确定分类的标准)
(一)对我国古代判例法形式及其发展历史的探讨
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1](十卷本)以朝代为线索对中国古代法律作了系统介绍,通过该着作能够对各个朝代的具体的法律形式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该书认为,判例法在经历了中国古代大动荡大变革的春秋战国时代,得以保存下来,并在秦汉统一的封建王朝的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而是秦汉时期重要的法律渊源。唐朝法律形式多样,主要有律令格式,此外,还有敕、典、例等为补充形式。明清时期,律例并行,是中国古代判例法进一步发展的时期。由于因案生例原则的正式确立,明清两代例的数量大增,适用范围也逐渐扩大。该着作资料翔实,内容丰富,但未就判例问题进行专题总结,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也缺乏针对性的分析。另外,由于该书出版时间是在上个世纪末,未能反映近年来的某些法律史研究成果,对唐代判例的表现形式的论述略显单薄。
(二)对我国古代判例存在原因的分析
谢天《论中国古代法中的例》[3]一文中认为:例的`兴起,有着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国的实用哲学的引导。他认为,中国古代哲学,特别是对中国古代社会影响深远的儒家哲学本质上就是一种实用哲学。在这种实用哲学的引导下,追求法律的实效成为了中国古代立法者的目标。例就是在这种引导下自然而然的产生;二是社会现实生活发展的必然结果。例的形成顺应了社会生活的发展状态,例以其植根于现实的变通性受到了司法官们的青睐,因而发展起来;三是法律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再完善的制定法也无法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例则是通过总结现实经验从而使法得到发展的最好方式。该文对例的兴起的原因进行了独到的分析,观点较新,但是作者所做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判例自奴隶社会时期即已经存在,作者所做的诠释不能有力地解释隋唐以前判例产生并长期存在的原因。
(三)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关系
(四)古代法律的判例法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四、总结
我国法律史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的讨论与研究是多角度的,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中国古代判例的存在形式、效力及发展演变情况;判例与制定法的关系;中国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形成的原因;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总体上看,学术界就该问题进行专项研究的论着较少,往往是在论述其他相关问题时间接有所涉及;研究某一具体朝代中判例的论着比较多,从宏观的角度把握中国古代法律判例法特征的论着比较少;虽然对中国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形成的原因作了一定解释,但切入点比较陈旧,原因分析比较肤浅;研究方法多拘泥于历史分析法,缺乏将中国古代的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进行比较性研究的成果;关于古代判例法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也缺乏辩证的分析,也未能提出更多的建设性意见。
参考文献:
[1]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 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 谢天.《论中国古代法中的例》[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4):98-100.
[4] 吴雪元.《谈我国实施判例制度的条件》[J].法学,1991,(12):21.
[5] 汪世荣.《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一个学术史的考察》[J].中国法学,2006,(1):82-89.
[6] 汪世荣.《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判例判词点评》[J].中国审判,2007,(4):76-77.
[7] 武树臣.《“混合法”--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J].政治与法律,1996,(5.):1.
[8] 汤唯.《试论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道路》[J].新疆社会科学,1994,(6):63-68.
[9] 姚旸.《清代刑案律例发展的内因浅析》[J].历史档案,2007,(2):25-31.
[10] 李玉年.《元代法律体系之构建--元代法律组成解析》[J].安徽史学,2007,(3):39-43.
[11] 王贵东.《我国古代判例法的特征及其启示》[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6):123-124.
[12]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3] 赵玉环.《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及其特征》[J].政法论丛,2005,(5):8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