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办公用房清理情况自查报告 篇一
近期,为确保公司办公用房的整洁和安全,我部门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工作,并对清理情况进行了自查报告。通过此次清理,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我们注意到一些办公用房存在垃圾和杂物堆积的问题。在自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员工将废弃的文件、纸张等随意堆放在角落或办公桌上,导致办公用房的整体环境显得凌乱不堪。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立即组织了清理队伍,对办公用房进行了整体的清理和整理。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员工的宣传教育,告诉他们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合理利用垃圾桶和回收箱,保持办公用房的整洁。
其次,我们还发现一些办公用房存在安全隐患。例如,有些电线杂乱无章地散落在地上,容易引发电器故障和火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立即组织了专业人员对办公用房的电线进行了检修和整理,确保电线的安全使用。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告诉他们要注意办公用房的安全细节,如合理使用插座、避免乱拉乱拔电线等。
另外,我们还注意到一些办公用房存在设备损坏的问题。在自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出现故障,影响了员工的正常工作。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立即联系了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了修复和更换。同时,我们也加强了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效率。
综上所述,通过此次办公用房清理自查工作,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办公用房的清理和整洁工作需要持续进行,不能松懈。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卫生和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整洁、安全的工作环境。
最新的办公用房清理情况自查报告 篇三
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及、省、市、县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我局积极组织学习,并开展办公用房清理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局领导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要求,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文件精神,对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清理,确保相关精神落实到位。
二、办公用房清理情况
我局为行政事业单位,单位编制总人数9人,实际在职干部14人,临聘人员2人。现有办公楼总建筑面积为1474m2,其中:公共服务室1251.5m2,设备用房面积20m2,因此实际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仅为02.5m2。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之规定,我局属于三级办公用房,其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为102.5m2/人,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要求的编制定员每人使用面积为7.5m2的规定。
在单位办公用房清理自查过程中,未发现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和事业单位违规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情况。
最新的办公用房清理情况自查报告 篇四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委关于开展党群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安排部署,我乡积极组织学习,并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我乡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为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勐先乡政府成立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整顿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采取先清理登记后整顿的程序进行。具体对乡政府、财政所、司法所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一)办公楼兴建上:
本单位现有办公楼一栋,严格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修建。
(二)装修程度上:
依据《通知》的要求,对于目前已经建立的办公用房,一律采用简单装修的方式,拒绝豪华装修,让党组织、同级相关部门、人民群众看到本单位的决心与行动力度。
同时,在此次行动中,我乡对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有安全隐患等必须维修的办公楼和办公用房进行了维修改造,但我单位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厉打击豪华装修行为!
(三)办公面积上:
对于本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进行了严格的审查,腾退、清理了部分不合格的用房,并将相关情况做了明确汇总,做到了公平化、透明化行政。目前,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在装修程度、面积上全部符合标准,新气息给办公人员带来了更高工作效率。
(四)领导干部办公室数量问题:
我单位对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也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力求让每个领导干部都只能有一个主要办公地点,节省国家资源,提高办公效率。
到目前为止,我单位在办公楼、办公室等方面全部达到《通知》标准,请上级部门予以视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