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工作调查报告 篇一
城乡规划工作调查报告
近年来,我国城乡规划工作在快速发展,不断完善。为了深入了解城乡规划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本次调查报告对全国各地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首先,我们发现城乡规划工作在不同地区存在着差异。大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相对较好,规划方案科学合理,执行效果显著。然而,一些中小城市和欠发达地区的规划工作存在较大的不足,规划方案不够科学,执行不力。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拉大等问题。
其次,城乡规划工作与实际情况不够契合。一些城乡规划方案在制定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导致规划方案无法有效实施。另外,一些城乡规划工作存在着过度倚赖技术手段的问题,忽视了社会经济因素和民众需求,导致规划方案与民意不符,难以推进。
此外,城乡规划工作缺乏跨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城乡规划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需要各方的合作与协调。然而,我们发现一些地方的城乡规划工作缺乏跨部门的合作,部门之间信息不畅通,导致规划工作受阻。这不仅浪费了资源,也影响了城乡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建议和对策:
首先,加强城乡规划人员的培训与教育。通过加强培训,提高城乡规划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同时,加强与相关专业学科的合作,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规划人员的实践能力。
其次,加强城乡规划与实际情况的契合。在制定规划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注重与民众的沟通与交流,使规划方案更贴近实际需求。同时,要鼓励创新,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最后,加强跨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跨部门的沟通机制,促进各方的合作与协调。同时,要加强对相关部门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对城乡规划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合作意识。
总之,城乡规划工作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次调查,我们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认真对待,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发展。城乡规划工作调查报告 篇二
城乡规划工作调查报告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规划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了解城乡规划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和分析。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首先,我们发现城乡规划工作在某些地区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一些地方的规划方案制定得很好,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相关部门对规划方案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督促措施。这导致了规划方案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城乡规划工作的效果不佳。
其次,城乡规划工作缺乏社会参与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在制定规划方案时,缺乏对民众的广泛征求意见和参与,导致规划方案与民意不符。这不仅影响了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因此,我们建议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加强社会参与,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使规划方案更贴近实际需求。
此外,城乡规划工作存在着过度依赖技术手段的问题。一些地方在制定规划方案时,过度依赖技术手段,忽视了社会经济因素和民众需求。这导致规划方案与实际情况脱节,无法有效推进。因此,我们建议在城乡规划工作中注重科学与人文的结合,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因素和民众需求,制定更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建议和对策:
首先,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加强对规划方案的监管和督促,确保规划方案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与合作,推动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加强社会参与,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在制定规划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到民众的需求和意见,使规划方案更贴近实际需求。同时,加强对民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城乡规划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
最后,加强城乡规划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规划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同时,加强与相关专业学科的合作,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规划人员的实践能力。
总之,城乡规划工作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本次调查,我们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认真对待,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发展。
城乡规划工作调查报告 篇三
近年来,各基层分局所在县局领导的关心下、各相关科室大力配合与基层分局(所)的支持下,各项工作任务都能按期完成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城乡个人建房实施管理实际工作中仍然面临着不少困难与挑战:
1、受理建房审批资料审查问题。
随着农村建设发展,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和农民利用宅基地建房的数量增加,各分局所受理农民建房申请报批的项目数量也相对增加,就从目前来看大部分宅基地建房未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基本上都是由村委会直接出具宅基地证明,甚至还有些村干部碍于人情面子或做老好人而提供宅基地的证明,如有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的也是为了应付土地部门能方便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而做,往往这些土地来源证明并不完全符合程序要求,分局所因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只要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来源证明和基本符合建房报批要求并受理审批发证,待建房户向国土部门申报土地审批手续时,土地部门以安置对象不符或不符“一户一宅”制政策为由退件,要求规划部门注销证照重新按符合土地政策审查条件后予以办理,出现了频繁注销规划许可手续给我们造成了非常被动的局面,不知情的人都误以为我们规划部门审批太随意了,从事实来看,我们对集体所有制土地如何加强规划审批管理尚还缺乏深入研究。
为杜绝今后类似的情况发生提出了如下处理建议:
①、村民利用宅基地建房向分局(所)申请报批应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宅基地安置对象名单;
②、提供宅基地安置名单现场公布照片、个人建房申请报告后,由村委会审查盖章;
③、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合作,报镇(乡)政府审查后所出具的建房工作联系单,应有土地部门对该宅基地建房户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审查条件给出预审意见和是否属于土地利用的建设用地;
④、具备以上条件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规划要求分局(所)予以受理报批规划手续。
2、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与批后公布制度落实的问题。
自XX年7月《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为推进城乡规划的公开化,积极推行“阳光规划”,落实规划建设项目的批前批后公示公布制度。要求每个项目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将项目的所处位置、建筑设计方案及经济技术指标都要在规划建设局门户网站、基地现场等处进行公示,旨在扩大建设项目报建的透明度,兼顾公共利益,既广泛征求了市民意见,提高了规划审批的透明度,也使社会监督提前介入,处理项目邻里关系,减少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
近年来,各分局(所)能坚持把涉及个人建房审批、危房修理、灾后重建等项目作为建设项目公示的重点来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尤其是老房拆建与危房修理这些项目,都能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批前公示。建房户虽能自觉配合我局要求组织公示,但也发现部分建设单位公示不规范、不及时,甚至为避免因相邻关系不和睦可能对项目公示期间的建房内容提出异议或信访投诉,在分局(所)工作人员现场张贴公告离开后自行撕下公示单资料。
目前,各分局(所)在批前公示程序都能做到,但公示的形式与内容尚有欠缺,如:在形式上基地现场有公示而网站上无公示;在公示内容方面网站上虽有公示仅有文而没有图件等资料,目前除昆阳、鳌江分局在批前公示方面做的较到位外,其他分局(所)还尚未做到位。另外,许可决定批后公布制度方面仅有萧江所有开展,其他分局(所)基本上未实施这项批后公布制度。
处理建议:
行政许可公示公布是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行为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为了规范许可公示公布制度,XX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明确要求建设项目做出行政许可前在基地现场和政府的网站上进行10日公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在基地现场和政府的网站上进行公布。
结合平阳县城乡个人建房工作实际,为更好的执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各基层分局(所)按以下几点要求做好公示和公布工作:
①、在镇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实施建设用地与工程规划许可前都要进行公示,项目许可后进行公布。
②、在村庄规划区内项目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前应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要及时通知建房户或采取短信告知方式履行送达程序。
④、批前批后现场与规划建设局网站公告文与图件要相结合(图文并茂),对能上网公示的内容一律都要在局域网上公示。
⑤、要建立台账,项目批前公示与批后公布制度列入年度考核并将其内容纳入审批档案中。
⑥、建议对成片开发建设地块批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工地设立规划公示牌,否则不予放样,待规划竣工验收核实合格后方可撤出,具体做法参照温州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许可证公示牌制度工作的通知》(温市规〔XX〕107号)文件执行。
3、规划行政许可证件注销程序问题。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目前,各分局(所)上报要求注销规划许可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①、变更注销:独门独户改建为公寓式联建住宅而提出申请变更注销的;
②、违反按期交款原则收回建房指标:村民集资联建安置房因其中建房户未能按期交纳建房款项,违反按期交纳“安置房”建设交款原则,经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本人自愿放弃继续建设收回安置指标并重新安置他人建房且要求注销申请的;
③、不符土地政策:村委会出具宅基地建房证明办理规划手续但不符合土地部门办理安置对象或不符宅基地“一户一宅”制政策为由申请注销的`;
④、出让地基后私自转让:当地镇(乡)政府出让地基业主私自转让后办理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审查土地来源或出让协议不严出现工作失误而造成的),申报土地手续发现规划许可户名与原出让协议或土地来源对象不符而申请要求注销的;
⑤、继承变更注销:因原建房户已故导致无法办理后续房产手续,经各有继承权资格人之间形成协议并按法定程序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由继承人提出申请变更注销的;
⑥、不可抗力无法实施:因政府安置对象有误或历史原因造成无法实施的事项而申请注销的。
⑦、诉讼裁决注销:经过法院判决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以及应财产债务纠纷裁判证照转移而实施注销的;
⑧、规划许可证与建房申请表格中建设单位名称或建房户名“音同不同”、地址而需要调整更正的(此项不需要注销证照,只需核对更正,盖校对章)。
从以上种种情况来看,既存在着基层分局(所)在以前工作中对报批资料审查不严,也有镇(乡)政府部门工作中的失误以及历史原因、不可抗力或公民丧失权利与行为能力等等所造成。
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注销程序,完善基层分局(所)“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注销许可提出几点建议:
①、申请注销必须由建房户(即被行政许可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中应说明注销理由与事实,分局(所)要认真审查原土地出让协议或土地来源证明的对象;
②、分局(所)在请示上报县局要求注销行政许可材料中,要详细说明情况、事实原因和分局是否同意给予注销的分析意见;
③、县局作出批复后,分局(所)要认真履行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制度,出具《平阳县规划建设局分局所行政许可注销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副本归档。
④、重新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必须符合原土地出让协议或政府安排地基认可对象,原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财产处理关系由他们自行协商处理解决。
⑤、规划许可证与建房申请表格需要更正姓名(音同不同)或建房地址不符以及当地镇(乡)政府部门重新进行调整安排需要更改的,由建房户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核实与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道路名称更改的须有当地镇(乡)政府地名办意见,分局(所)对所提供的材料要详细分析、说明情况,上报县局校对更正。
城乡规划工作调查报告 篇四
1、档案管理问题。
城乡个人建房审批档案是私人在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所建立有保存价值的文、图纸、数据等资料记录,是重要的历史见证物。目前,村镇办经手的审批档案多,档案整理难度很大,部分档案跟分局(所)存档资料内容还不完全统一,可能当时分局(所)对档案进行校对更改后未及时报送村镇办备份有关,旧的尚未整理完毕而新的档案又来了,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从96年至今,各分局(所)在受理个人建房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需上报局里盖章所留存在村镇办备份且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档案很多;
②、时间较久的档案查询难度大,群众查阅档案非常不容易,审批档案存在不全或缺失的现象,93年前的个人建房审批档案基本上都保存在各镇(乡)政府档案室;
③、查阅制度不严,档案资料出借基本上无登记;
④、档案电脑查询管理信息系统还不完善,XX年前的部分档案还尚未建立电脑系统资料库等。
档案管理已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急需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和专人负责管理制度。
建议:
为解决上述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高城乡个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档案的完整性、可查性,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①、各分局(所)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资料库;
②、凡涉及到规划建设审批的各个流程的相关资料(含各类图纸),必须全部收集归档,特别是要加强规划建设项目许可公示公布资料的收集,包括公示材料,现场照片等。
③、对已办理完毕或竣工核实的各类建房审批档案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村镇办后移交城建档案室,对档案进行编号并附上清单,档案移交时间暂定每季度移交一次(即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
④、从96年至今,各分局(所)留存在村镇办备份且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竣工规划核实归档的档案,统一由各分局(所)自行带回重新收集整理,对今后城乡个人建房审批档案由各分局(所)收集整理无需再报送村镇办备份留档,《个人建房项目规划审批统计月报表》每月继续上报村镇办统计留档;
⑤、各分局(所)加强对规划建设审批档案借阅的管理,建立档案借阅登记制度。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利用的,要进行借用与归还登记;外单位需要查阅档案的,一般不得带走,确需带走的,应征得分局(所)领导同意,按规定登记。
⑥、查阅档案参照县局制定的“档案查询须知”,持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填写查阅档案的申请书并写明查阅目的、要求和范围,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⑦、档案收回时,档案管理员应认真核对,确保原物归还。查阅或借阅档案均不得涂改、损失或丢失,如需复制经批准执行。
⑧、在档案
收集管理过程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或故意伪造、涂改档案资料造成不准确,带来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基层分局(所)实施统一发证情况。
我局现有分局(所)12个,分别为昆阳、敖江、水头三个分局,肖江、郑楼、宋埠、钱仓、麻步、腾蛟、山门、南雁、顺溪九个所,日常主要负责县域各镇(乡)城乡规划个人建房审批、批后管理及违法违章建设查处等工作,在建房审批工作方面能够自行承担发证的已有7个分局(所)设置审批窗口或发证岗位,另外5个管理所(万全所、宋埠所、麻步所、钱仓所、顺溪所)目前还未设立审批窗口或专门的发证岗位,审批办证还得上报县局村镇办统一制做,特别我县西部偏远镇(乡)(顺溪所)目前还尚未配备交通工具,来回路途较远办事极不方便。
建议:
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和查阅办证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在该5个所办公地点增设审批窗口或专人负责发证岗位,统一审批办理发证,树立便民服务的新形象,如遇办理发证等问题可以及时咨询村镇办与其他分局(所)。
3、建设项目(公建与私建)资料共享问题。
县局机关科室与基层分局(所)缺少沟通,因分工管理关系机关科室管“公建项目”,分局(所)管“私人建房项目”,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区分明确并无不妥,但若不能及时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将不可避免的出现推诿扯皮、甚至出现“公建项目”、“私建项目”用地交叉打架的现象,直接造成我局的形象:
①、审批资料:不少项目(公建)审批科(审批窗口)审批后分局(所)基本上都不清楚,因缺乏信息及时交流沟通,往往一个地块既有公建也有私建项目的审批时都没相互告知,当地政府不慎也会出现重复出让或安置地块,或零星地块一幢建筑一半审批属于公建项目另一半属私建项目,导致审批科已批项目未及时告知分局(所),分局(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私建项目审批一次,待发现又得注销规划许可手续;
②、技术资料:特别对已批规划成果分局(所)所掌握的资料寥寥无几,俗话说的好“以规划图纸来说话”,可是规划图纸在哪呢,造成审批是无资料可参照,多次向局里提出都无结果,每次等到建房项目向分局(所)申报时,基本上不是建房户自己提供就是工作人员到县局另外收集,这项工作如不落实对以后的项目审批会造成很大影响;
③、规划评审未通知参加,分局(所)是局里作为派驻在基层一线工作的机构,承担着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有关建房审批业务,技术规范要求高而我们技术力量薄弱、懂技术人员甚少,如能通过参加局里召开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评审,或多或少在技术专业审查方面也会有所提高和学到知识。
建议:
应加强公建项目与私建项目批后资料共享,有关技术资料及时的反馈给基层分局(所),分局(所)以参加各类技术评审会议来提高业务学习。
4、监察方面。
近年来,我县城区和农村违法违章建房现象比较严重,各级政府虽组织力量进行了打击,但仍屡禁不止,这一问题,已成为老大难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受规划编制滞后、土地指标少、监察人员少、建设规模大、群众建房呼声高、乡镇政府默许(如:村办公楼)、也有反映乡镇村甚至机关干部参与等种种因素影响。目前,违章建筑泛滥,执法环境恶劣,拆违费用大,执法队伍受围攻、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威胁、人格受诬辱等现象时有发生。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分析原因,找准症结,采取措施,严厉制止。
存在问题:
①、未批先建;
②、擅自加层;
③、改变住宅建筑使用功能:将原有审批的住宅建筑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为家庭小作坊或小型工厂;
原因:
①、利益驱动:部分市民或农民违法违章建设的目的将这类建筑作为出租房牟利,擅自加层扩建搞违法违章建筑转卖他人获利或为了拆迁赔偿能获得更多的安置面积;
②、违章建房攀比现象普遍: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在自己用地建房无须审批的观念存在,相互攀比现象突出,你建我也建,反正建多了不吃亏;
③、确实无房住而违章或老房需要改造:因规划控制审批项目又无法实施建房,特别是农村因子女已到法定婚龄要求分户急需解决住房问题,另外还有一些危房急需要求拆、扩建;
④、村干部带头违章,假借盖村办公楼的名义实施兴建住宅楼而转卖给他人牟利。
探讨建议:
①、要从源头上抓起,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村民的规划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村民依法依规报批建房,采取堵、疏结合适当的对基本形成事实无法改变且影响面较小的予以清理补办。
②、加强巡查制度,认真实施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制,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市民、村民建房全过程监控,让不法村民无可乘之机。建立“日巡查、周小查、月大查”工作方式和专门监管信息档案管理,将各类违法违章“劣迹”记录在案,件件有记载、事事有根据;
③、发现违法违章建筑的苗头要及时控制,避免增加违法违章建筑的数量和拆违成本;
④、建立村委举报制度,由各镇(乡)政府组织召集村两委召开思想动员大会,充分发挥村、组干部和党员的积极作用,动员他们在建房中起带头作用,主动参与规划管理,并监督村民依法依规建房。如村委会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置之不理、视而不见的情况经查实后由各镇(乡)政府通报批评,日后该村要求编制村庄规划审批建房,一律先拆除违章建筑后再行使新的建房项目报批手续。
⑤、建立联动机制和加强批后监管,借助我县开展“六必拆”专项活动,以政府组织、部门配合有计划、有步骤的分期、分批的实施联合执法拆违活动,建立批后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基础完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督检查;
⑥、明确监管责任,加强部门之间联系,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乡村规划区范围内实施拆违应由当地镇(乡)政府组织、部门配合,部门跟部门之间的监管区域与范围根据职能要求明确划片范围或依职权管理,规划区外涉及到违法占用农田建设的由镇(乡)政府与土地部门组织,规划部门配合执法;
⑦、鉴于各分局(所)提出有关《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对罚款计算基数的工程造价是以全部造价(含地价款)还是部分造价等问题。虽然在学术届也有提出不同看法与实施建议,但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城乡规划法解说第142页有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之内容的理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为工程全部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规部分的造价”,至于总造价是否含“地价部分”目前尚未有法律文件,另外,《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作为县级市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