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最新3篇】

时间:2015-07-01 07:24:3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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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一

标题: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及其法律问题研究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刑事司法领域亦然。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具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少错误率等优势,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本论文旨在研究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情况,并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以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研究目标与内容

本论文的研究目标是系统地分析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情况,并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问题。具体的研究内容包括:

1. 归纳和总结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其在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决策、辅助侦查等方面的作用;

2. 探讨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法律问题,包括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算法公正性等方面的法律考量;

3. 基于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提出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规范建议,以保证其合法、公正、可靠的应用。

三、研究方法与步骤

本论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具体步骤如下:

1. 收集和整理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案例资料,归纳总结其特点和效果;

2. 分析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法律问题,通过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探讨其原因和影响;

3. 基于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提出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规范建议;

4. 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手段,验证提出的规范建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预期结果与创新点

本论文的预期结果是对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情况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能够准确分析其优势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建议。创新点主要体现在:

1. 对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2. 对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

3. 提出针对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规范建议,为实践中的应用提供指导和借鉴。

注:本论文的研究对象为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而非人工智能本身的技术研究。

最新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二

标题:网络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但与此同时,虚假信息的传播也日益猖獗,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本论文旨在研究网络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问题,以期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和虚假信息的遏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措施。

二、研究目标与内容

本论文的研究目标是系统地分析网络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和措施。具体的研究内容包括:

1. 归纳和总结网络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传播现状,分析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

2. 探讨网络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问题,包括信息真实性验证、网络平台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考量;

3. 基于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提出网络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建议和措施,以保证网络言论自由的合法性和虚假信息的有效遏制。

三、研究方法与步骤

本论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具体步骤如下:

1. 收集和整理网络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传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资料,归纳总结其特点和影响;

2. 分析网络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问题,通过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探讨其原因和影响;

3. 基于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提出网络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建议和措施;

4. 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手段,验证提出的法律建议和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预期结果与创新点

本论文的预期结果是对网络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问题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能够准确分析其影响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和措施。创新点主要体现在:

1. 对网络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2. 对网络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

3. 提出针对网络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建议和措施,为实践中的规制提供指导和借鉴。

注:本论文的研究对象为网络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问题,而非网络言论自由本身或虚假信息的技术研究。

最新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三

2015最新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

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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