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情况调研报告(经典3篇)

时间:2013-04-01 05:16:4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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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篇一

近年来,社会对于弱势群体保护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作为司法系统的一部分,法院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解法院在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情况,本次调研报告采用了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国范围内的法院进行了调研。

根据调研结果显示,法院在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首先,在案件受理方面,法院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给予了优先受理的待遇。调研数据显示,超过80%的法院在受理社会弱势群体案件时会加快审理速度,确保案件能够尽快得到解决。其次,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据统计,超过70%的法院在审理社会弱势群体案件时会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保密审理、提供法律援助等,确保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此外,法院还会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例如,法院会与公安机关合作,加大对于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

然而,调研结果也显示了一些问题。首先,虽然法院在案件受理和审理过程中给予了社会弱势群体一定的保护,但在判决执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调研数据显示,仅有不到60%的法院在执行社会弱势群体案件时能够确保判决得到及时执行。这可能与法院面临的执行难题有关,但也暴露出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其次,在社会弱势群体案件的调解和解决方面,法院的作用仍然有待加强。调研数据显示,仅有不到50%的法院在社会弱势群体案件中能够积极推动调解,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这可能与法院在资源和人力方面的限制有关,但也需要法院进一步努力改进。

综上所述,法院在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水平,建议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判决得到及时执行;同时,法院还应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措施;此外,法院还应加强在社会弱势群体案件的调解和解决方面的作用,提供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院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篇三

法院关于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群体在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上也产生两极分化,导致一些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缔约能力(交易能力)及诉讼能力(诉讼承受力)相对低下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如同在自然界一样,都会有弱者存在,这是不需争论也无法消除的客观事实,关键是一个社会能否真正确认并通过制度保障的形式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由于现有法律不足以适应这种群体分化的现实,无法完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故需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多方位、多层次的法律保护机制,才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和社会关系的和谐。本文以工业社会普遍存在的三大弱势群体——劳动者、消费者及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为典型,从民事审判实务的视角来探讨上述课题。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范畴,而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的概念。“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社会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别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在:贫困性;低层次性;脆弱性。主要涉及贫困者群体、残疾人群体、精神病患者群体、失业者群体等。法学上的人是由种种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抽象综合体,法学上的弱势群体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并不是从社会现实生活中描述出来,而是人们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现实情况而主观设置的标准,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缔约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在纠纷处理中诉讼能力较差、以致不易实现自己基本权利的特定法律主体。笔者以为,从法律的发展来看,随着人类向工业社会的发展,企业的雇佣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各类工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消费者、事故受害人成为现代社会最典型和数量最为庞大的弱势群体。

  上述法律主体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隶属关系的存在。

  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身份关系产生隶属关系,一些合同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处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

  2、信息的不对称。

  虽然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双方对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较大,造成双方市场交易地位的实际不平等。如消费者与经营者特别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虽然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主体,但由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销售信息、技术知识方面的获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导致双方的交易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在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掌握专业技术及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3、经济力量的差距。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组织的实力不断增大,自然人与经济实体间的资源占有能力更显悬殊,导致两者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实现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

  随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触电事故的不断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导致事故受害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面临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响。就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时、高效、简便的纠纷处理机制,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成本过大,不利于弱势群体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涉及弱势群体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从审判的情况看,我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1995年至2008年,全省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年平均增幅达38.67%,其中,2008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案件××*件,比2005年增长××*%,比1995年增长××*%。

  二是案件类型和分布相对集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工资支付、保险、赔偿等主要方面。案件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欠发达地区相对较少。其中劳动者与非公有企业或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较多。前者多表现为拖欠工资、加班费产生的纠纷,约占一半左右;后者表现为劳动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等问题。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发生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首位。

  三是案件处理难度大。受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关系影响,我省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具有“多、新、难”的.显著特点。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增多。除传统类型的案件外,近年来出现了劳动合同续订争议、住房公积金争议、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费争议、工龄争议、劳动者档案争议等新类型案件,向传统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二是案件调查取证难。由于多数用人单位和外来工法制意识淡薄,致使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事

  实劳动关系纠纷居多,诉讼双方取证困难。三是案件适用法律难。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定,则往往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法律适用难于把握。四是审结案件执行难。许多案件因雇主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而得不到执行,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于保障。

  2、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劳动仲裁程序前置但不具有终局性的制度设计成为劳动者及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大障碍。按照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一般在当事人起诉后自然失效。但是,劳动仲裁前置原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1)由于仲裁前置,形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终审”。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两审,在正常情况下结案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与普通民事案件“二审终审”的体制相比,增加了劳动者的讼累。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工作必须重新开始,原有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对劳动争议案件重复处理,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对于那些在劳动争议中需救济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打工者,更无法承受这种处理方式造成的诉讼拖延,而一些用人单位也利用这一制度,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存在脱节现象。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企业出资人早已不知去向,企业的财产亦已转移完毕,劳动者最终得到的无异于一纸空文。(3)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倾向适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依法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且由于两个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混乱。

法院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情况调研报告(经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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