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飞单自查报告 篇一:加强内部管理 提升服务质量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金融服务的重要职责。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其中之一便是银行飞单现象的频繁发生。银行飞单是指客户在进行银行业务时,银行员工没有及时、正确地处理,导致处理结果与客户意愿不符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行进行了深入调查和自查,并制定了一系列改进措施。
首先,我们对银行飞单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通过调查发现,银行员工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态度是导致飞单的主要原因。一些员工对于业务流程掌握不够熟练,处理速度较慢,导致客户等待时间过长。另外,一些员工工作态度不端正,对待客户不够真诚,甚至存在服务态度恶劣的情况,这也直接导致了飞单的发生。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改进措施。首先,我们将加强员工培训,提升他们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和考试,对员工进行业务能力的评估,并针对不足之处进行及时纠正和提升。其次,我们将建立完善的客户反馈机制,鼓励客户对我们的服务进行评价和反馈。对于客户的投诉和建议,我们将及时处理,并对问题员工进行严肃批评和教育,以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态度。
此外,我们还将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处理效率。通过引入更先进的信息系统和技术设备,提供更便捷、快速的服务,减少飞单的发生。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对于飞单现象的发生,我们将及时追踪和核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和追责,以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最后,我们将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互动。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和讲座,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并及时回应和解决问题。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客户教育,提高他们对银行业务的理解和认知,减少误操作和飞单的发生。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改进措施,我们相信银行飞单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我们将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和服务水平,提升客户满意度和信任度,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银行飞单自查报告 篇二:强化员工培训 提高服务专业性
银行飞单问题的发生,不仅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也给银行自身形象和信誉带来了负面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行对内部进行了深入自查,并制定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专业性。
首先,我们将建立全面的培训体系,包括新员工培训和在职员工培训。对于新员工,我们将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银行业务知识、操作流程和服务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内容。通过系统的培训和指导,帮助新员工快速适应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对于在职员工,我们将定期组织培训和考试,对他们的业务能力进行评估和提升。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帮助员工了解最新的业务变化和政策法规,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同时,我们还将组织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供更广阔的学习平台和机会,为员工的个人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另外,我们还将加大对员工的考核和奖惩力度。通过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排名。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我们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他们不断提升自我。而对于业务能力不足或服务质量差的员工,我们将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能够改进和提高。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与外部专业机构的合作,引进更多的专家和学者来为员工进行培训和讲座。通过与专业机构的合作,我们可以为员工提供更权威、全面的培训内容,提高他们的服务专业性和专业水平。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措施,我们相信员工的服务专业性将会得到有效提升,银行飞单问题将会得到根本性解决。我们将继续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为客户提供更专业、高效的金融服务。
银行飞单自查报告 篇三
银行飞单自查报告范本
篇一:银行预防飞单感想
针对近一段时间,银行业频频爆出的员工私自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现象,我行领导审时度势,深入基层网点,向一线员工宣讲总行关于防控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违反规定行为的精神,防微杜渐。
近期多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频频出现“飞单”现象,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擅自销售未经商业银行纳入销售渠道的金融产品,频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作为现今这个竞争激烈的银行业的一员,我们却不能对竞争对手的丑闻感到一丝的喜悦,而是带来深深的反思,飞单这一现象对银行声誉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我行未来的发展和产品的推广也会造成不利影响。飞单现象的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银行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工作人员无法抵御金元诱惑导致的。根据对原因的分析和对上级支行精神的领会,我网点领导及时调整对策,加强员工教育,将问题消灭在摇篮里:
第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理财人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私售其他金融产品,最终导致银行信誉受损。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严格区分营销人员和操作人员权责,严禁理财经理操作前台销售系统,擅自销售非银行金融产品。同时贯彻落实二级复核制度,复核人员严格履行复核授权职责,认真核准每一笔理财产品的销售,保证不发生销售“飞单”现象。第二,加强对理财人员的培训教育,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应当合法合规,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不得为了卖出产品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在理财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要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理财不是储蓄,会存在一定投资风险。不能为了增加收益,卖出产品而向客户推销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第三,明确自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在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学习培训之后,针对不同岗位员工,印制承诺书,将规定落实到纸上,让每一名员工都能了解到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用书面承诺书的形式明确责任,使员工们能够体会到身上沉甸甸的承诺,更好的防止糖衣炮弹的侵蚀。
“飞单”,民间借贷的现象不会马上消失,银行与它们的“战争”也不会停止,是因一己私利而殃及池鱼,还是为了长久发展而亡羊补牢,相信我们每一名中行员工心中早已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篇二:银行飞单案例
一、华夏飞单
20XX年11月起,投资者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
20XX年11月,投资者得知项目管理方通商国银已人去楼空,老板也被刑事拘留,该“理财产品”无法如期兑付。
20XX年12月,愤怒的投资者涌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门口,华夏银行当日股价放量下跌4.15%。
20XX年1月,购买“中鼎”产品的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本金全部收回,但未获得利息。私售产品的华夏银行员工濮婷婷被移交检察院处理。
20XX年10月,案件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濮婷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20XX-3-24,维持一审。
此案另有三人被起诉,分别是“中鼎”系列理财产品发行方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员王文明和李芳,第三方理财销售公司的张晓霞。在一审判决中,这三人也均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王文明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李芳五年,张晓霞四年。王文明和李芳分别是通商国银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各自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筹建、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等。在终审中,李芳维持一审原判,王文明错过上诉期不再改判,张晓霞则因有孕在身,被改判三年零三个月,缓期执行。
案件辩护律师丁长二透露,法院最终的认定是,代销环节的人员明知这些理财产品并不合法、合规,仍以高额回报承诺,向不特定公众人员推销,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对于为何“飞单”行为,最终会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是不少业内人士的疑惑。揭开了其中的利益链条和涉及的法律关系。 通商国银案共涉及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和北京中鼎财富通航投资中心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它们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名义,分别对商丘市永恒生典当公司、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公司、河南奥鑫汽车销售公司、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公司中原云顶国际商务俱乐部四个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理财产品出炉的整个链条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策划准备,即在20XX年10月至12月,通商国银设立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确定四个投资项目并制造相关产品材料;其次是居间介绍阶段,即随后由王文明、李芳在网上找到第三方理财机构——新湖财富投资管理公司的员工张某,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
整个链条中,王文明、李芳、张某和濮婷婷分别获得募集资金总额的1.11%、
1.1%、1.83%、1.68%的佣金提成。这些产品向投资者每 年承诺的固定回报是11%-13%,两者合计的总融资成本已经高达16.72%至18.72%。事实上,这些资金最终都流向通商国银实际控制人魏辰阳,用 于弥补其它业务的巨额亏空,并未投向具体的项目。
法院认为,理财产品项目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以年化收益11%-13%的回报、提供担保等为诱惑,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这种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4人在三个阶段的所为,被认定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并且数额巨大。
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因飞单产品发生风险而被入刑,对金融机构理财经理的私下飞单行为产生很大震慑力,进而也会影响很多第三方机构,因为他们主要依靠各种渠道来销售产品,其中80%-90%都是各种飞单销售。
“一旦是非正规的金融产品,在发生卷款的风险后,作为代销机构被认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是绝对存在的。而产品发行方甚至可能会以诈骗罪定罪。”丁长二律师表示。
二、2000万农行“理财产品”成飞单 回应:非本行发售 2015-4-23
多位市民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处购买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共涉及17人2248万元。对此,农行北京市分行称,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家住通州区台湖镇的`陈女士介绍,20XX年左右,次渠范围内14个村庄开始拆迁,拆迁赔偿款被存入农行次渠分理处。自此,许多拆迁户开始用银行存款购买客户经理推荐的“理财产品”。
20XX年9月,她与王先生等四人在农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的办公室购买了500万元的“政府工程理财产品”,期限为一年,收益为9%。合同显示,该投资计划名称为“中企华康股权”,受托管理方为“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但该“理财产品”到期后,他们到银行兑现本金与收益时被银行领导告知为“飞单”,即银行人员违规向购买者推荐代销非本银行的理财产品以获取提成。 客户王先生称,李某推荐“中企华康股权”时,说是农行次渠分理处保息保本的产品,安全性高。另一名客户张先生表示,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是在农行次渠分理处理财办公室内,并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在场。
记者从他们出示的产品合同和担保函件及扣款单上均未发现盖有农行的公章。 但客户张先生提供的一张客户风险评估回执单复印件上,印有农行次渠分理处的公章。该回执单显示,业务种类为理财协议签约信息变更,风险类型为进取型,评估人正是李某。张先生称,此风险评估是在购买320万元理财产品后开具的。
另据崔先生提供的一份《账户监管协议》扫描件显示,甲方为“北京中投嘉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东 区支行营业部”。协议中,甲方授权乙方对账户进行日常监管,乙方负责划款指令的接收。签订日期为20XX年5月8日,并盖有双方公章。
崔先生提供的合同显示,他于20XX年4月购买了160万元的“北京中投嘉融投资”产品。
记者发现,李某售出的理财产品合同中,五个产品由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推出,其余两个产品由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上述理财产品的年收益比率从9%到12.5%不等,产品售卖时间集中在20XX年下半年,有效期限均为一年。
经查询,这两家公司登记状态均为在营。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业务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等业务。
涉事经理写证明称产品由农行担保
今年4月9日,农业银行通州支行通知17名客户与李某在次渠分理处会见谈话。据客户提供的视频显示,当日下午农业银行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与李某均在场。 客户称,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不在场时,李某写下一则“证明”并签字。 李某在“证明”中称,在农行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任客户经理期间,向张某等17位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是银行普遍代卖的理财产品及表见代理(指代理人之 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产品。推荐时向客户说安全性高,是农行正规产品,有农行担保,销售地点为农行次渠理财办公室内。 多名客户表示,李某是农行的老职员,去年下半年事发后被调离次渠分理处。
农行北京市分行理财产品非本行发售
昨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回应称,经初步调查,该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客户提供的“合同”及“协议”文本上无农行任何落款、签章及签字,农行对该产品也无任何担保。其次,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理财产品是在农行内部购买。 回应还称,据了解,目前朝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投汇富公司”立案。针对客户诉求,农行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如系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称,若协议上盖有银行公章,则必然是银行责任,如果银行并未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且经调查没有口头授意员工可有推销非本行产品,也非本行与基金公司签订产品的行为,那么属员工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
从违约角度考虑,员工私售的产品,相关文本上并无银行签章,银行并未直接与投资者建立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投资者依其他《合同法》上的理由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获得支持的难度很大。
三、警惕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
典型案例一:据中国新闻网20XX年11月4日报道,原广州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卢某于20XX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XX年发行了一个专门瞄向高端客户钱包的“进取九号私募基金”项目,口头吹嘘该项目有价值高达3亿元的土地和物业作为抵押,同时许诺投资人每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至24个月可对应获得6.5%至14%的年化收益。该公司将募集的资金贷给某服务公司使用,收取每年24%的利息及费用。该服务公司于20XX年9月垮塌,
总计亏空高达人民币3.1亿元的投资款,违法行为最终暴露。该案牵涉投资者270余人,涉案金额7亿余元,成为广州市天河区有史以来第一单以私募基金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典型案例二:据法制日报20XX年7月25日报道,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自20XX年起,以高额返利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以山东高速等项目发行有限合伙基金产品,共有3700余人在该公司投资,涉及金额38亿余元人民币。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XX年7月3日,随着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作出批准对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普银”)前法定代表人魏薇、董占海实施逮捕的决定,一起涉及金额38亿余元人民币、牵涉3700多名投资人的特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真相逐步浮出水面。这是北京地区历史上最大非法集资案件。并且,由于逾期未能兑付,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正赶往北京,涌向华融普银索赔。
此次出现兑付危机源于华融普银发行的有限合伙基金产品。所谓有限合伙基金,就是一个GP(管理团队)一个LP(
投资团队)合伙成立的以基金规模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采用公司制运作的基金。典型案例三:据中国广播网20XX年3月17日报道,2006年7月至20XX年8月 期间,时任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梅晓春以公司名义,虚构公司拥有大庆龙华石油化工、芜湖联众石油化工、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比特盾科技等 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投资购买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 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并将8600余万元非法占有,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20XX年3月17日,梅晓春等四名金源鸿基高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