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推定适用规则之创设工作报告【推荐3篇】

时间:2011-09-09 01:47:4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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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推定适用规则之创设工作报告 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事实推定适用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我司刑事案件中,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我们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制定了一套创设事实推定适用规则的工作方案。现将此次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们组织了一支由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官组成的团队,负责研究和制定事实推定适用规则。团队成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深入研究了事实推定适用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并进行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在此基础上,我们总结出了一些常见的事实推定适用规则,并将其制定为标准化的指导文件。

其次,我们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和合作。我们邀请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代表参与我们的研究和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我们的工作得到了更加全面和准确的数据支持,也使我们的工作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此外,我们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我们走访了多个地区的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了解了他们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纳入到我们的工作中。通过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事实推定适用规则的实践应用,也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更多的经验和启示。

最后,我们将制定的事实推定适用规则进行了试行。我们选择了一些典型的刑事案件,根据我们制定的规则进行了事实推定的工作,并将其纳入到实际的司法程序中。通过试行,我们不断修改和完善了我们的规则,并得到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同时,我们也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推广和宣传,以便更好地推动事实推定适用规则的实践应用。

综上所述,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实践,我们成功地制定了一套创设事实推定适用规则的工作方案。这一方案不仅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要求,也考虑了实际的需要和困难。我们相信,这一方案的实施将为我司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更加科学和有效的依据,也将为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事实推定适用规则之创设工作报告 篇二

近年来,事实推定适用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推广和应用,为我司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加科学和规范的依据。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我们在此次工作中制定了一套创设事实推定适用规则的工作方案。现将此次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文献研究和资料收集。我们调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深入研究了事实推定适用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总结。通过文献研究和资料收集,我们对事实推定适用规则的概念、原则和适用范围有了更加清晰和准确的认识,也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其次,我们组织了一系列的研讨会和培训班。我们邀请了一些专家学者和法律从业人员参与我们的研讨会和培训班,就事实推定适用规则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和交流。通过研讨会和培训班,我们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事实推定适用规则的要求和原则,也了解了一些实践中的困难和挑战。同时,我们还向参与者提供了一些实际操作的指导,以便更好地推动事实推定适用规则的实践应用。

此外,我们还进行了一些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我们走访了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了解了他们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我们进一步了解了事实推定适用规则的实际应用情况,也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更多的经验和启示。

最后,我们将制定的事实推定适用规则进行了试行。我们选择了一些刑事案件,根据我们制定的规则进行了事实推定的工作,并将其纳入到实际的司法程序中。通过试行,我们不断修改和完善了我们的规则,并得到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同时,我们也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推广和宣传,以便更好地推动事实推定适用规则的实践应用。

综上所述,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实践,我们成功地制定了一套创设事实推定适用规则的工作方案。这一方案不仅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要求,也考虑了实际的需要和困难。我们相信,这一方案的实施将为我司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更加科学和有效的依据,也将为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事实推定适用规则之创设工作报告 篇三

事实推定适用规则之创设工作报告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事实推定”有时指的是(法官自己)对事实的推定,而有时指的是法律上的事实的推定。故如何理解事实推定,进而创设适用规则在目前证据制度改革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无疑免除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似有导致举证责任之转移之嫌,是否妥当,是值得商榷的'。这说明,我国司法解释中有将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证明效力一并加以规定,混淆了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未免给我国本来就不甚严密和完善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带来不当冲击。

  我们不能将推定与通常的诉讼证明适用同一标准来要求,可以说对待推定这一诉讼证明的特殊方式,我们应当设置一系列相应的适用规则,为此,笔者建议:第一、应当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以法律推定为主、事实推定为辅,参考国外的立法、学说及判例,尽可能地作出具体规定。在立法手段和技术上,除了对推定适用的条件、规则及范围作出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外,还应借鉴英美法系侧重列举的技巧,对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推定的情形进行列举,以便做到趋利避害、博采众长。

  第二、在审判过程中,不宜滥用事实推定。应以法律推定作为推定的常规方式,而依职权适用的事实推定,可作为对某种真伪不明状态、或疑难情形下以及在缺乏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充分时的一种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在适用时务必贯彻逻辑严谨、内容精确和推理前后一致的原则,即根据前提事实,按照正常的生活经验完全可以推论出推定事实的真实性。

  第三、应当注重确定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的真实可靠性。确定基础事实熞阎事实犑欠窬哂姓媸悼煽啃裕对于事实推定的结果是否正确至关重要。为此应当从程序上为对方当事人提供对于基础事实进行质疑的机会。此外,事实推定属法官的职权行为,不以当事人的举证为前提,并不转移举证责任,只要对方当事人以反证反驳,使基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导致事实推定的不成立。

  第四、对事实推定而得出的结论是一种假定,这种假定被认定为真实的,是以相对一方当事人不予反证为前提,因此,为了强化这种假定结论的真实可靠性,应当为相对一方创造更多的反驳机会,以便能够从反面来论证和确认推定结果的真实可靠程度。一般而言,应允许当事人在案件裁判之前提出证据反驳,如当事人在裁判之前未提出反驳的,法官还应当在诉

讼文书中告知当事人裁判案件所适用的推定,使当事人能够清楚、明白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据。

  第五、事实推定的过程应当公开。当事人在法官作出推定前享有告知权,他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煼ǘɑ蚍ü倬龆ǎ牻行充分的举证和辩论,对形成推定的基础事实进行反驳及享有对盖然性的程度发表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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