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报告准则【精彩3篇】

时间:2012-04-09 06:13:1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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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报告准则 篇一

内部审计报告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及其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结果,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报告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重点介绍内部审计报告准则的基本要求和制定过程。

内部审计报告准则的基本要求包括:适用范围、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报告的格式、审计报告的披露和审计报告的备份等。首先,适用范围要明确内部审计报告的适用对象,即哪些企业、机构需要制定内部审计报告准则。其次,审计报告的内容要求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发现、审计意见等。审计报告的格式要求包括报告的标题、报告的序言、报告的正文、报告的结论和报告的附件等。审计报告的披露要求包括报告的发布、报告的接收、报告的传递和报告的保存等。最后,审计报告的备份要求明确审计报告的备份方式和备份周期等。

内部审计报告准则的制定过程包括立项、调研、起草、讨论、修改和发布等。首先,立项阶段要明确内部审计报告准则的制定目的、任务和时间计划等。调研阶段要对国内外相关的内部审计报告准则进行调研和比较,了解不同企业内部审计报告的要求和标准。起草阶段要根据调研结果,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报告准则。讨论阶段要将起草的内部审计报告准则提交给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讨论和修改。修改阶段要根据讨论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内部审计报告准则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最后,发布阶段要将制定好的内部审计报告准则进行内部发布,并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内部审计报告准则。

总之,内部审计报告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内部审计要求的报告准则,并通过培训和宣传确保全体员工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同时,企业还应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提高内部审计报告的质量和效益。内部审计报告准则的制定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企业内部控制的发展需要。

内部审计报告准则 篇三

内部审计报告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 项应当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他。

  第八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

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针对审计过程、审计中发现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说明,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报送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十四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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