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个人工作总结(优质3篇)

时间:2012-07-01 07:48:4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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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作为一名救助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并负责各种救助项目的管理工作。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学习,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且也遇到了一些挑战。在这篇总结中,我将回顾我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收获。

首先,我参与了多个救助项目的策划和执行工作。在项目策划阶段,我与团队成员合作,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我们充分考虑了受助人的需求,并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负责组织资源,协调各方合作,并监督项目进展。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团队合作,我们成功地完成了多个救助项目,为受助人提供了帮助。

其次,我积极参与了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分配工作。我与财务部门密切合作,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我细致地核对了每一笔支出,并在每个项目结束后进行了详细的财务报告。通过精确的财务管理,我们确保了救助资金的有效利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此外,我也积极参与了受助人的跟踪和评估工作。我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受助人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状况。我定期与受助人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反馈和建议,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通过这样的跟踪和评估工作,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受助人的需求,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帮助。

在救助管理工作中,我也面临了一些挑战。其中之一是资源的有限性。由于救助项目的需求众多,而资源有限,我们常常需要在有限的资源下做出取舍和决策。我学会了合理分配资源,并通过与其他机构的合作,争取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另一个挑战是与受助人的沟通和理解。每个受助人的需求和背景都不同,我们需要耐心地倾听他们的故事,理解他们的困难,并根据情况制定合适的救助方案。我通过与受助人的面对面交流,不断提高自己的沟通和理解能力。

通过一年的救助管理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每个人都可能面临困境和困难,我们的工作就是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更好地为受助人服务。

救助管理个人工作总结 篇二

过去的一年里,我作为一名救助管理人员,承担了多个救助项目的管理工作。通过这些项目的策划和执行,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这篇总结中,我将分享我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体会和收获。

首先,我在救助项目的策划和执行中学会了合理分配资源。救助项目需要各种资源的支持,包括人力、物资和资金等。在项目策划阶段,我与团队成员一起评估了项目的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资源分配方案。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及时调整资源的使用,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通过这样的经验,我学会了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最大化地满足受助人的需求。

其次,我在与受助人的沟通和理解中取得了进步。每个受助人都有自己独特的需求和困难,我们需要耐心地倾听他们的故事,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在我与受助人的交流中,我学会了倾听和关心,通过与他们的面对面交流,我更好地理解了他们的困境,并提供了合适的救助方案。

此外,我也学会了与其他机构和组织进行合作。在救助管理工作中,我们常常需要与其他机构和组织合作,共同为受助人提供帮助。我积极主动地与其他机构联系,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合作,我们互相支持,共同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救助管理工作中,我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其中之一是时间的压力。救助项目的执行时间通常比较紧迫,我们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我学会了合理安排时间,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与团队成员密切配合,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另一个挑战是情绪的管理。在与受助人接触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听到他们的悲伤和困难。作为救助管理人员,我们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智,给予他们支持和帮助。我学会了自我调节情绪,提供情感支持,并为他们提供积极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通过一年的救助管理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每个人都可能遇到困难和挑战,我们的工作就是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为更多的受助人提供帮助。

救助管理个人工作总结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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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XX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要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五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七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XX〕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XX〕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一)健全机制。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狠抓落实。公安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工作综治考核并列入刑侦工作绩效考核。民政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认真督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

人,将报请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责任。
救助管理个人工作总结(优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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