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治庸问责心得体会 篇一
校长治庸问责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校长,我深刻认识到治理学校的重要性。作为学校的领导者,我需要负责任地确保学校的运营和发展。然而,在长期的工作中,我也曾遇到过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治理学校时出现的问责问题。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我得出了一些治理学校和问责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要加强校长的领导能力和责任感。校长作为学校的领导者,必须承担起领导责任。校长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和愿景,并且能够带领团队共同努力实现这些目标。同时,校长还需要具备扎实的学校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工作。只有具备了这些能力,校长才能够更好地推动学校发展,并且能够对学校的问题和困难负起责任。
其次,我认为要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问责是治理学校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能够促使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在学校中,我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问责机制,包括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和反馈等。通过这些措施,我能够及时了解到学校各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并且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和改进。
此外,我还注重与师生家长的沟通和合作。作为校长,我深知与师生家长的密切合作对于学校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定期组织师生家长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和困难。同时,我也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与师生家长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通过这些方式,我能够更好地了解到师生家长的需求和期望,并且能够更好地与他们合作,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综上所述,校长治庸问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加强校长的领导能力和责任感,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以及与师生家长的沟通和合作,我们能够更好地推动学校的发展,并且能够更好地解决学校中的问题和困难。作为一名校长,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治理学校和问责的能力,为学校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校长治庸问责心得体会 篇二
校长治庸问责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校长,我深刻认识到治理学校的重要性。在长期的工作中,我也曾遇到过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治理学校时出现的问责问题。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我得出了一些治理学校和问责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要加强领导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作为学校的领导者,校长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和使命,能够带领团队共同努力实现这些目标。校长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做到以身作则,成为学校师生的榜样。同时,校长还需要具备扎实的学校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工作。只有具备了这些能力,校长才能够更好地推动学校发展,并且能够对学校的问题和困难负起责任。
其次,我认为要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问责是治理学校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能够促使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在学校中,我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问责机制,包括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和反馈等。通过这些措施,我能够及时了解到学校各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并且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和改进。
此外,我还注重与师生家长的沟通和合作。作为校长,我深知与师生家长的密切合作对于学校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定期组织师生家长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和困难。同时,我也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与师生家长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通过这些方式,我能够更好地了解到师生家长的需求和期望,并且能够更好地与他们合作,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综上所述,校长治庸问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加强领导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以及与师生家长的沟通和合作,我们能够更好地推动学校的发展,并且能够更好地解决学校中的问题和困难。作为一名校长,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治理学校和问责的能力,为学校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校长治庸问责心得体会 篇三
校长治庸问责心得体会
一、当前行政问责工作存在的主要难点和问题
从问责主体看,现行的单一主体体制存在弊端。当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行政问责中具有知情权及在此基础上主要表现为投诉、举报行为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提出问责的建议权;新闻媒体有曝光的监督权和建议权,但都还停留在参与者、监督者、建议者的角色定位上。各级任免机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机关单位掌握着是否问责、怎样问责的权力,处在问责主体的地位,即我们现行的是单一以机关单位为问责主体的行政问责制度。当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是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上下级关系时,容易使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难以保证公正性和客观性。
从问责客体看,有些责任不易厘清和追究。一些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和岗位责任制不够完善,造成部门之间、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责不够清晰,出了问题可相互推诿,难以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上下级之间的责任不清,基层有责无权或责大权小。集体决策失误后,个人责任难以追究。近年来很少有人因决策失误而被问责的,决策者们应承担什么责任难以把握,责任难以追究到个人身上,集体负责有时成为谁也不负责的挡箭牌。
从问责情形看,还存在一些不平衡的状况。比如问责大多针对执行、结果环节的问题,而对决策环节的问题较少追究;所查处的`大多是不当作为问题,对不思进取、碌碌无为的不作为问题查处的相对少些,治庸治懒的效果不够明显;对明显的过失过错查处比较有力,对现实政务活动中大量存在的情节轻微,不够给予纪律处分,但同样会降低行政效能、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小错”的查处有待加强;对违纪违规人员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的追究比较到位,但相关人员承担道义责任不够;对造成损失的问题追究经济责任不够,对其他领域履职问题的问责启动不够灵敏,甚至有时一些明显的问题已被媒体曝光了,却仍未启动问责程序。
从问责依据看,制度建设须进一步加强。从全国层面讲,去年7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从地方层面讲,一些配套性制度需要修订完善或出台,以补充上位法规、健全工作机制,增强现行问责制度体系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从问责氛围看,还存在一些障碍。一方面,全社会的问责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与行政问责相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有待加强。
二、改进行政问责工作的对策建议
积极推进问责主体多元化。一方面,要继续完善机关单位内部问责机制。这其中重点是加强人大和司法机关问责,使人大对政府的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以及罢免权等法定权力更具现实可操作性;要加大法院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力度,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所有行政权力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都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特别是将行政规范性文件
这类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克服机关单位内部制约的局限性,大力强化以公众为主导的外部问责机制。如被行政过错行为侵害合法利益而提出问责要求的行政相对人达到一定数量即可启动和直接参与问责的制度,以及行政问责质询制度和听证制度等等。从当前看,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现有的参与行政问责的权利,为现行的单一主体问责制度最大限度地注入多主体问责的因素,尽可能克服问责主体单一的局限性。进一步明晰相关权责关系。一要理顺党政机关权责关系,科学调整党政机构,切实避免因职能交叉、多头管理引起的权责不明等现象,强化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执政地位和作用。二要进一步准确定位政府的职能职责,科学划分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要对政府职能职责予以明晰,构建更大的社会、更小更负责的政府。三要明确部门岗位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因事设职、定岗定员原则,将内设机构和人员的数量降到最低,以减少交叉、减少环节、减少手续,以便责任的划分、认定和追究。
努力推动行政问责平衡发展。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决策失误的追究。要按照“凡是执行决策的投入大于产出、决策目标与实施结果明显不一致即构成决策失误”的理念,完善制度机制,更加有效地跟踪筛查决策行为。凡决策失误的,要严格依纪依法对同意决策事项的领导人员,按责任主次追究责任。二要把行政问责制与绩效评估结合起来。三要注重各种问责方式的综合运用。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现行的办案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四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凡因履职问题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经济处罚的制度机制,比如在刑罚中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政府赔偿后要严格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五要构建反应更加灵敏的问责启动机制,将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不良影响的经媒体曝光的行政履职问题,纳入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介入调查的范围,给出是否问责、怎样问责的结论,自动启动问责程序。
不断推进行政问责法规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领导机制,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相关法规制度,同时抓好管辖范围的制度落实;要建立起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机制,切实贯彻执行各项问责法规制度,不断增强问责的制度性,减少随意性;要积极探索构建对法规制度执行实效的评估制度和机制,使实效评估成为法规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从全国范围看,应当在条件成熟时出台《行政问责法》,对行政问责的概念、主体、客体、情形、程序等全面规范,增强问责的一致性。从地方层面讲,各地须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建立健全问责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