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起诉书范文 篇一
探视权起诉书范文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因对被告侵犯我的探视权一事,依法向贵庭提起诉讼,并请贵庭依法审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我们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由于我们的感情矛盾,导致我们分居并最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与监护权归属于我。然而,自离婚以来,被告一直拒绝让我与子女见面,严重侵犯了我的探视权。
二、案件事实和证据
1. 被告多次以各种借口拒绝我与子女见面,违反了离婚协议中的约定。
2. 我提供了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证据,证明我对子女的抚养与监护权。
3. 我提供了多张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我多次要求与子女见面的事实。
三、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请求贵庭:
1.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我的探视权,允许我与子女见面。
2. 被告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赔偿我因无法与子女见面而产生的精神损害。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由一方行使,对方有权探望子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附带诉讼请求
1.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 建议贵庭调解双方,促使被告履行对我与子女的探视义务。
特此诉请。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探视权起诉书范文 篇二
探视权起诉书范文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因对被告侵犯我的探视权一事,依法向贵庭提起诉讼,并请贵庭依法审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我与被告系父子关系,由于被告与我之间的矛盾,导致我们长期处于疏远状态。我多次要求与被告见面,以解决我们之间的问题,但被告始终拒绝与我见面,侵犯了我的探视权。
二、案件事实和证据
1. 被告多次以各种借口拒绝我与他见面,违反了亲子关系中的互动和交流原则。
2. 我提供了多张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我多次要求与被告见面的事实。
3. 我提供了多份证人证言,证明我对被告的关心和爱护。
三、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请求贵庭:
1.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我的探视权,允许我与被告见面。
2. 被告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赔偿我因无法与被告见面而产生的精神损害。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由一方行使,对方有权探望子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附带诉讼请求
1.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 建议贵庭调解双方,促使被告履行对我与被告的探视义务。
特此诉请。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探视权起诉书范文 篇三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主要流程:
步骤一: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
步骤二: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还有下面这些材料证据:
(1)双方的身份信息;
(2)离婚证;
(3)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视权作了约定或判决。
(4)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单。
(5)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
步骤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在开庭日赴法庭开庭,质证、辩论。
探望权起诉书的内容
探望权起诉书与一般的民事起诉书格式差不多,包括原被告个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支持探视权,说明主要目的就可以。
事实和理由就是写明结婚、离婚的过程,对探望权曾作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说明对方剥夺了探视孩子权利的现状,希望法院依法作出支持探视孩子判决的陈述内容。
综上所述,夫妻在离婚以后,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作为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除非当事人的探视对子女存在不良的影响,那么是可以拒绝其探视的,但如果被恶意拒绝的可以到法院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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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起诉书范文 篇四
我国关于离婚之后子女探视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起诉书范文 篇五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 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 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 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 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 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 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 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 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探视权起诉书范文 篇六
小孩的爷爷奶奶没有探视权,小孩的爸爸可以行使探视权。
探视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按照《婚姻法》规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探望权是子女父母双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亲属,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视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爷爷奶奶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允许下进行,如果在不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探望孩子则侵犯了监护人的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