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 篇一
第一篇内容
尊敬的法庭:
我是郑某某,现住在XX市XX区XX街道XX号。我在XX年XX月XX日目击了一起重要的案件,并担任了其中的关键证人。我在此向贵庭提交出庭作证的申请书,希望能够为案件的真相提供重要的证词。
根据我所见,我在当天的XX时XX分左右,在XX地点亲眼目睹了被告人李某某对陈某某进行了一次严重的暴力行为。当时,我正好路过该地点,听到了一声尖叫声,随即看到了李某某对陈某某拳打脚踢。我立即意识到这是一起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我决定立即报警并保护受害者。
在警方赶到现场之前,我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护现场的证据。我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录制了一段视频,清晰地记录了被告人对受害者的暴力行为。这些证据已经提交给了警方,并且我将在庭审时提供给法庭。
我作为目击证人,对于案件的真相有着重要的了解。我可以提供关于案发现场、事件经过以及被告人的行为等方面的详细描述。我愿意配合法庭的调查工作,出庭作证并提供我所知道的全部事实。
作为一个普通市民,我深知作证的重要性和责任。我将严格按照法庭的规定和要求,如实陈述事实,不歪曲、不隐瞒任何关键信息。我相信,通过我的证词,能够帮助法庭还原事实真相,为受害者争取到应有的正义。
我请求法庭批准我的出庭作证申请,并提供我所需的证人保护措施。希望法庭能够根据我的申请,安排合适的庭审时间,以便我能够准时到庭作证。
再次感谢法庭对我的关注和支持,期待能为此案的正义发声。
此致
敬礼
郑某某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
尊敬的法庭:
我是XXX,现居住在XXX市。我在此向贵庭提交出庭作证的申请书,希望能够为一起重要的案件提供关键的证词。
根据我所见,我在XX年XX月XX日目击了一起涉及到被告人XXX的案件。当时,我正在XX地点工作,并无意间发现了该案件的发生。我亲眼看到了被告人XXX对受害人进行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包括言语辱骂、身体侵犯等。我立即意识到这是一起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我决定立即报警并提供我的证词。
我作为目击证人,对于案件的真相有着重要的了解。我可以提供关于案发现场、事件经过以及被告人的行为等方面的详细描述。我愿意配合法庭的调查工作,出庭作证并提供我所知道的全部事实。
我深知作证的重要性和责任。我将严格按照法庭的规定和要求,如实陈述事实,不歪曲、不隐瞒任何关键信息。我相信,通过我的证词,能够帮助法庭还原事实真相,为受害者争取到应有的正义。
我请求法庭批准我的出庭作证申请,并提供我所需的证人保护措施。希望法庭能够根据我的申请,安排合适的庭审时间,以便我能够准时到庭作证。
再次感谢法庭对我的关注和支持,期待能为此案的正义发声。
此致
敬礼
XXX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 篇三
申请人: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x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xxx系“xxx与xxx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xxx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xxx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xxx能证明上诉人xxx与xxx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xx洗涤厂的机器设施作价26万元,由xxx支付13万元给xxx,xxx享有该厂其中50%股份,洗涤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xxx支付了10万元款项给xxx,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作为上诉人xxx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xxx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x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 篇四
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人民法院
出庭通知书
(××××)……民×……号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通知你出庭作证。你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3、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5、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地址:……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 篇五
证人证言格式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住址:
证人须知: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4、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5、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6、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7、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8、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证明内容: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 篇六
摘要: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使证人远程作证成为可能,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情,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诉讼结果的正当性,维护司法公正。只有在制度的保障下,远程作证的价值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证人远程作证的制度规范应包含四个方面内容:远程作证的申请阶段,明确可申请远程作证的各项情形;远程作证前的准备阶段,提供程序及制度保障;正式庭审阶段,明确远程作证的具体流程及各方职责;签字确认阶段,确保资料完备,存档备查。
关键词:远程作证;操作程序;协助法院;审理法院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4)01-0045-05
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履行国家义务和社会义务的行为,是“应然”的价值选择。根据《xxx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xxx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民、刑诉法都明确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直接面临的困难与风险,特别是身在外地的证人。现实的问题和复杂的社会关系使证人不得不面对种种个人价值的“亦然”选择,最普遍的做法是以笔录的方式“代替”出庭,使得本应双方共同质询的证言成了一家之言,难辨真伪,有的则直接选择拒绝作证。据统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不足5% [1]。证人不出庭,案件情况难以得到全面呈现,司法公正难以保障,而远程作证,正集合了快捷、方便、成本低等特点,既能够使庭审中各方权利得到最大保障,又能够使证人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远程作证是提高证人出庭率的有效方式。
一、远程作证的国际国内现状及概念
从国内立法看,早在 2001年12月6日第1201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就对证人远程作证做出过规定,其中,第56条规定:“证人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手段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3条也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刑事诉讼法》从保护证人角度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其中,第“(二)”款的规定就是通过现代视听传输技术来得以实现的。
国内外的立法更多的是从保护证人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用视频传输的方式对证人起隐蔽、保护作用,虽然这也是远程作证的现实功能之一,但这样的作证方式并没有体现出“远程”的意义,证人仍然身处审理法院,这样的作证只能称之为利用现代通信技术作证。远程作证的核心意义就在于证人不用到审理法院,就能够完成“出庭”作证的义务,这才是远程作证的基本模式。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在2006年8月,江西南昌中院在对一起借款纠纷进行审理时就率先采用了远程作证的方式,证人在深圳通过视频顺利参与到庭审中来,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证人提问,并完成了证据的举示、质询、认证等过程[3]。紧接着,我国的广东、福建、重庆等地也开始有利用远程作证进行法庭审判的具体实例。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表明,运用远程作证方式进行诉讼案件的审判,不仅保证了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更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充分保证了证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远程作证实践中的问题
我国法院运用证人远程作证的实践虽然已经开始,也成功运用远程作证中的证人证言审理了案件,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1.视频软件的不专业性
2.证人身份难以核实
在作证过程中,证人处于视频设备的一端,亮明身份仅靠视频中出示的身份证件,让审理法院的法官无法核实其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对证人的真实身份无法核实。
3.证人无法即时在庭审笔录中签字确认
作证完毕后,证人对书记员的庭审记录无法签字确认,如果不能即时进行签字,则容易出现虚假、篡改的情况,无论其是原件还是复制件,只有通过确认才能够获得证据的价值[5]。
4.整个操作流程无法可依,无规则可循,导致实践中适用时的混乱、不规范
图1远程作证基本模式示意图图1为远程作证的基本模式,现将其分为四个阶段进行论述,分别是申请阶段、庭前准备阶段、正式庭审阶段和签字确认阶段,下面将对每一个阶段一一分析。
(一)远程作证的申请阶段
1.申请远程作证的情形
远程作证适用于证人因远距离而无法到庭作证的情况。比如2007年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汽车保管合同纠纷案中,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的证人远在杭州,证人愿意作证,但苦于路途遥远,无法及时出庭作证,主审法官即采用QQ视频通话的方式当庭连线证人,进行远程作证,使得案件最终得以公正审判 [6]。这里的远距离不仅仅指外地,在同一个省份,如果区域、跨度较大,也可认定为“远距离”。
2.远程作证中的各方主体范围
申请人向审理法院提交证人远程作证的申请,审理法院批准该申请后与协助法院联系相关事宜。在这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申请人,审理法院,协助法院。
(1)可申请远程作证的主体。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故公诉机关和自诉人也可以是远程作证的申请人,另外,证人本身也具有申请远程作证方式的权利。所以,申请远程作证的主体包括原被告双方及其人、公诉机关、自诉人和证人。
(2)可受理证人远程作证申请的法院。受理证人远程作证申请的法院应当是案件的审理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申请远程作证的程序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应当为书面形式。申请书应符合法定格式,详细阐明申请远程作证的事由,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证人所在地协助法院等信息。
(2)审理法院审批申请书。申请书需要得到审理法院的批准,对符合远程作证情况的,审理法院应予以批准,并给申请人送达申请受理通知书。若申请不符合远程作证情况的,审理法院应制定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目的在于防止重要证人故意不出庭或远程作证被滥用。
(二)远程作证前的准备阶段
1.协助法院的准备
协助法院在接到审理法院关于证人远程作证司法协助通知后,应通知证人远程作证的具体时间,并结合证人实际情况确定证人远程作证的具体地点。具体地点的确定可以按照下列原则:证人确系无法移动或者移动困难的,远程作证地点可以设置为证人所在地,比如生病在医院或确实无法移动,这种情况下,远程作证的协助人员可携带远程作证设备“上门服务”,这可以理解为远程作证的特殊模式;无上述特殊情况,则远程作证地点为协助法院远程作证室。
(三)正式庭审阶段
1.证人所在地基层法院的协助义务
2.协助人员的确定
这里首先就涉及到核对证人身份主体的问题。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0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证人身份”,即由审理法院的法官进行审核。证人并没有在庭审现场,为了更加严谨地审查证人的真实身份,这一职责可由协助法院来承担,因为核对证人身份是审判人员的一项专属职责,所以,在这一环节需要由协助法院的法官来履行审查证人身份的职责,其他则可由法警进行协助。
3.审理法院的职责
首先,审理法院需要远程作证的证人“当庭”出示身份证件,使得证人的真实身份得到当事双方的认同;其次,告知证人相关权利义务,保证证人能够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表自己的证言;第三,组织原被告双方对证言进行当庭质证,使证人充分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来。
(四)签字确认阶段
四、结语
参考文献:
[1]王俊英,柳涛.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J].河北学刊,2008(4):148-151.
[2]孙长永.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及其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01-642.
[4]常怡,王健.论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J].法学论坛,2004(1):66-74.
[5]汪振林.电子数据原件问题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33-37.
[6]渝北法院启用QQ视频跨省庭审[EB/OL].(2007-01-31)[2013-04-06].http://.cn/c/2007-01-31/.
[7]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82.